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征项目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模拟听证会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代表:

  晚上好!

  昨天是中秋佳节,举国同庆,万家团圆。今天,我们有幸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团圆,举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模拟听证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广大同事向在座的各位以及全国的纳税人道一声中秋佳节的祝福,虽然由于时间关系,这个祝福来的晚了些,但与昨天的祝福却是一样的真诚。除了节日的祝福,我还带来了深深的谢意。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国财税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支持与关心,尤其要感谢大家今晚牺牲休息时间,赶来出席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模拟听证会。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已有20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至今也才20多年的历史。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正式建立。

  20多年来,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当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一是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汇总计算征税的制度相比,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从多处取得所得的现象越来越多,而目前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费用扣除而逃漏税收;三是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税率级距过多、税负不够公平;四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长时间未做调整,使综合费用800元/月扣除额与目前城镇居民实际生计支出水平有一定差距。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800元的扣除额太低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社会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呼声日益强烈。

  按照党的十六大决定精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负水平,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就今天的个税免征额模拟听证会,我代表财政部门就以下三个方面谈一些想法:

  1、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7%,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为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偏低,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研究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全国平均的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水平较高的现实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不是专门对高收入者征收的,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应当一致。二是政策落脚点应当主要放在城镇人口。因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占我国人口总数2/3以上的农村居民基本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所以,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以城镇居民收支水平作为测算基础。三是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考虑。这些改革使居民家庭负担的生活费用支出近年来呈大幅增长势头。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使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能够在税前得到合理扣除。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在对城镇居民收支水平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考虑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据测算,将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200亿元左右,国家财政基本上可以承受),并考虑将扣除标准适当定高一点,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避免频繁调整等因素,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这个草案已经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决定。

  2、为什么要对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1500的扣除标准?

  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最后,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个人所得税免征项目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模拟听证会发言稿
  3、个人所得税不应该是调节收入分配唯一的手段

  个人所得税虽然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反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光靠个人所得税来实现我们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时不现实的。我们在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社会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按其多寡进行再次调节,缓解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初次分配环节业已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

  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从根本上说,还是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环节入手。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的问题;调节垄断行业企业的高额利润;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继续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等。以形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综合体系。

  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外,我们一直在积极进行遗产赠与税、财产税、消费税等的改革研究工作。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将形成较为完善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使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

  4、起征点和免征额在税法里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够混淆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底提出来以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评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遗憾的是,社会上有很多人,包括很多的媒体在讨论的时候,无一例外的使用个税起征点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一说法。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一句,在个人所得税中没有起征点的说法,只有免征额的说法。起征点和免征额在税法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全额征税,反之则不交税。免征额是课税对象总量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希望大家能够正确使用,大力宣传。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难做到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处理国家与个人分配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每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都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影响着老百姓的经济生活,因此,改革和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必须要广泛调查、慎重研究、科学求证,既要反映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充分反映民意,又要向国际惯例靠拢,符合现代税制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从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情况看,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至目前只有25年左右的时间,其制度设计、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特别是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将呈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树立长期改革思路。

  今天的听证会非常的有意义,我们非常愿意听取在座各位代表们的观点。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后,请允许我代表财政部门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举办此次模拟听证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预祝今晚的听证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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