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后充许具备资格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这是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推进我国石油市场有序开放的决策。这一政策,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这意味着石油民企从此在市场中拥有了共同参与竞争的资质。两个办法实施后,被称为“石油新政”。
石油民企能否进入成品油市场,要在市场准入条件的调整。从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看,我国的石油民企已有一定的份额。 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社会批发企业占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社会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这表明,民营企业已经进入我国成品油分销领域的各个环节,不仅企业数量多、分布区域广,而且在成品油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策规定,政府只对经营汽油、煤油和柴油的企业实施经营资格审批,对企业在国内经营此外的成品油不再审批,也将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范畴,实行统筹管理。修订后的石油批发和仓储的准入门槛,和原有的批发市场相比,仓储以及支持仓储的物流设施将得到加强,门槛有所提高,批发市场也将进一步得到清理。而批发不再试图附加零售的做法体现了“藏油于民”的战略思路调整。民企拥有石油储备,可以使民企获取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同时降低国家石油储备成本。而在下游流通领域,则主要由商务部主导准入资格的设定。但是从政策上看,仍保留着垄断方面的某些特征,石油市场开放仍处在局部领域、部分环节,石油民企在市场准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税收等方面,还不能与外资、国资一样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但是石油民企 要想进入国内石油市场,关键仍在于形成和发展整体优势。从国际成品油市场的发展来看,相对集中的寡头竞争仍是大势所趋。以日本、韩国为例。两国是石油消费国,原油主要依赖进口,对成品油市场采取逐步开放战略,通过立法以及设立分销商经营资质等手段,对成品油流通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在保护了国内石油工业、保证石油供应安全的同时,又保证了成品油市场的竞争有序。韩国在开放成品油市场之前,通过政府管制,基本上由SK、LG、现代、双龙和仁川公司等五大石油公司控制国内成品油零售市场。 市场放开后,尽管独立零售商可以通过自己的品牌经营进口成品油,但成品油销售网络仍然为国内五大石油公司所控制。主要原因是韩国政府规定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当于60天销量的成品油库存,多数零售商或批发商的储备能力不能满足60天的要求,大部分成品油仓储设施都掌握在五大石油公司手中,从而零售商只得继续经营国内石油公司提供的油品。 目前,韩国使用四大炼油企业品牌的加油站占95.8%,分布情况是:SK占35.7%,LG占26.8%,现代占19.9%,S-Oil(双龙)占13.4%。典型的一种寡头竞争局面。而在日本的19家石油精炼企业中,12家为专业精炼企业,7家为精炼与销售一体化企业。全国有成品油批发企业11家,其中,前3家的市场份额为53%,市场集中度较高。
我国石油民企无论是在批发业务量还是零售量,都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而石油行业规模效应是公认的,没有规模不可能有效益。 因此,在商务部两个办法公布后,可以说明年起,行业整合与寡头竞争,将会是开放后的中国石油市场的一个常态。
第一股力量是中石油、中石化为代有的国内石油市场垄断力量。长期以来,中石油、中石化形成南北分治、分享垄断利润的格局,以商务部两上办法为标志,两大垄断巨头将进入政府让渡的部分市场管理权时代。
第二股力量是外资力量,目前已确定的外资公司股权加油站1820座中,埃克森美孚与中石化在福建经营600座,壳牌与中石化在江苏经营500座,BP与中石油在广东经营500座。
第三股力量就是石油民企业。国内已有138家民营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组成了“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中商石油”),尽管力量孱弱,但发展空间大,只要相关的种种垄断壁垒消除,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一定可能发展壮大。
两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合理引导企业进入我国石油市场的积极性,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逐步形成油源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牌和服务差异化的市场格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