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 “经济宪法”----《反垄断法》



系列专题: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于8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这部历经13年、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经济界还是一般公众,都对它冀望甚高。反垄断的精髓就在于反这种滥用垄断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而不管是行政垄断也好,市场垄断也好,或者技术垄断,只要滥用了其垄断地位,就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予以制裁。

 

“反垄断法”作为各国用于抵制国内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市场经济国家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中国在经济建设的进程中,正逐步由政府调控经济转向市场调控,市场经济的运作依赖于市场充分发挥的作用,市场参与者自由参与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当市场中出现少数大企业操纵市场或企业合谋打击竞争对手实现垄断的时候,市场的信号就会失灵,市场竞争不再以优胜劣汰和技术开发为中心,导致了竞争者采取有悖于市场规律的行为,严重损害市场参与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的作用是通过对过强的市场力量的规制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消除进入市场的障碍,充分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189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其后,于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等一系列的成文法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体系。美国“反垄断法”中最为重要的非法垄断形式包括:市场垄断、意图垄断行为、横向限制协议、纵向限制协议、垄断的共谋、企业兼并、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捆绑销售、滥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

 

案例:

 

1、柯达公司的案例

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柯达公司开发出的新产品,尽管因为开发新产品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 Berkey)成本的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因此,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其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但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

2、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世界经济是活跃的,有些合并的产生能加强了市场的支配地位,由于某些特殊的情况,政府也会批准这类企业的合并。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100%。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当批准合并;美国政府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同时,导致垄断的合并因为会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在批准这种合并的时候时,都是非常慎重的。

 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 “经济宪法”----《反垄断法》

 

3、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 OFFICE DEPOT)将进行合并。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们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和分析,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 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美国司法部的一些人士也认为如果能够得到有关市场价格等类似的数据和信息,就可以直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和预测并购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因此,法院接受了这个观点,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4、微软公司

微软公司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的80%以上。199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曾经有19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指控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力量非法挤垮竞争对手。地区司法部提出了把微软分解为两个企业的方案,而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司法部的设想提出不同意见。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微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竞争的,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打击了竞争对手。主要原因,一是微软占有巨大的稳定的市场份额;二是微软公司把浏览器捆绑在 Windows 操作系统上,把软件系统固化到芯片上,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三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竞争对手。

 

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如果把微软的操作系统和“Office”应用软件分离开,将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如果垂直分解微软公司,微软的操作系统仍将占市场的85%以上,Office应用软件也将占据美国市场的90%以上,因此,两个企业都可以分别在各自的市场区划中占垄断地位,很可能两个公司都提价,危害消费者利益;二是如果水平分解微软公司,那末小型公司在销售 Windows 软件时,可能竞相压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三是分解微软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和技术创新,希望其他企业能开发出与微软竞争的软件,但是靠分解微软达 到这一目的希望较小。

 

通过比较微软和波音两个案例,“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尽管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程度还不如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对美国国内干线飞机市场的垄断程度高,但监管机构并没有制止波音和麦道的合并,却要分解微软。微软与波音的不同境遇,充分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的反垄断战略:为了保持市场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是要继续坚持的,但是,对一个企业是否采取反垄断措施,则要从全球竞争而不仅是国内市场竞争着眼,对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但最终考虑的还是国家利益为重。

 

2003年1月24日,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不管中国华为公司在这个诉讼中胜负如何,这个案件都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因为思科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地位,在路由器市场占据了80%左右的市场份额,许多人大声疾呼,在今天这样一个要求“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在某一领域长期拥有稳定的垄断地位吗?

 

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主要是公用企业。例如,邮电局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电力部门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其他的表现,例如滥收费用,即对消费者或用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低价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目的是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价格岐视,即对处于相同地位的交易对手使用不同的价格条件,从而使某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此外还有抵制或者拒绝交易,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化学企业拒绝向一个生产药品的企业提供它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化学原料,在这种情况下,被拒绝供货的企业就可能被排挤出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后果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此外,受害者还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

 

“反垄断法”也称"经济宪法",是关于对市场行为的一系列管制,是针对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对占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管制;在反垄断竞争和保护市场竞争之间难以找到准确的平衡点的情况下,以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一直努力通过法律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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