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这一综合性大法的出台,将奠定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基础。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切身生产、生活,还事涉国家可持续发展与长远竞争力。为此,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两型”社会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当年年底,循环经济法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不到三年时间,便经起草、三审而顺利通过,足见形势之迫切。
要不要促进循环经济早已不成问题,问题是如何促进。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的名称之变,折射出这一问题并不简单。
起草之初,该法即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当时有很多人提出,“促进”显得有些“软”,后来经研究,去掉“促进”,决心起草一部“硬”法。到如今,又回归“促进”,是不是意味着“软”下来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名称虽变,具体内容却无大变。纵观三审稿,比较重要的修改仅有一个,即是名称的改变。一系列显示出其“硬”度的约束机制保留不变,如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等。并有法律责任专章,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修改中比较明确的“软化”,主要体现在二审稿删除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规定。除改造成本高等技术因素外,其主要理由,在于资源浪费的重点并非居民,而是企业、单位。法律对居民少一些强制,多一些引导,既体现了人本精神,也不防碍集中力量抓住“牛鼻子”。此其二。
“大棒要硬,胡萝卜要甜”,循环经济促进法约束与激励机制的两面,始终是一以贯之的。
当然,由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该法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也由于该法作为综合性、宏观性大法的性质,较多内容仍为原则性规定。但是,循环经济立法不会停留在目前阶段,也不会只有这部宏观性法律。该法出台之后,接下来还将抓紧修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法制的统一性,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政策来加强可操作性,以及严格执法来树立法治的权威性。
一言以蔽之,为落实科学发展,给资源环境“减压”,激励与约束“两手抓”的大方向将坚定不移地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