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是指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简称。即通常说的“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共进行了五次机构改革,即1982年,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编制从5.1万人减为3万人。1988年,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改革后人员编制减少了9700多人。1993年,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1998年,不再保留的部委有15个,新组建4个部委,3个部委更名。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2003年,设立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这五次改革都源于国务院出台的“三定”方案。每一次机构改革或者体制改革的重点也各有侧重,比如1982年的改革,主要是精减机构,解决领导干部的终身制问题;1993年是为了适应十四大关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要求,将行政部门的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结合起来。
亮点一:避免交叉职能,规范权责。 大部制改革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能要进行重新的整合,但是这种整合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权力搬家。而不能转移的部门,更多的是对这个部门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避免一个部门的职能和其他部门发生冲突和抵触,发生交叉,发生职责不清的现象。当然更多的是要防止权责的脱节,不能这个部门只有权力,不承担责任,职能要分得清晰,界限要划得清楚。 从宏观调控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境和资源管理部门、社会管理部门以及公共服务,这几大部门从政府职能出发,都是有必要相对整合的,而且28个部委和十几个直属局、办事机构的一些职能都有交叉。我们不能把28个部委压缩,而是要整合他们与直属局之间有交叉和重复的。 亮点二:避免了则脱节,强化监督。 “大部制”改革的目的不是让权力更大,而是让权力有机统一,更重要的是要防止权责脱节,使得权力和责任永远都是处于统一状态的。在只能部门,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同时也为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现在这种监督当然是要实现对“大部制”的决策和执行两方面的监督,另外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互相的监督。就是内部职能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还应该强调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和审计检察的监督,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亮点三:避免了权力集中,分配均衡 本次“三定”在权力分配上也和以往有所区别。可以说,借这次机会,全面进行职能调整确有新意。 一方面是该减少的权力,得到了减少,改划转的权力得到了划转,改剥离到事业单位的权力,必须剥离。使其权力与监督得到充分运用,摒弃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政府职能包揽性。 另一方面是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际经济运转情况,该增加的职能,在形影的部门集中增加,但不设立交叉职能。第三是该强化的政府职能,同样在相关职能部门得到了集中强化。比如环保总局到环保部的转变,正说明了这一点。再比如能源管理和住房保障,都体现了强化的原则。 亮点四:确立牵头单位,建立明确分工相互合作的政府职能事实上我们的政府职能多年来存在一些职责交叉问题,影响了政府协调运转和行政效能。这次“三定”的一个突出原则就是,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但是,“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很多事情千头万绪,不可能归一个部门的时候怎么办?这就需要确定牵头协调的机制。而牵头协调机制的重点就是,集中解决和理顺在宏观调控领域、环境资源领域、工业等行业管理领域、涉外经贸领域、市场监管领域、文化卫生等社会管理领域的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问题。 如此以来,很多问题将有解决的出口。比如食品问题,原来会涉及到农业、工商、质检、食品监督,通过改革,已经明确发生此类问题,由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另外,还建立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有效地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推诿等的职能交叉弊病。针对在实施中是否存在失灵的问题,国家应建立一个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从而使这番改革能够为服务型政府创造条件。 通过实施“三定规定”,我们认为这将会真正动了权力纵欲,也会动了无人干事的问题。特别在加大问责力度上,将促使我们的政府职能,从涣散松懈的行为逐步变为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同时又使职能部门既感到了全力的可贵,又感到了权力运用上的受约束感。可以说“三定规定”的实施,一方面解决了公务员的终身制问题,另一方面将会促进正直管理的最大化变革。 地方政府将如何应对这番改革,我们将试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