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人深思的四格漫画 发人深思的事



  从2008年2月的一份本地报纸读到,新近一期的《了望》周刊一篇文章指出:“据统计,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的纳税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只占税收总额的30%左右。在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税比重的80%以上。这种税收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税收本应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文中分析原因时认为:“当前居民收入方式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建立有效的监督及调控体系。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使本该成为纳税主力的高收入阶层却往往成为漏税逃税大户,而不该纳粹甚至应该成为政府补贴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成了纳税的主力。”

  这些话无疑反映了现实,但是原因在那里呢?照说《了望》周刊至少可以称得上半官方的看法了。连《了望》也看不下去的事实,难道政府当局竟然会看不到?竟然会没有办法?别的不说,净资产几千万、上亿、十几亿、几十亿的当今中国富翁偷税、逃税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难道高层当局竟然会不知道?愿我是杞人忧天,窃以为,目前高层、中层官员中的很大数量人确是站在富翁的立场,维护这一部分人的不法利益、违法利益、抗法利益。这实在是异常可怕的。就使用《了望》提供的资料吧。当极度稀薄的公正心,甚至还远不如公开站在富翁一边的当今保守的美国政府所执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时,只能说怵目惊心了。

  这其中必定有实际的利害关系、实际的利益关系,以无形的但却是巨大的力量推动着社会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的走向。其中的一个无法忽视的因素,就是目前中国高官们的子女的不小比例,是在运用了其父母的社会关系而谋取商界的重要位置、谋取大量的商业利益。而目前中国的中层官员的不小比例,走的也是同一条致富之路,只不过限于父母地位略低,其所能谋得的商业位置的重要性也随之略低、谋得的商业利益也略为逊色而已。——这一切,绝大多数是走的法律的边缘路线,其中少数人才属于犯罪。

  身居高、中层次官位的父母们对此往往是听之任之。或许这些父母们还自以为够得上清廉,至少还上不了贪官的档次,但由此推动的倾向性显明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对社会危害之巨,已不必在此分析了。部分官员甚至高官,实在也称得上是伪君子了。

  ——这一切,和真心地宣言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私有业主潜心发展、依法经营致富,也完全不是一码事。

  诚然,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也存在着类似现象。但在目前的中国,这对于社会已经是一个巨大的祸害。

  现在还似乎不能严格依法惩处偷逃巨额税款的私有企业主;还似乎个人财产的透明制度的实施条件依旧不成熟,只能说是置已经达到的社会条件于不顾。其中明里暗里起作用的还是上述现实的利益关系,当然也离不开官员们的自身利益。

  由此想到另外两件小事。前些年,妇联代表中总见有人鼓噪,女性推迟到60岁退休的种种理由。确实,从长远的发展讲,女性和男性随着社会的发展适度地推迟退休年龄,是合乎一般趋势的。但在那些年,原国有企业仍是大批职工包括大批女职工下岗失业之时,看一看力主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的几乎全是机关女干部,可见实在是争一己之私利,她们也早就不是名副其实的广大中国妇女的代表,而只是狭隘的中国的机关妇女的代表了。

  另一件小事,曾记得大约是1990年代,北京曾以偷逃税罪名判处一位工程师(?)一类的知识分子。记得当时的电视报道说,该工程师以自己的特长在职务外所得收入,偷逃税款约十几万元。由此被判刑若干年。

  我是相信这位实务型知识分子偷逃税属实的。问题是,与此同期甚至此后很长时期,有几个私有企业主偷逃税款应予惩处而被惩处了呢?而这样的偷逃税的私有企业主难道不是数也数不过来吗?对一个这样的自己劳动得来的收入的中低层知识分子,以偷逃税判刑并公之于全社会,不是显失公平吗?当刑法的某重要条款的执行在大多数场合已经显失公平时,再在个别场合按条文本义执法,还怎么可能显示法律的本义呢?

  现今引起众多人关注的许霆从银行自动取款机获取巨款案,二审结果还未出来。我以为,所反映的也是同一类问题。

  2月27日《法制日报》发表的李勇文章《法官之心不可随风幡而动》就有代表性。文中写道:“但许霆案中,更多的人并非从法理上来分析一审判决是否适当,而是从整个社会大背景下质疑一审判决。比如说有人举例:某某贪官贪污几百万才判有期徒刑;有些人伤害他人致死才判无期。

  应该承认,也许有些案件的判决确实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但不能作为许霆案也要照此办理的理由,如果这样则是加重对司法公正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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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看来,这正是问题的关键。

  必须指出,目前对贪官案件的判决,现实的情况决不是“也许有些案件的判决确实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而是确确实实普遍当贪污受贿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时,被判无期徒刑的还很少,而不是刑法规定的10万元作为巨额的数量界线,超过10万元不多实际就被判无期徒刑或略低一些的重刑。——怎么能闭眼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呢?所以,就如我上面已经指出的:当刑法的某重要条款的执行在大多数场合已经显失公平时,再在个别场合按条文本义执法,还怎么可能显示法律的本义呢?

  除了脚底下暗中的立足之处值得思量外,对于比自己有力者一副奴才相,比自己弱者则霸道尽显,实在表露出相当一部分国人的奴性心态。

  就许霆案本身讲,以我只能说是了解很少的法律知识判断,许霆是涉嫌犯罪的。公正的执法、量刑正是关键。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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