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忌矫枉过正
外资收购并非一概恶意收购,政府建立防火墙是必要的,只是无须矫枉过正2006年9月8日,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此《决定》可看作是政府对今年7月发生的凯雷并购徐工案引发的激烈争论的阶段性回应。联系到其他几件事情:6月商务部发布《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提出中国产业有经济安全之虞;外管局加强对外资投资房地产监管和限制,正在研究审议中的《反垄断法》剑指外资在产业领域里集中度过大等现象。这一系列的举措都传递着一个共同的政策信号,即:我国政府将对外资并购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与控制。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的原因很简单,就是限制甚至禁止恶意收购。所谓恶意收购主要指两种情形,一种是外资收购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行业或大型企业,对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另一种是外资通过收购国内企业不断做大,有形成垄断的迹象,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外资进行收购的目的为上述两种恶意收购,那么我们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是完全应该、无须讨论的。这种做法也是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例,如果有外资试图并购美国大型企业或者关键领域的企业,美国的监管机构——司法部和外国投资委员会会有多种审查和限制,严格检查该收购是否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当外资收购案非上述类型的时候,则从市场角度考察,看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竞争伙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如果收购案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时候,则该收购案不会获准。其他发达国家的监管措施也大体如此。aihuau.com1虽然对外资收购案审查严格是应该的,但矫枉过正也会贻害无穷。而在这次争论之中,很多人持有的“泛国家经济安全论”就是矫枉过正的典型。他们将一切外资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联系起来。甚至将火腿肠、高压锅等日常生活用品都和国家安全联系到一起。如果所有的生意我们都给贴上“国计民生”的标签的话,那生意还怎么做呢?如果把国家比作一台大电脑,把恶意收购比作是病毒,我们不能见到一切信息都当作是病毒,更不能为了避免感染病毒而将电脑彻底断网。
事实上,更多的外资收购并非恶意收购。绝大多数的外资企业之所以对我国市场充满兴趣,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永远为利润奔波”,盈利永远是企业的第一要务。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28年,我们会发现关于外资进入中国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每隔数年,便会有一次大规模的关于外资的争论出现。其中尤以1995年的争论最为激励,在这次争论中,很多主流媒体甚至打出了“民族工业危急”、“国家兴衰面临严峻考验”这样激进的标题。但我国政府坚持了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结果也正如我们所亲身经历的——国家经济飞速发展,民族工业非但没有消亡,相反,实力得到了空前的壮大,在与外资浴血搏斗后,一大批优秀的民族品牌、民族工业脱颖而出。而今,面对徐工案引发的激烈争论,我们似乎重新回到了1995年。一部分人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忧心忡忡,寝食不安。在他们看来,仿佛民族工业再度危机了,国家兴衰再次面临严峻考验了。但事实远没有如此可怕,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不仅仅带来的是压力和竞争,更带来了刺激与动力。在这种压力和动力并存的局面下,我国企业一定会奋发图强,再度演绎四川长虹赶跑国外洋品牌,国产雕牌逼宝洁全面降价,国产手机挤垮日本三菱手机的精彩故事。我们应该拒绝外资恶意收购,但我们也应该欢迎外资的善意收购。因为善意收购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急需发展资金的国家来说等于输血。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工业化高速成长时期。产业由分散转向集中,对长期耐性资本的需求日益扩大。我们不缺资金,但缺乏资本。虽然中国有数万亿的居民储蓄,但这些厌恶风险的资金不能有效转化为投资资本;流动于股市、房市的巨额资金也注定是过客般的短期套利资本。可以说我国长期耐性资本相当缺乏。此种情况下,我们更加不能但凡遇到国外资本收购国内企业就喊出民族主义的口号。对付病毒的最有效方法是装上优良的杀毒软件。因此,政府部门首先应该解决的是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杀毒软件”。
更多阅读
安全验收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哪些表计需要强检
一、法定文件、资料(进入验收评价程序时企业必备的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 ★评价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 相关备案情况的证明(重大危险源、易制毒危险品的相关备案,出具单位:安监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特种安全生产网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为深化我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属地监管,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能,方便和服务企业,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管理责任落实。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去那里办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查询
个人开加油站首先需要有发改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批文;再者,汽油属于危险品,需要有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三,需要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审查的批准文件。有以上三个批文,可以到工商局登记窗口申请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 备案 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近年来,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直指产业控制权,并呈现出新的趋势:一是必须控股,二是并购对象是行业龙头企业,三是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条是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的普遍要求。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还出现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投资
互联网企业并购案例 互联网并购未亮红灯
互联网业不属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资协议控制方式并购内资企业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国法律。相反,它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肯定2011年9月1日实施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引起了并购相关利益者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