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人和干部是职工,他们端着“铁饭碗”、吃国家“皇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已变身为雇员,雇员是雇主的雇员。没有雇员,就没有雇主;没有雇主,也没有雇员;雇员与雇主已然形成利益共同体。职工改称雇员,既是观念的转变,也是时代的需要。 在我国,“职工”一词诞生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前,它特别严格地应用在两种场合,即“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在老百姓眼里,当时能有资格称得上“职工”的人,一定是指在城镇单位和国家机关“上班”,而且按月领取国家工资的人。因此,“职工”一词当时主要是与“农村劳力”(即农民)相区别的。也就是说,职工是拿薪水的,是吃国家饭的;职工首先被看作是国家职工,然后才被进一步区分为公有制企业职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职工;而农民则是指在农村社队种地的(不包括国营农场的职工),主要靠口粮和工分养活全家的农村劳力。 改革开放后,“职工”这一称谓仍然应用于“城镇职工”或“单位职工”,但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展。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现行指标解释,“职工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但在中国国家统计局对“从业人员”的指标解释中,它明确地列举了下列从业人员不属于“职工”,他们是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因此,在这一定义中,它仍然强调了职工的“城镇”属性及“单位”属性。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现行的“职工”范畴依然沿袭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基本属性,即“城镇职工”、“单位职工”。这种过泛、过统的“职工”称谓,它不仅传统地突显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与体力劳动差别,而且它更模糊或淡化了作为“职工”的真实身份——雇员在劳动上的“无歧视性”,同时,更加忽略了作为“用人单位”的真实身份——雇主的责任与义务。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是国家的职工,职工福利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大包大揽”或“统收统支”,职工下岗找国家、职工看病找国家、职工养老找国家,总之,国家不仅要解决用人单位的一切困难,而且还要包揽职工的吃喝拉撤。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通过将职工“捆绑”在国家身上,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这样一种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然而,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这一称谓显然已经落伍、过时了。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并学会改用世界通用的“雇员”称谓来替代我们已经习惯了几十年的“职工”称谓。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员直接对应雇主,权责利明确,在任何时候,某个雇员一定是隶属于某个雇主的。所谓雇主责任与雇员福利,它不再像“职工”概念一样宽泛、抽象和空洞,而是变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对应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确立了“雇员”的社会地位,才能真正打破传统“职工”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定式思维;同样,只有确立了“雇主”的社会责任,才能真正让现代“职工”的利益得以完全落实。也许,职工只能是国家的职工,但雇员一定得是雇主的雇员。
因此,如果将职工改称雇员,我们就很容易理顺并分清哪些是雇员福利,哪些是雇主责任,从而对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各种劳动纠纷更容易公平仲裁;如果将职工改称雇员,我们就能更加自觉地、平等地将“农民工”纳入“雇员”的范畴,农民工一旦融入“雇员”行列,它就获得了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如果将职工改称雇员,我们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也就有了国际通用的正规身份——“自雇者”,他们自己既是雇主也是雇员,他们自己既是老板又是打工者;如果将职工改称雇员,则一定有利于促进我们国家的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节省政府精力与财政成本,干好政府该干的事。
如果说,过去“职工”的称谓更多强调的是政府的“统收统支”下的“大包大揽”的话,那么,现在改称“雇员”,则更多强调的是雇主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因此,“职工”改称“雇员”,这不只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而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和必然要求。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从此以后,雇主责任将通过法律程序被强化,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将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将使雇员合法权益(包括雇员福利)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笔者认为,将职工改称雇员,有利于强化雇主的社会责任感和雇员的劳动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