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为什么存在大量的利他行为?生物界为什么也存在各种各种各样的利他行为?正确而圆满地解释这种现象,是价值理论的重要课题。
一、人与人的利益相关性
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关系,脱离利益联系的社会关系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迟早要消失的。如果有一对朋友不存在任何互利互惠的利益联系,仅仅依靠某种礼仪性的书信来往和物品馈赠来维持其关系,是不可能长久的。只有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朋友关系,才可能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社会关系的存在使人们之间构成了一定的利益相关性,其大小可用“利益相关系数”来描述。
利益相关系数:如果A得到使用价值量Qua后,B可间接得到使用价值量Qub,则把
Rb/a=Qub/Qua
定义为B相对于A的利益相关系数。
①当R=1时,表明双方的利益关系完全一致,此时双方很容易结成一个紧密的整体;②当R>0时,表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此时双方容易联合起来,而且R越大,双方的联合就越紧密;③当R=0时,表明双方的利益不相干,既没有共同利益也没有矛盾利益,此时双方不容易发生矛盾与冲突,也不容易联合起来;④当R<0时,表明双方存在矛盾利益,此时双方容易对立起来,而且R的绝对值越大,矛盾就越尖锐;⑤当R=-1时,表明双方的利益完全对立,此时双方很容易发生对抗与冲突。利益相关系数的取值范围是(1,-1)。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利益相关性是不对等的,则
Rb/a≠Ra/b
根据相关性的大小,使用价值也可分为四种类型:排它性使用价值、不完全容它性使用价值、完全容它性使用价值和否它性使用价值。正因为使用价值的排它性和否它性,人们之间才存在各种矛盾利益,才需要建立各种利益分配关系,以解决利益上的矛盾;正因为使用价值的容它性,人们之间才存在各种共同利益,才愿意共同劳动或共同消费,以发展共同利益。
一般来说,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具有较多的容它性,具有较少的否它性和排它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的重心不断从物质领域向精神领域转移,排它性和否它性使用价值在整个使用价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越来越多,其利益相关系数将无限趋近于1。
二、利益相关性的传递
一个人的活动范围是有限的,与其他社会成员所建立的直接利益联系是非常有限的,只有通过利益相关性的传递,与他人建立间接的利益联系,从而使社会关系网迅速扩展起来,这种传递过程可用“间接利益相关系数”来描述。
间接利益相关系数:如果主体A相对于主体B的利益相关系数为Ra/b,而主体B相对于主体C的利益相关系数为Rb/c,则把
Ra/c=Ra/b×Rb/c (4-20)
定义为主体A相对于主体C的间接利益相关系数。
由于利益相关系数总是小于1,利益相关系数经过一级传递后将产生衰减。间接利益相关性还可以继续传递,从而构成多级间接利益相关性,使整个社会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动态的、非线性的利益相关的网络系统。改变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间接的利益相关系数可以是正数、负数和零,利益相关性的传递也因此分为负向传递、正向传递和绝缘阻四
三、“为我”与“为他”的辩证关系
许多人把“为我”与“为他”对立起来,认为“为他”就是对“为我”的否定。事实上,由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建立,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相关性,“为我”与“为他”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互为前提、共同发展。
1、“为我”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自身有序化规模的不断增长过程,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价值生产和价值消费的规模总量,换而言之,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价值率最大化(或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即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是“为我”,如果主体失去了“为我”这个内在动力,那么,任何主体都必然走向灭亡,就必然会“天诛地灭”。
2、“为他”只是“为我”的延伸。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一个人的价值关系一旦发生了变化,必然会导致其他人的价值关系也会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这种价值相关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利他”行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大概率、更高稳定性上达到“利己”的最终目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例如,母子之间、夫妻之间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此外,价值需要的层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强,人在消费这些价值时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大,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人有时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导致自我价值的完全丧失(即牺牲),这是“利他”行为的极端状态或极限状态,通常是由“思维惯性”、“信仰理念”或“伦理规则”所引发的。
四、社会为何不能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哲学内涵就是:万事万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为价值中心,它是一切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相反,如果万事万物不坚持以“自我”为价值中心,那么一切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虽然在理论上,这个命题并没有错,但为何所有社会都将其排斥在社会公德之外呢?这主要是因为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容易产生如下的认识偏差:
注重确定性价值,而忽略概率性价值;
注重直接性价值,而忽略间接性价值;
注重显性价值,而忽略隐性价值;
注重眼前性价值,而忽略长远性价值;
注重局部性价值,而忽略整体性价值;
注重物质性价值,而忽略精神性价值;
注重具体性价值,而忽略抽象性价值。
通常情况下,“利己”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确定性、直接性、显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质性和具体性,容易被人们所认识;而“利他”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概率性、间接性、隐性、长远性、整体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难以被人们所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机遇、一定的环境条件、一定的知识(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进行认识,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在落后社会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较低知识层次和较低道德水准的群体里,如果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社会理念,将会严重地影响“利他”行为的实施,恶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削弱社会的凝聚力,最终必然会损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五、利他行为的发展
利他行为的发展取决于人与人之间价值相关性或利益相关性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如下因素:
1、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分工越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价值相关性和利益互补性就越强,人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
2、生产和消费的价值层次的发展。人的价值需要分为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人尊与自尊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类等四个层次,价值层次越高,价值消费的共享性就越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强,从而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