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直销风云榜 第十二章  市场规则下的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3)



  第三节  市场规则下的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

  

  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只有在市场规则下才能优化,所以,我们在这一节主要讨论市场规则下的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市场规则是调整和优化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离开了市场规则的约束,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就会出现偏差。因此,完善中国直销企业的治理结构,运用市场规则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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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要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特征

  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在市场规则下,应该体现现代企业的制度特征。这是针对目前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弊端提出来的,也是中国直销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必须要实现的。

(一)现代企业制度特征下的直销企业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租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管理科学化,企业内部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在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与此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具备上述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点:股东所有权与基于公司法人所有权之上的经营权完全分离,经营者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地享有公司法人所有权,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对经营者进行任何干预;典型的资合公司特征,低成本的、快捷便利的吸收资本的渠道,决定了企业能迅速扩大规模进行集约经营。这种以投资或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借贷或发行债券筹集资本,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短时间内筹集资本,而且只要公司经营得好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不断发行股票,从而使自己能够形成跳跃发展的态势;股票转移有畅通的渠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资虽然不能收回,但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这种进退自如的融资机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业生命力持久性的特点,考察西方国家现存的、历史在百年以上的公司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制度。根据这一要求,中国直销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应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股权结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传统所有权在直销企业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1、直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产权制度的具体表现

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被认为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建以后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组成公司治理结构对其进行治理。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设置和运作就是企业产权的具体体现,它体现出产权的分解和制衡。首先,股东会是出资人联合会,是直销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和约束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以维护自身利益。另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的流动,对直销企业的行为形成外部制约。其次,董事会代表其所有者行使其部分职能。董事会作为法人财产的代表对直销企业资产的运作和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对直销企业重大业务和重大行政事务具有决定权。第三,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法人财产具有直接的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权。经理人员具体地运作公司的实物资产,当然,也对经营结果负责。第四,监事会具有来自出资人所赋予的监督权。从现代公司的角度看,直销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权不仅来自股东的授予,也包括职工和社会的授予。这样就形成了股权、公司法人产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既相分离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直销企业产权结构。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个直销企业能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使直销企业在法治条件下运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实际运作中利益再分配引发的巨大阻力,以及法治实施初期对直销企业调控功能的不到位等诸多因素,使得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着运行中的问题。如在实际运行中,股东大会不能按规定召开,在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职责;大多数直销企业因对与会股东的资格作了严格的持股数限制,且我国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又没有委托代理制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益实际受到剥夺;直销企业董事会的董事结构不合理,聘用外部董事的很少,大多数董事是执行董事或在执行层中担任经理、副经理,法人治理的分权和制衡很难实现;直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混同企业责任,不能形成激励和制约,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行政法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规定;对直销企业监事会及监事行使监督的职权缺乏进一步的保障,监事多为公司职员,受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领导,监事不知事和难以监事现象突出。

因此,直销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核心问题就是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第一,要规范直销企业治理就必须切实保障股东大会有效行使其职责,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企业成立时,应当重视起对“企业宪法”——公司章程的严格制定。公司章程是直销企业的根本,是股东意志的体现。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审议各类报告和任免董事、监事以及通过董事会解聘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这在我国直销企业中也是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改进和完善投票表决制度则是保护小股东利益和规范股东大会运行的制度基础。建议实行小股东累积投票制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的垄断。

  第二,法人治理不同于自然人治理的传统企业运作,直销企业树立公司运作上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好董事会的文化理念基础。我们应明确规定直销企业股份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最低比列,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和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议事规则。加强政府导向,建立有效的董事人力市场,提高董事素质,认真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不滥用董事职权,负起对股东的责任感。建立有激励和约束力的董事报酬机制,使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联系,从利益上增强董事提高职业素质的动力和压力。

  第三,为防止直销企业经营者滥用企业所有者的资产,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监督经营者。要建立起企业内部有效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必须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受经营者的束缚;监事的任免、收入、福利以及执行监督的费用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此外,应赋予监事会在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被接受时一定范围内的召集权,保证公司行为的规范及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二)边界多重性与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关系

最优状况下,直销企业的边界就在边际的市场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费用的均衡点上。如果现实中的经济世界果真如此,那么在这条边界内外一定具有某些截然不同的特征。事实上,现代企业理论的很多工作就是在界定这些特征上。然而,所有的这些工作均没有得出理想的答案。如果认为直销企业契约是长期契约,而直销市场契约是短期的,或者认为直销企业契约是不完备契约,而直销市场契约是完备的,那么在现实中可以看到,许多处于上下游生产关系的直销企业间往往存在着长期的并且不完备的交易契约;如果认为直销企业契约是生产要素交易的契约,而直销市场契约是中间产品交易的契约,那么战略联盟就是合作方各投入一定的人力和非人力资本构成的。比如共同开发直销新产品,它是一种要素交易的契约,可是它明显是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正因为现实中的一些企业间的交易行为具有企业契约的特征,因而就产生了交易比率。交易比率则是相对值的概念,是指某直销企业与另一直销企业的交易活动占其总交易活动的比率。可以看出,交易比率越低,其企业契约边界越大。

市场契约的一个特点是不具有自我实施性质的长期性,即缔约方可以通过机会主义行为,不履行契约的长期条款而使自己获益。其原因在于其资产的准租很小,甚至为零。或者说,转换交易对象对自己的收益较大、损失很小;而当交易涉及专用性资产时,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就显得比较经济了。这种长期稳定的具有自我实施性的契约就是企业契约。或者说,企业契约通过专用性资产产生一种“锁定”的功能,将缔约各方牢固地联结在一起。这时,契约参与者如果合并为一个直销企业,则基于新的直销企业的契约边界会变大(由于契约边界的交叉性),而契约边界受市场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费用的影响会有一个限度。当交易比率高于某一点时,扩大契约边界就不经济了。所以,交易比率决定了直销企业的规模。相互间的交易比率低则结成法定边界外的企业契约,交易比率高则会“一体化”,缔结法定边界内的企业契约。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直销企业有多重边界的存在:首先出现了一个为经营边界。现代公司制直销企业与古典企业的显著不同是股权的分散化、股权的有限责任和职业经理人的出现。这致使一部分企业股东退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圈,成为单纯的持股者。这个生产经营圈就是直销企业的经营边界;其次,直销企业中单纯的持股者又可分为投资者和投机者,投机者不以公司分红为赢利目的,他们与直销企业的关系是不具自我实施性的非企业契约关系,于是法定边界的一部分就落在契约边界之外;第三,公司制直销企业的出现使得公司治理问题凸显,于是就出现了治理边界。治理边界之内的企业契约参与者是直销企业内部治理者,治理边界之外的企业契约参与者和市场契约参与者是直销企业外部治理者。我们将内部治理简单定义为“用手投票”,即有权进入公司董事会,或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构成直接发表意见。而外部治理就是“用脚投票”。“用脚投票”有两种形式——直接和间接。市场契约参与者采用的是直接的“用脚投票”形式,而企业契约参与者由于受专用性资产的“锁定”,一般采用间接形式,比如不再增加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职工的消极怠工,供应商的偷工减料,等等。我们描绘的治理边界穿过了直销企业的经营边界、法定边界,旨在要求中国直销企业治理应该做到一些股东不再行使“用手投票”的权力,职工有权进入公司董事会。

(三)多重边界下直销企业三层治理结构

一般认为,直销企业治理具有内部和外部两层治理结构,但如果应用企业多重边界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直销企业治理其实具有三层结构。但在理解这一点之前,首先要对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进行辨析。1963年,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概念首先被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提出。这个概念一经提出就被众多学者所接受,且有所发展。1997年,Mitchell和Agle(1997)归纳的迄今经济学家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达二十七种之多。可见,关于谁是利益相关者在学术界并没有得到共识。事实上,企业多重边界的提出的最直接的效应是,它可以使我们非常简便地辩识出谁是直销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我们认为,一切与直销企业具有企业契约关系的个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即企业契约边界所包围的契约参与者都是直销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为在一定的专用性资产的“锁定”下,只有企业契约参与者才与企业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关系,直销企业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活动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效用,同时他们的参与行为也直接影响到直销企业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活动。而企业契约边界之外的市场契约参与者与直销企业是一种随机的,或者“脆弱”的契约关系,他们个体对直销企业的贡献是微弱的,他们个体的“呼声”也是微弱的,他们只有作为一个整体——市场——出现时,才能对直销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他们是不承担直销企业风险的。所以,一切与直销企业存在交易关系的个人和团体都有可能成为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直销员、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但要成为真正的利益相关者,就必须进入企业契约关系,如直销员虽不是直销企业员工,但其已进入企业契约关系,所以他是直销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企业的多重边界是以组成直销企业的不同参与者为划分依据的。经营边界包含了公司的经理层和一般雇员,他们同时也可以是股东,甚至是内部董事;法定边界内增加了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股东;契约边界内在去除了不以投资为目的的股东后,增加了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边界内为公司的内部治理者;治理边界外为公司的外部治理者;治理边界与契约边界之间为不参与内部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契约边界之外为所有的与公司具有市场契约关系的个人或团体。这种对直销企业不同行为参与者的确认,使我们认识到公司存在着三层治理结构和一个治理对象。笼统地说,治理对象是指直销企业经营边界内所包括的经理和一般雇员。因为是他们直接参与了直销企业存在的最基本活动——价值创造,并左右了直销企业的战略走向,而作为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其他交易契约参与者必须对其有所控制。而在科层制的企业结构中处于指挥者地位的是高级经理人员,直销企业的治理对象是公司的高层经理。

直销企业有哪三层治理结构呢?

1、内部治理层

内部治理层是由治理边界内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他们被称为直销企业的内部治理者。他们最基本的权力是有权作为董事会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进而直接控制着治理对象。中国的直销企业应该做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均有可能成为内部治理者,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直销企业经理和一般雇员既是治理对象,也可以是内部治理者。

  2、外部治理层

  直销企业的第二层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的外部治理层,由治理边界与契约边界之间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他们的治理权力是“用脚投票”,但是由于企业契约的“锁定”功能,一般情况下,“用脚投票”的形式是间接的,或者说的是消极的。这里就存在一点问题,既然第二层治理结构与第一层治理结构都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他们行使不同行为方式的原由是什么?这其实涉及到直销企业治理的一个本源性话题:即谁是公司治理者?首先,由于直销企业的发展需要,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资产的依赖性,处于第二层治理结构的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资产具有了专有性和稀缺性的特点,这使得他们在重复博弈的事后谈判中也占有一定的谈判优势,从而也可以确保获得一定的组织租金。其次,尽管他们进入直销企业内部治理也同样可以获得这部分组织租金,甚至更多,但内部治理存在着一定的治理成本。所以,利益相关者是进入直销企业内部治理还是参与公司外部治理,完全是基于自利的考虑,是相互间博弈的结果。

  3、市场治理层

 第十二届直销风云榜 第十二章  市场规则下的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3)
  直销企业的第三层治理结构是市场治理层,由处于契约边界之外的所有与直销企业具有市场契约关系的个人或团体构成。它也是一种外部治理形式,但与利益相关者的外部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引入企业的多重边界性,可以看出直销企业第三层治理结构与第二层治理结构的差异:①从参与主体看,前者是市场契约参与者,后者是企业契约参与者;②从治理行为看,前者是直接的“用脚投票”形式,后者更多地采用间接的“用脚投票”形式;③从治理力量看,前者的单独行动对直销企业基本没有影响,而后者的单独行动或多或少的会得到直销企业的关注;④从交易关系看,前者与直销企业间一般是利益的竞争关系,后者与直销企业在竞争中充分表现出合作性;⑤由第四点得出,后者必然要分享到组织租金,前者则不然。

  二、从单一治理结构到共同治理结构

共同治理就是让股东、经理、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共事直销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享形成一个彼此合作、互相制衡的治理结构。直销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共同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欧美国家直销企业的实践显示了共同治理的发展前景。要使我国直销企业快速持久发展,必须实现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走共同治理之路。

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系列关于企业所有权 (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配置的制度安排。如何配置企业所有权,过去几十年主流的观点可称之为“股东利益至上”,即由股东对企业实行“单边治理”。单边治理在法律上表现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应为股东利益服务;在经济上表现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行为的惟一目标。随着现代企业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企业治理逐渐从单边治理走向共同治理。直销企业共同治理是指企业的股东、经理、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治理。    

(一)西方企业共同治理理论介绍

西方企业共同治理的理论依据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企业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应同时考虑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股东利润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创造财富的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才应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的。关于利益相关者,西方学者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最宽泛的定义,认为凡是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个人和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周边的社区等,都可纳入此范畴。第二类定义稍窄些,认为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和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该定义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第三类定义最窄,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个人和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我们认为从“专用性资产”出发,可以把利益相关者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凡是能够影响企业决策或受企业决策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均可纳入广义的利益相关者范畴,包括股东、管理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所在社区等;狭义利益相关者是指在企业中投入专用性资产且资产处于风险状态的个人和群体,包括股东、管理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包括股东、管理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各利益相关者以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作应对外部不确定性环境所带来的风险,彼此之间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作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组契约,契约各方至少在获利机会上是平等的,不存在某一方的利益会或应该优于其他成员。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因而应拥有企业控制权,这一点勿庸置疑。然而,实际上股东只承担了有限责任,并且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同时股票的自由转让也降低了股东的风险等级。这样一来,虽然物质资本的所有者(股东)在公司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但这种“专用性”对股东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相比之下,雇员在企业生产或满足顾客需求中,通过边学边干获得了高度专用于本企业的技能,积累了专用性投资,一旦转为它用,其价值或降低或荡然无存,所以,雇员的专用性资产也和股东的股票一样处于风险状态。当公司的总价值降低到股东所持股票的价值等于零时,根据界定,债权人对公司索取权的价值也开始减少,债权人便成为剩余索取者。因而,可以说雇员和债权人都分担了企业的一部分剩余风险,既如此,公司治理就不能拘泥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以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或公司创造财富的最大化为目标。据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为了实现在不同风险状态下,各利益相关者的资本保全,应赋予相应的利益相关者以企业所有权,在企业治理结构中有关企业所有权的分配可引入竞争机制,各利益相关者以专用性资产为基础展开自由竞争,通过竞争实现企业所有权的开放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实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真诚合作,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中国直销企业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   

中国直销企业走共同治理路线,应该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实践经验。

1、德国和日本的共同治理实践   

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在传统上实行共同治理的国家。德国公司的宗旨建立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观念之上,认为公司对职工和社区有一种社会责任。银行作为债权人和大股东在向企业融资以及监督、挽救企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德国大企业依照 1976年的《共同决定法》,构建起了以“共同决定”制度为主导的企业治理模式。共同决定就是职工选择自己的代表,与所有者代表一起共同组成公司决策机关——监事会,由监事会聘请董事会的成员。由于有了职工的实质性参与,公司目标不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集体利益或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德国相似,日本也把公司看成是社会组织,并追求公司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企业集团中,企业与其供应商、主要用户、银行之间相互持股,互派董事,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制度。债权人(主银行)利用拥有的信息和人才优势,在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大公司的职工受终身雇用惯例的保护,可以获得内部晋升机会,并通过奖金体系与股东一起分享收益和风险。

2、美国的共同治理实践   

受德国和日本的启发, 20多年来,美国公司也开始逐渐关注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职工的利益要求,并通过以下两方面的举措改善了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一,职工持股计划(ESOP)。其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内部或外部设立专门机构(员工持股会或员工持股信托基金),这种机构通过借贷方式形成购股基金,然后帮助职工购买并取得本企业的股票,进而使本企业员工从中分得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股票红利,同时通过员工持股制度也调动了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ESOP从20世纪70年代获得法定地位开始,到2004年,实施该计划的公司已有数万家,参与职工人数达3000多万人。其二,职工董事的设立。最早设立职工董事的首推克莱斯勒公司,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一些大型公司中得以发展。也有一些大型公司,虽未实行工会代表进入董事会制度,但在内部信息披露方面作了很大改进,如企业账目向工会公开,允许工会知悉生产成本、长期投资计划等信息。这极大地增强了职工对生产经营决策过程的影响力,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除上述措施外,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35个州的反收购立法也为共同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持。1990年3月,宾夕法尼亚州议会通过的(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标志着美国第二次反收购立法浪潮达到高峰。该法案重新定义了公司董事会对股东的信托责任。该法案的信托责任条款指出:董事会的决策只要是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就无须考虑公司任何起支配作用或占控股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该法案从根本上动摇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念,要求董事会不仅对股东负责,而且还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为共同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3、《 OECD公司治理原则》对共同治理的重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企业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改善和设计公司治理模式的指导原则。1999年5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专门制定了《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从改善各国企业治理结构onmouseover=displayAd(1);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1);>绩效的角度重申了共同治理的原则和思想。该原则指出:一个公司在竞争中的最终成功是协同工作的结果,它体现了来自许多不同资源提供者包括职工的贡献。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合作。在上述理论和实践背景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越来越偏离仅仅追求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逻辑,趋向能体现“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的共同治理。   

中国直销企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基本上是沿着“股东利益至上”的逻辑设计的。因此,中国直销企业要摆脱困境,必须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遵循既符合国情,又顺应潮流的“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走共同治理之路,体现“合作”逻辑的共同治理机制,强调决策的共同参与和监督的相互制约。具体说,就是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员工代表、银行代表等。在设计直销企业共同治理机制时可沿着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依照“专用性资产”,确认直销企业治理主体。一般来说,国有股东和其他非国有股东在直销企业中投入了大量的专用性物质资本;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贷给直销企业的大量资金已沉没到企业中构成专用性资产的一部分;员工也投入了大量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所以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是企业专用性资产的主要投入者,应该成为直销企业治理的主体。   

第二,建立职工(直销员)董事、监事制度。无论是从专用性人力资本角度看,还是从发挥职工(直销员)的主人翁意识来看,直销企业都应该积极创造条件让职工(直销员)参与企业治理。可由职代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直销员参加)按多数同意原则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直销员)董事、监事,在董事会中传递职工(直销员)的“声音”,提高他们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职工(直销员)监事的引入可形成对直销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控,防止和克服职代会制度流于形式的弊端。

第三,加强债权人对直销企业治理的参与。在现有体制下,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斩断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为避开这一体制障碍,可通过表决权代理制度实现对银行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即小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把投票权委托给银行行使,银行可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代表小股东行使投票权,从而充分发挥银行的信息优势和onmouseover=displayAd(4);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4);>人力资源优势,实现权力平衡,保护小股东和银行的权益。

(三)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员工持股是许多现代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方式。像“微软”、“雅虎”等企业的员工伴随企业的发展、上市也成为百万甚至亿万富翁的现实,因此,员工持股形成激励这些企业员工努力的源泉。与此同时,在最新的研究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这样的观点: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应当追求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总福利最大化。员工持股的企业也被许多人称为符合新经济要求的新型公司治理形式。那么,中国直销企业应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们从分析下面几个问题中可得出如下结论:  

  1、从企业的本质看,直销企业应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人们对于公司治理中是否要保护利益相关者的认识是随着对企业本质的认识而深入的。所以要考察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我们还要从认识直销企业本质开始。在现有文献中,关于企业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由是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将企业定义为一系列合同纽结的观点。根据该观点,不仅不存在保护利益相关者的问题,而且公司治理本身也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种定义,即由Grossman和Hart(1986)将企业定义为其所拥有的物质资产的集合。根据该定义,由于合同是不完全的,当出现初始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时,应该由企业物资资产的所有者作决策,即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根据该理论,公司治理应为股东服务的理由是显然的,因为控制权的配置作为最大化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保证,应该配置给投资更为关键或不易得到合同保护的投资者。显然,由假设可以看出,这种定义更适于古典的企业家型企业。第三种是相对前两种定义,由Zingales(1997)关于企业的定义则在GHM理论的基础上推进了一步。他将企业视为包括多种专用性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资的纽结。与合同纽结的观点相比,他认为该定义体现了企业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本质,即企业是不能被市场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网络。根据该定义,公司治理应该是保证企业实现最优的不能被市场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制度安排。我们从经济学意义上给出中国的直销企业定义应该是:中国直销企业是指由企业投资者、员工(直销员)共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生产销售型企业。从这个定义看,员工尤其是直销员,是直销企业投资是人力资本,因此,他们的在共同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应该加以明确,并加以认真保护。

2、从股东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博弈看,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对直销企业发展有利

  与产权理论相比,Zingales关于企业的定义扩大了企业的专用性投资范围,因为,事实上直销企业的经营者、员工、直销员等利益相关者也提供了专用性投资。如果说股东利益更需要保护,其理由无外乎:股东的投资更有价值;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容易通过合同保护自己;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事后剩余分割的过程中更具有谈判力。第一个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专家估计专用性人力资本创造的企业准租金与反映物质资本创造准租金的会计利润一样多。而在直销企业中,前者的比重还要更大。从这一点上看,人力资本价值并不低于物资资本,其所受的保护不应该处于第二位。对于第二个原因,由于尚没有一个关于不完全合同基础一般理论并量化合同完全程度,给出合同对股东的保护大还是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大的答案是非常困难的。有专家认为相对于人力资本而言,物质资本更易于被合同所保护,因为资金的提供很容易写入合同。只要资金提供者在事后能得到足够的收益,他便有激励作最优投资。第三个解释似乎更有说服力。因为相对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是不可分离的,物质资本并不总是处在其所有者的控制之下,所以将剩余控制权赋予投资者更能保护投资。由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事后谈判中存在外部机会,他们并不像物质资本投资者那样需要被剩余控制权所保护。然而,即使物资资本投资者在事后剩余分配的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是否就有必要通过赋予其直销企业的产权来加强保护呢?能否通过某种形式的合同来保护呢?如果关于资金的提供者更易于被合同保护的论点能够成立的话,第三个理由也不能很好的解释现实中为什么产权应该赋予股东的问题。

  Rajan和Zingales(1998)通过在GHM框架中引入外部机会成本的因素,对该问题给出了另一种解释。他们认为,相对于不拥有物资资产的人力资本投资者,拥有物资资产的人力资本投资者在进行专用性投资的时候要考虑到其物质资产的机会成本。因为专用性投资将降低物质资本在双边或多边关系以外获得收益的机会,所以,从边际上讲,物质资本的持有者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将降低。所以,剩余控制权的最优配置应该是配置给投资收益在事后更容易被剥夺的一方,而不是配置给投资的专用性强的一方。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博弈中,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对直销企业发展是有利的。这是因为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可以充分调理和发挥他们在共同治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从利益相关者加入治理的困境看,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可以使直销企业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当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在直销企业治理机制设计和控制权的分配上,至少面临三方面的困境:控制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可能导致直销企业可保证收入的不足而降低事前效率;分散化的控制权可能导致直销企业决策的拖沓和僵持局面,影响直销企业的事后效率;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目标,可能使直销企业治理无法对过于宽泛的经营onmouseover=displayAd(1);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1);>绩效进行度量。

正是因为上述困境,从更宽泛的效率标准来看,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直销治理的目标应该是更优的选择。而对利益相关者的投资激励似乎通过非控制权的激励方式更好。例如,对经理人员可以采取隐性激励——晋升机制来激励经理人员的努力。授权激励也是一种激励手段。在人力资本投资激励方式上,也可以采用一种授权。对于直销企业来讲,如果它将某一岗位可信的授予某代理人,并排除了其他代理人染指该职位的可能,那么该代理人就会有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因为直销企业在向该代理人唯一授权的同时也意味着直销企业作了一项专用性投资,该投资只有在保证代理人作出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产生组织租金。除此之外,与声誉密切相关的关系合同也是提供事前投资激励的重要手段,因为直销企业中的投资、决策和租金分配过程一般持续多期,所以直销企业从维持声誉的角度,以事后不会有机会主义行为来保证事前效率。考虑到直销企业利益相关者也作了专用性投资,公司治理不仅要保证股东获得可保证利益,也要保证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得到大于其投资成本的预期收益。只有真正保护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直销企业股东的利益才能最大化。  

  三、市场规则下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设计

    

设计市场规则下的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必须要根基于中国的国情。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成长阶段,市场规则还正在不断完善,所以,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一定要有中国特色,要设计“中国版”的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

  (一) 西方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两种典型模式

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与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是西方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两种典型模式,二者形成与发展于不同的制度环境,并因此呈现鲜明的导向差异。前者基于直销企业股权的高度分散与股票的流通便畅,强调通过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和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而实现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与对代理人的选择及监控;后者则因股票市场的有限融资与股票流通困难,呈现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基于相互持股的法人组织对直销企业及其代理人实施长期的内在控制。

  1、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

市场主导型的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信奉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经营导向,其在英、美、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等诸国盛行,英美模式是其中的典型。追根溯源,英美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的形成是有其历史原因的。18世纪末,两国证券市场业已非常发达,大量企业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其股权高度分散并容易流通。公司股东依托庞大且发达的自由资本市场,根据公司股票的涨落,在通过股票买卖的方式抑或“用脚投票”的机制而实现其对公司影响的同时,促进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活跃,并以此对代理人形成间接约束。外部发达的资本市场及其作用机制无疑是英美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得以根植并在发展中得到强化的根源力量。尽管美国直销企业(如安利公司)的机构持股力量在最近的20余年增长明显,但银行、保险公司及互助基金等机构持股势力的膨胀却受到了系列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抑制,其在直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亦因此依旧弱小。

  2、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

组织控制型的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在德国、瑞士、奥地利与荷兰等诸多欧陆国家和亚洲的日本得到了极好的发展,组织内在控制是日德直销企业治理模式的典型特征:其一,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持有直销企业巨额股份或给直销企业贷以巨款而对直销企业及代理人进行实际控制;其二,直销企业及代理人决策受到基于直销企业之间环形持股的法人组织的支配。在日本,银行基于特殊的主银行制度,依其对直销企业的长期贷款与直接持股而实现对直销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直销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则抑制直销企业的独立决策,而直销企业同其他企业之间和与主银行之间相互交叉持股则又挡住了资本市场对其各自的压力;在德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主导公司融资及公司控制,大银行常依其在直销企业的巨额持股与对小股东投票权行使的代理而主宰直销企业的重要决策机构监事会,并以此对代理人施压与激励,同时,大银行尚以其对直销企业巨额投资的长期化限制公司股票交易的数量。显然,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公司之间和银行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及德国的监事会,作为不同的制度安排,实质上都已经成为某种形式与程度上的组织控制。另外,日德模式对直销企业长期利益与集体主义的信奉,亦使其组织控制机制得到了比较大的强化。尽管世界金融市场的介入与主银行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对公司主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一时尚难以使主银行制度的核心作用,很快在直销企业治理结构中消退。

  (二)西方两种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比较

直销企业选择激励与约束代理人的方式主要依赖市场机制抑或更多借助组织行为,决定着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导向的区别。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很大程度上依赖直销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管,而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则更多体现为直销组织机构的内部监管。两种模式的导向差异源于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及其中的企业经营导向、相关的法律环境和文化理念等诸多相关因素的区别。前者主要根植与发展于自由市场经济,崇尚自由竞争,信奉股东财富最大化;后者则更多形成与发展于混合市场经济,长期利益与集体主义是其得以生长的文化理念支持。鉴于两种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导向的区别源于其各自形成与发展的制度环境差异,市场主导与组织控制导向难以区分其间的优劣,抑或生成与发展于不同制度环境的二者本身并无优劣之分。

  1、两种模式的代理人约束差异

作为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代理人约束机制旨在监控处于委托代理契约不完全关系之中的代理人行为。西方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根植与发展于不同的制度环境而呈现鲜明的导向区别,其公司代理人约束机制亦因此各自偏重不同的内容而差异明显。

  第一,关于资本市场问题。作为直销企业代理人约束机制的重要理论内容,资本市场在西方不同导向的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之下的实际功能却迥异。在英美诸国,广泛分散的股东因其持股份额相对过小与信息不对称,常无以对直销企业实行直接监管,而主要依赖资本市场的作用机制,以“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直销企业代理人施压;此外,直销企业因经营惨淡而被“敌意接管”将直接导致代理人的解职。但在日德诸国,直销企业主要股权的机构却直接对代理人的经营与管理实施影响,即使出现失误亦不寻求资本市场来解决问题;而且,直销企业持股各方寻求公司的长期发展与利益,因此,股价的短时下降并不能使代理人立即面临解职风险。

  第二,关于董事会问题。董事会对直销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必要时更换代理人,因此,董事会理论上对代理人具有约束作用,但是,董事会的构成与地位在西方不同的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之中却有所区别。在英美国家,组成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一般分别由代理人抑或经理与外部董事担任,其中,外部董事以其在董事会的较大权力,在必要时能对直销企业的人事安排作出重大调整。德国的直销企业则设相互分离的监事会和理事会,并以此组成公司的“两极制的董事会”,其中,理事会相当于英美模式之中的经理班子,而股东代表与雇员代表几乎各占一半的监事会则负责监督与高层决策,并因其实行“劳资共决制”而具有广泛的控制功能,尤其监事会中的银行代表常给代理人施以巨压而保证监事会的强约束性;日本直销企业的董事会却又是另外一番景象,非股东的执行董事依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较大比重而对代理人施压。

  第三,关于债权人问题。债权人理论上具有通过“理性预期”迫使代理人承担“代理成本”的能力,其对代理人的约束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代理人必须按时向债权人偿还本息,否则将受到惩罚;其二,破产机制迫使代理人进行经营与自我约束。在美国,一些直销企业主要依赖债券融资,高度分散的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与基于“搭便车”的考虑,仅关心其本息到期偿还,却很少关注直销企业的实际经营,更不在乎企业的破产、清算抑或兼并,债权人因此并未对直销企业代理人构成明显的强力约束。在日德模式之下,作为直销企业的最大股本兼最大的债权人,银行依其在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地位,较易获得内部信息,常通过时代理人施压而按自己明确的利益动机处理直销企业的经营与财务危机问题,其中,直销企业代理人无疑受到了债权人的强力约束。

  第四,关于代理人市场问题。完全竞争的代理人市场有助于将能干尽职的代理人与无能懒惰的代理人加以区别,前者能够获取高薪与晋升,后者则有可能被驱逐出市场。在英美,直销企业的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和资本市场上的“敌意接管”对代理人的经营失误具有很强的惩罚。但在日德,直销企业经营与管理的失误多借助内部解决,但其内部代理人市场发达,高层主管一般源于企业内部的逐步提升,以此求得其组织与人事的稳定,尤其是日本的直销onmouseover=displayAd(3);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3);>企业文化能强烈抵制敌意接管。显然,在不同治理结构模式下,直销企业代理人市场对代理人的约束存在显著差别。

  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的不同决定了其代理人约束机制的差异。在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之下,直销企业外部资本市场与代理人市场的作用机制有利于促进代理人积极开展经营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但是,股东“用脚投票”与活跃的企业控制权市场容易导致代理人注重企业短期经营而忽视长期发展。另外,频繁的企业接管与破产行为还可能造成经济的动荡与资源的浪费。在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之下,直销企业代理人约束机制实则为一种组织行为抑或机构直接控制机制,身兼股东与债权人身份的金融机构以及基于环形持股的法人组织,以直接干预而非寻求市场的方式对代理人施压,但是,在日、德模式之下的代理人因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而注重公司的长期规划与发展,另外,外部监管的缺乏与企业控制权市场的不发达容易导致直销企业内部管理的松懈与“内部人控制”,不过,金融机构对其处于财务危机中的公司的救助与支持,能够避免因直销企业破产而引起较大的社会成本。因此,尽管难以区分不同模式之下的代理人约束机制之间的优劣,但其间的区别将明显导致代理人行为、公司经营理念与导向以及可能会出现的社会成本的差异。

  2、 两种模式的代理人激励差异

作为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在逻辑,代理人的“激励-约束相容”意指代理人在受到激励的同时,还对自己的经营与个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作为“激励-约束相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问题主要涉及激励的形式及效果。西方不同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之下的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差异,同样带有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导向区别的烙印。

  第一,关于激励形式问题。两种直销企业治理模式的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激励形式上。英、美两国的直销企业对其经理人员的激励主要通过经济收入来进行。美国安利公司经理人员的收入共由三部分组成:其一,基本工资与福利;其二,与季度或年度利润等短期效益指标挂钩的奖金;其三,股票、股票期权等与中长期盈利挂钩的奖励。其中,前两部分占经理收入的比例不大,企业高层经理的实际收入绝大部分往往来自其股票期权。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方式使安利公司onmouseover=displayAd(1);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1);>绩效与经理报酬相联系,其目的在于使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一致起来。在日、德两国,直销企业更大程度上为精神激励,在日本尤为如此。日本直销企业对其经理设计的报酬机制为着眼于长远发展的年功序列制,经理报酬主要是工资与奖金,企业常以职位升迁的方式激励经理人员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虽然有的日本直销企业亦给其经理人员一定的股票与股票期权,但这并未构成其经理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关于激励效果问题。两种模式的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差异还体现在其激励效果上。从经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来看,1995年,美国安利公司总经理平均年收入相当于其普通员工人均收入的40倍,而同期日本直销企业的这一差距仅为5倍左右。但是,美国直销企业的经理常常依其发达的经理市场频繁流动,而日本经理则基于年功序列制而很少“跳槽”。美国直销企业经理与普通员工收入的巨额差距表明,物质激励的手段有利于其股东财富最大化,日本直销企业经理的“从一而终”则表明,直销企业对精神激励的偏重有利于其经理为企业的发展而长期努力。

激励形式与激励效果的差别体现了不同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之下激励机制的差异,亦折射出不同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之下的经营导向以及其所处的文化价值理念氛围。美国物质激励的形式与效果是其直销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经营导向及个人价值主义的体现;日本精神激励的偏重则是其直销企业整体与长期利益导向以及集体主义观念的反映。因此,尽管物质与精神形式均是激励机制得以构建的重要层面,但对激励形式的选择及其程度的驾驶必须从相应的实际环境出发,以期激励机制能够得到相应的直销企业经营导向与文化价值理念的支持与强化。

  (三) 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的构建

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与约束条件。首先,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诞生与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与制约;其次,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构建,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个基于西方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过程。因此,中国直销治理结构的构建必须从自身初始状态与约束条件出发,选择适宜自身发展的模式,并对其予以相应的制度支持。

  1、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西方两种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各有其所长与短,整体上二者并无优劣之分,模式的形成或选择主要取决于相应的组织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发育程度及其利用,此外,还受到诸如法律与历史文化以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等因素的影响。就中国实际而言,中国的资本市场、代理人市场及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均相对滞后,直销企业在依然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与银行支持的同时,其内部诸如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等组织资源亦比较丰富。中国直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仍处于一个市场不发育与不规范的历史阶段,相较而言,其具有利用潜质的组织资源更为丰富。因此,在中国直销经济发展进程之中,市场导向偏离了当前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构建所处的现实,中国应暂选择以组织控制导向为主兼市场导向为辅的混合型直销企业治理模式,并随中国市场化的推进与成熟,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直销企业治理结构,这是基于中国当前现实条件与中国改革的渐进性以及中国的市场化目标考虑的一个比较理性的选择。

  2、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构建的制度支持

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构建必须基于一定的制度支持体系:

①必须改进内部监管机制:一是可以法人相互持股的方式组建直销企业集团,以期在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的同时,对代理人实施更好的约束;二是可尝试借鉴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以期银行及时掌握直销企业经营状况并对其加强管理;三是正确处理直销企业内部新老“三会”的关系与职能,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分离,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及其监控与决策权能,借鉴德国的工人参与制度,以期工人选举的代表切实进入决策与监控层面。

②加快完善外部监管机制:一是加快直销资本市场建设及其完善的步伐;二是加快直销企业代理人市场建设与完善的步伐;三是规范直销产品与直销生产要素市场。

③优化代理人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一是通过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直销企业代理人予以约束;二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股票的放发与股票期权的给予、“在职消费”以及高额退休薪金等多种形式,对直销企业代理人进行物质激励的同时,以职位升迁、工作挑战性与成就感以及社会责任感抑或民族自豪感等形式对其进行精神激励。

④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改革刚性的劳动就业制度;三是加快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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