针对当前经济大环境对就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山东省在着力增加就业的同时,加大失业调控力度,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执行,以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的大规模减员。(11月17日燕赵都市报)
在全球经济危机波及中国,海外订单大幅度减少的严峻形势下,不少以出口加工为主的企业难以为继,有的企业生产过剩,为了压缩成本,被迫以减产裁员来度过困难,这确实是当下我国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府角度看,过多、过快的裁员,是要给本来严峻的就业市场带来更大的压力,区域性、行业性的大规模裁员还可能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应当承认,山东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要报批的措施,主观愿望是好的。
问题是,好的主观愿望不一定能有好的客观效果。就拿限制裁员的例子来说,政府呵护企业员工的好心,未必能够如愿。因为,是一次40人还是总计40人?如果是一次,企业可以拆零裁员;如果不是,预警就可能摆设,因为,许多企业年度员工人数本来就是一个很不确定是数字。还有,是报批还是备案?是备案,这个规定就形同虚设,是报批,如果企业报了不批,怎么办?该裁不能裁,员工报酬会不会因此减少,相应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诸如此类问题。只要一个方面出了纰漏,失业调控的初衷,避免大规模减员的良好愿望就可能落空。
其实,企业裁员是市场化要素配置的一种选择,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必然体现。在原材料成本高企,人民币升值不断,海外市场购买力下降,订单数量下降、价格下滑的情况下,企业一般首选压缩管理成本,然后再采用降薪等方式降低劳动力成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裁员。因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培养一个熟练工人是要花费成本的。反过来,企业裁员,某种程度上类似蜥蜴断尾求生,虽然不得已,倒是求生的一种选择,而一旦无法裁掉,就会打乱企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甚至威胁企业生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固然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但必须是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否则,无法承担社会责任。自主决定用人,是我们国家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而用行政手段限制企业裁员,就是干预了企业用人的自主权,损害了企业主体权利,是公权越位的典型表现,即使是在特殊时期,出于良好的愿望,也不明智。而且,多年的经济运行表明,违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行政越位措施,不管主观愿望如何,最终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