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昨天(8月15日)发布的《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回应了目前市场关心的三大问题,规范民间借贷是其中之一。央行表示,要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8月16日《上海证券报》)。
以江浙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热,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监管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的重视。在以往被认为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生存于地下“黑市”的民间借贷,近段时间,要求为其正名,给其名分,让其走向“阳光化”的呼声此起彼伏。有些地区,比如浙江,已经有了实质性步骤,批准当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政策把握和制定部门的央行还是首次做出上述表态。这也标志着下步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已经进入操作阶段。 民间借贷程序简化、手续简便、贷款额度灵活、时间效率高的特点,正好受到贷款时间急、金额小、用信频、期限短的中小企业的青睐。浙江的现实告诉我们,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必要性。但是,必须密切注意和处理好几个潜在风险和问题。 民间借贷今后无论以小额贷款公司形式还是其他金融形式出现,对其业务范围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和监管,特别是决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曾经有过沉痛教训。那时,各种名目、形式的金融机构频现,以高息为诱饵,公开吸收公众存款,公开进行非法集资,结果出现了巨大金融风险,最终被迫政府埋单,有些纠纷现在还没有处理彻底。因此,乱设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引发严重金融风险的教训决不能忘记。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给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挑战。比如上述所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之类一旦合法化,完全会发生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监管起来非常难。而只有出现支付困难,发生挤兑等金融风险,大众存款人取不出存款,找到政府时,才能彻底暴露出来,而这时已经晚了。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其合法预期驱使下,如果大量、快速发展,将给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提出挑战,将大大增加国家掌控金融这个现在经济核心的难度。 民间借贷本身管理极其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受高贷款利率诱惑,加之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等问题,如果一哄而起,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和及早预防。 民间借贷大行其道,实质上折射出的是正规金融的严重缺位。为什么民间借贷会发生在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村呢?正是正规金融机构不屑他们,才导致民间借贷的出现。国家应该把重点放在发展适合各种经济组织形式、多层次的正规金融机构上,以克服“缺位”现象,比如:发展民营银行问题。为什么早就允许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各个地区,而不允许民营、私营银行的发展呢? 最后,笔者要说的是,中小企业当前遇到的困难,从根本上来说不是融资难的问题,而是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特别是我国宏观调控导向导致的。任何企业以及经济组织,如果经营困难、产品销不出去、亏损严重,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包括民间借贷都不会也不敢给其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