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观点如下:
增值税转型的报告已经由人大法工委通过并上报国务院待批,有望明年实施,据说,需要等待明确的仅仅是转型后实施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即是增量抵扣还是全额抵扣,是分行业转型还是全国全行业铺开,是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还是其他时间。
根据纳税人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和抵扣的份额比例不同,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其中,消费型是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因为其覆盖面宽、抵扣链条式,把前一个链条已经纳过的税收全部都抵扣掉,剩下部分才是本环节该交的税收,增值就纳税,不增值就不纳税,多增值就多纳税,少增值就少纳税,从而体现了税负的公平。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是税税制改革的进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证明。从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首先实施以来,短短几十年已经在世界14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行,被誉为“优良税种”,增值税最明显的法律特征是其中性,具有税负公平的特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但是,对一个国家而言,符合国家经济环境、国情、国力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先进的税制是一个国家税制的发展方向。我国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情,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15年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证明了我国15年间经济及国力的发展。
伴随着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法的修改制定也必须同时提到议事日程。税收是经济学范畴,税法是法律学范畴,国家根据财政的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设置税种、税率、征税环节、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等,然后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审视我国增值税法律体系的现状,立法层次低且文件不规范,是任重且亟待。
首先,增值税法的立法层次亟待提高
税收需要法制化,但是纵观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目前征收的十几个税种,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都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甚至大多数还是“暂行条例”,几年来各界呼吁的《税收基本法》迟迟无法完成,税法的大部分法律规范层次低是主要原因,而增值税的立法问题又首当其中。据报道,2007年增值税收的比重占我国税收的47%,是第一大税种, 然而,目前规范增值税的最高层法律文件是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简短的29条,仅仅粗略的规范了增值税的税率、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时间地点等几个问题,而增值税征收中的大量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是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的部门规章和文件作补充来进行规范的,这显然不符合税收法制化的要求。
其次,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需要同步修改。
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94年为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制定的,其只适用于生产型增值税,例如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恰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悖,消费型增值税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伴随着增值税的转型,原有的增值税规定已经无法适用了,加上该条例已经适用了15年,也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趁着增值税的转型东风,增值税法的修改完善亟待进行。
第三,增值税的配套文件需要规范整理提高
由于我国税法立法层次低及不完善,部门的规章和文件对国家税款的征收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间接的承担了立法的责任。但是,这些文件毕竟没有按照立法程序设立,难免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伴随着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的配套文件也面临着重新审查修改制定。例如,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方面的一个问题,目前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在90天内认证,超过90天没有认证的不予抵扣,我认为,纳税人违反了发票管理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由此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与增值税的基本原则是否相一致呢,就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