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早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初,就有学者提出“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其言之有理,论之有据。但本人关注的是,这一吁请的现实可能性到底有多大?这既涉及到法律及制定者的尊严及其面子问题,更涉及到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太庞大了。可以想象,如果该建议获得通过,90%以上的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只有不到10%的企业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这部一直被“误读”且争议不断的法律,可能也名存实亡了,重蹈其前身《劳动法》的命运。
基于此,本人特别呼吁:《劳动合同法》应该也必须对创业型企业发外开恩,即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创业型企业自创业开始,在一定时间内(如3-5年内)免除《劳动合同法》。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老企业继续由《劳动合同法》规范,新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交由企业自由裁量。
第一,在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我国的就业形势极其严峻,政府拿出大量财力拉动内需,无疑对现有企业是利好消息,但它不是普惠的,受益的更多是处于垄断领域的大型国企,新创业企业难以得到扶持。而新创业企业对于拉动中国企业成长,促进产业升级,扩大内需,吸纳就业,保证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作用。
第二,同中小企业一样,创业型企业当然属于弱势群体,而且比已经存在的中小企业更弱势,因而也更需要扶持。新创业型企业一出世,就面临着以存在企业的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这些企业首先面临的不是赚钱的问题,而是能否活下来和活多长的问题。正如法律对婴幼儿有特殊保护一样,《劳动合同法》对处于婴儿期的创业型企业也应该予以特殊的保护。
第三,创业型企业的劳动者(包含企业创办者和雇佣的员工)的主要构成是弱势人群,除少数就业后重新创业外,更多的人来自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口,结束人力资本投资的初高中学生和大学毕业生。他们中很多人,面临着的生存问题,持续投资后的回报的问题。相对于一就业人口讲,他们的弱势度更高。以保护弱势阶层为立法宗旨的《劳动合同法》,责无旁贷地对这些弱势阶层以保护。而保护的前提是对他们创立或参与创立的创业型企业以保护。
第四,创业型企业是缓解或解决我国严峻就业问题的重要出路之一。《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并没有覆盖到全体劳动者。在我国,农村尚有1.7亿人口事实上处于失业状态或潜失业状态,有515万的企业下岗工人,有新增就业1204万人,有1500万的保姆,有600万的高校新毕业生及100多万的未就业高校生,有不知数量的特殊性服务业从业者,这些都没有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相反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原因,使他们就业面临更大的压力,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劳动合同法》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力市场刚性化,将提高劳动者的就业门槛,从而加剧就业难度,使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将近一步恶化。企业会更加审慎地考虑吸纳新增劳动力。在目前的情况下,依靠现有企业和政党机构吸纳就业,无疑是不乐观的(今年进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又新增100万,就是明证)。鼓励、扶持和保护创业型企业吸纳新就业人口应该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当然,这里包括金融、税收和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对于政府而言,对创业型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是一种代价最小、成果立竿见影的扶持举措。
第五,创业型企业是创新的主力。创新能力不足,是我国企业的通病,少得可怜的研发投入,同样少得可怜的专利,嬴弱的创新土壤、机制与文化,制约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当我们企业高喊国际化的时候,只能走机会主义的路线,屡战屡败。那些市值在国际上排名很高的大国企,在国际化上几乎没有什么作为。华为仅仅是一个个案,不足以成为榜样,也不足以成为自我安慰的借口。在这种现状下,要激活现有企业的创新能力,实际上是很难的。所以,通过金融税收方面的优惠,加之于《劳动合同法》的赦免,会使创业型企业不断涌现,加以时日,会大大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关键是政府要有耐心。
第六,创业型企业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升级换代。某些劳动法专家在解读这部法律时,有一个重要的论点:即通过《劳动合同法》 可以使那些以低劳动成本为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升级换代,诚如此,《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但我们看到的是另外一番景象,据估计,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我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将提高5-40%。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员工雇用合同的延长和严格,企业内部的“人口红利”优势将大大减弱,劳动力价格将会不断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将会不断被侵蚀,当企业的创新能力、品牌优势和知识产权不能迅速改观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将会下降。未来中国企业的希望在于新创业型企业,尽管他们还很弱小,但大公司都有创业期,谁也不能保证几年以后,他们会成为有独特竞争力的大企业。美国硅谷的奇迹,就是最好的印证。这里直接的逻辑史,既然《劳动合同法》很难让现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型,那么,我们就让《劳动合同法》作一次牺牲,为新创业企业在起点上就实现新的模式做一块大的铺路石。如此,今后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的评价会更正面。
第七,《劳动合同法》对创业型公司及其员工的影响(不管事积极影响,还是负面影响)与其他企业并不是一样的,这是由创业型公司自身特点决定的。政府的一视同仁的规范,对企业讲并不是公平的,如同冰雪严寒首先摧垮的是弱小的幼苗一样。对一个百废待兴的企业讲,创业型公司的抗压能力非常弱小。即使《劳动合同法》普惠于全部企业,创业型企业所得到的也是最少的,正如森林里的树苗与参天大树不能同享等量的阳光雨露一样。这需要《劳动合同法》给创新型企业以特殊的关爱
第八,《劳动合同法》在创新型企业实施贯彻是最难的。创新型企业字创业之初,关注在技术、产品、市场、客户等经营层面,体系、制度、机制、文化的规范等管理层面往往无法关注。企业草创阶段,企业没有人力资源部,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没有职代会和工会,没有规范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保险制度与体系(其实许多也没有必要),没有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如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规范,诸多企业是无法做到的-不是不愿为之,而是不能为之。《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决策、使用期、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裁员、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范,将会落空。如果政府强制规范,企业只能选择走“胡志明小道”,铤而走险,以对策对抗政策。中国人在这方面的聪明才智,我历来不怀疑。
第九,创业型企业自创业开始,就面临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严格规范,与现存企业相比,这本身就意味着不公平。给予创业型公司豁免《劳动合同法》的权利,既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也更有利于创业型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在当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来自企业及民间的压力越大,政府及法律制定方的反弹会更大。目前围绕《劳动合同法》,更多的不是理论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个面子问题。退而求其次,可能是更理智的选择。对创业型企业赦免《劳动合同法》更能给足立法机构、政府、企业、有关专家和劳动者足够的面子,因而更具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