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分期额度不足 当前税收制度之不足
这是个很大的课题,本来无需我一个平民百姓过多操心。然近年来由于多与税务部门打交道,且税收关联着千家万户直至每个生活在中国境内之公民。有些话颇有不吐不快之感,故斗胆亮出。 一、目前税收设置的法律制度问题。
关于税收设置,我个人的看法是税种的设立与取消,税率的标准及调整程序,纳税范围界限之设定,以及相关的征管程序之规定。从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国家税收法律的文件看,关于上税收的设置工作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及,而且规定很笼统:“第一章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并没明确是哪方面的法律、什么样的法律,显然规定是含糊其辞,可以听凭有关人士随意解释了。同样,前面一句都没明确,后面授权就更是缺乏依据。就目前的社会实践情况看,出现了几种情况:一是财政部直接发文实施,如2007年上调印花税率;二是人大常委会上讨论表决,如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的调整;(与此相同的还有企业所得税率的调整)三是居民个人储蓄利息税率的调整,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并正式发布授权,由财政部制定。就第一种情况来看,印花税征收的依据还是原于1988年制定的一个暂行条例。该条例一执行就是20年,还在暂定中,也不知道这个“暂定”到什么时间才结束。其条例还规定其解释权在财政部,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而其实施细则中规定,该细则的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在该条例执行期间,除去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补充规定外,如增加了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在设立之初不曾出现的经济行为,其他规定都没发生任何改变。但在2007年五月30日突然宣布提高印花税,在国内引起的反响是相当之大的。还有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问题,在人大常委会讨论期间,也是反响很大。因为这些直接涉及到全国每个公民的直切身利益。 我在此不是评价哪个税该不该调整,关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缺少一个总纲,到现在还没有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所有税种的开征、停止、税率了,还没有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所有税种的变化及其适用程序都应该纳入该法的规定,这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税收的总体法律规定,其法律地位应该与《刑法》《民法》等法律制度处于同级水平。据此法,明确税收的宗旨、要义,税收双方的权力义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法定程序,税务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以及出现纷争或是违法(偷税、漏税、抗税)使用的法律程序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至于具体的税收法律条款或是条例都是在其下面展开。根据我们国家的执行法律体系是条文法,而税收又是一个具有属于国家强制行为的特殊经济活动,应该也必须有这样的一个总纲性质的法理文件或法律规定。我们不是总强调“有法可依”吗,这个事关上至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下至国内亿万百姓,还有相当数量的外国人,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制定这样的总纲性质的法理文件呢?总不能老是出现某个权力部门一张“红头文件”就开征什么新税种,调整税率(纳税基数)的做法,如此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也是极不相适应的!目前国家每年提交通过的法律文件都很多,连那个在全体人民中概念还模糊、其间还有许多残缺的《物权法》都通过了,为什么这个建立并执行了50多年的税收制度的总揽的《税法》就始终没有提到法制建设的日程上来呢? 二、税收的现行征管工作并不利于集中管理。 自1994年任第一副总理的朱熔基开始推行增值税的改革并开始实施税收管理分级,除国务院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外,各省、市、县的税务部门都变成了双轨并行制——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大概全国只有上海市的浦东开发区是例外,仍是一个税务机关,就是不分国家和地方。其实这个体制有多大必要,至今也没有显现出来。如此体制除了增加了大量的中高层官吏外,也没有其他什么良好作用。我始终也没有弄清楚这样的真实原因,而且世界各国如此设置税务征管体制和机构不能说是唯一的,至少是不多见的。这难道是中国特色吗?不会税务机关内部也引进竞争机制吧!(朱熔基执政管理的理念比较特殊,就是他极力推行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把原来的一些行业或部门一分为二,甚至分为更多。可其后果在实行之初就显现许多,而且随时间推移,更加张显。对一些垄断行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一些不宜拆分的行业分开后会引发产业内的不平衡,同时还因拆分增加了若干官吏,无端增加了行政事业费用的开支) 设置国、地税务两套机构运行,无非是要把各地税款能集中到中央的尽量集中到中央财政,以增强中央财政的财力,使中央能做一些大事。其实即便加强中央控制,也未必非要如此,各地的税务机构如何管理,只是一个手段,就是分为两套班子,鉴于这两为税务局长的任免都属地方职权,而中国的社会现状又是屁股决定脑袋,分设了要是都不听命于中央,而仍以地方利益为重,你也是无奈。而就是一套班子,要是业务由中央直管,该能加强中央的控制也是照样可以实行。所谓事在人为。 三、税种的设置 从目前推行的税种是按纳税环节和基准分类的,大体上是有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含个人、企业(原还有外资企业,现已统一)两大类,还有个独特的利息所得单独计税;财产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税:资源税、烟叶税、筵席税;关税;其他税:印花税、城建维护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另外还有教育费附加。税种名目不少,其实有些税种还是相互有交叉,应该清理为宜。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对税收品种清清楚楚,避免烦琐、重复、交叉。以财产税为例:车辆购置要缴税,使用还要缴税,将来再增加个燃油附加税,仅一个汽车的相关税就是三个,未免有些重了吧!再就是买车要缴税、卖车也缴税,似乎颇有“吃了原告吃被告”之嫌。更何况车辆购置税的初衷是在汽车做为物资流通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下设置的。现在都已转型到市场经济了,为什么我们的税收还不转变,总不能只要前人定下来的事,而且是收钱的,就让它永远保留下去,是否合理合法就不管了。增加燃油税是为了和国际接轨,那为什么不把与国际不接轨的税全部撤消呢?我在第一节中的中心就是,无论开征或是停征,还是税率或基数的变动,都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而不是一两个权力行政部门说了算。再就是现在又搞的什么物业税,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有什么区别?不能想到个主意就要开征新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税收是个政策性、法律性、全民性的一个系统,上要顾及国家正常运转(国防外交等)、福利(教育卫生等)、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下直接涉及到全体人民利益的问题,因此做一个决定必须经过它(全国人大或是常委会)的认可,也就是必须走一个法定程序。做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不能也不应该自行设计税(费)种并出台规定。比如去年在娱乐行业炒得沸沸扬扬的卡拉OK使用的光碟要缴使用费,还明确规定收取基准、收缴单位,甚至连使用分配比例也出来了,结果怎么样呢?你不是行业管理协会出面吗?好,不少地方的行业协会就公开抵制,最后不了了之。给人民群众留下的印象是:谁想收钱就立个名目,谁敢抵制也就抵制,似乎就没有什么规矩,更谈不上依法治国了。再者,这个什么版权使用费,人家经营单位在购买时(正版)已经花了钱,其中已经包含了版权,你总不能再让人家缴什么使用费了吧!那不是意味着乱收费吗?还有建设部、高检也都曾提出过什么要增设什么税费,近日,我们的谢大财长又开大口,要开征燃油税,还要开征环保税、社保税纭纭。之所以各权力部门敢于如此行事,大都源于前面提及的税法这样的总纲始终不出台,谁想开个什么税,就开口来收税,至于是否合理,合乎法定程序,财政预算平衡是否要增加收入,都不考虑,只是我想就得开征。 而且就目前以开征的税种,重复设置,交叉设置的不少。就以印花税为例,与之相交叉或重复就有个契税。印花税的征收依据之一就是经济合同要按规定比例进行缴纳。契税呢?契即契约,那不也就是合同吗?二者有什么区别?若说商品房买卖要上契税,可该合同也有印花税。二者都是以房价为征收基数,这就是说,一个合同要上两种税,是不是有重复呢?若说是按权利文书的持有应该缴印花税(如营业执照等),这个契税是为了房产证而准备的,可如此说法也并完全不成立,因为那是应该“贴花”(即交印花税)。再就是房产土地方面的,有了房产税,还有个城镇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费等等,虽然内容有差别,为什么不能统一一个土地税,并按不同使用划分出不同税率?若说是巧立名目,不如说是拙劣表现。再加上要开征什么物业税,和前面已有的什么房产税、城镇房地产税是不是有冲突或是交叉或是重复,要从名称看,肯定是有的,我就不明白为什么不能统一名称后,里面有各种不同情况的税率。因为税收是向全体人民的,应该简单明确,而不要故弄玄虚。管理工作的原则之一,简单明了是最有效的,总是烂设名目,是不是很有“忽悠”的成分在其中呢?环保税要开,姑且不论开征程序,就此税种的开征对象是以汽车等排放为对象的,要是就以那拉屎放屁算不算排放呢?难道也要征税?而且汽车排放的问题是生产厂家制造出来的,而不是使用者故意制造的,要么限定严格标准,要么就命令汽车不得生产!!光是想着对全体人民去课以各种杂税,不就表现出一个政府是为了张显统治权力的需要而肆意搜刮民财、横征暴敛吗?(类似的情况还有,就不一一例举了)在这个方面到是的确应该跟国际去接轨,看看人家是怎么建立一个良好地税收环境的。再看看人家的税种设置和税率高低、征税环节等是怎么样的!不要总是拿如何哄抬物价去接什么轨吧!! 四、税收的宗旨和目的 我以为,国家实施税收的目的,是为国家整个机器进行正常运转的需要而必须的。一个主权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和平安全,需要国防、外交等相应的支出,为了不断提高全民的教育水平而必须的教育支出,保障全民身体健康方面的医疗卫生支出,社会管理而必须的政府职能机构进行运转的支出,还有为了国家基础建设而投资的发展性支出,为将来更好发展而实施的有关方面科技预研性支出,基础科学应用科学研究之支出,等等。总之做为一个主权国家,许多支出是必须的,而且这些支出不是为哪个人或是哪个集团的,这些支出的项目基本是具有公益性的,为了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利益。而做为国家这个大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目的就是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的财政收支又有别于企业(家庭)的收支,财政收支是以平衡为第一要义,而不是以盈余为第一要义。因此,做为平衡国家收支的权力部门,就应该在收支问题上量支为收,收入增加后,首先应该考虑增加公益福利性支出(如教育、卫生、国防、外交等),再就是增加应由国家投入的基础建设的支出(如公路、铁路、电力等,且由国家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应不设置收费站),而不是加大行政事业经费(所谓政府管理费用)的支出,要真正落实所提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否则,像近些年的情况,随着财政收入不断提高,而行政事业费用也不断加大,成了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如此如何才能实现胡温的“亲民政策”。再就是国家为平衡预算收支而采取的举债行为(发行国债),通常是因为出现重大变故(如重大灾情、战争等)缘故;而不是为了进行盈利性质的投资甚至是带有投机之嫌的行动(如:收购国外债权、操作银行股改等)。我虽然对财政学不甚知之,但做为一个国家的财政,总不该把国内举债之款去替他国还债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发行国债以收购美国的次级债权)。如此行为是什么?我想怎样下定论也不为过。 我之所以要如此评说这个问题,就是因为税收政策在财政部执行的方向发生了偏差。不是以平衡财政预算收支为第一要义,恰恰是显现出有些不择手段的充实国库。而在支出上,则是进行投资而不是首先考虑公益福利,说俗点,就是没有更多地考虑如何用之于民!自进入21世纪起,每年国家的税收增辐高达近30%,而同期的GDP增辐不过10%左右。如此高速增长的财政收入,可用之于民,直白地说就是能让全国广大人民群众能享受到国家经济高速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即所谓改革开放的成果又有多少增加呢?到2006年,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为32200多亿元,而预算支出就安排了38373亿元,仅预算做出了6100多亿元的缺口,超支19.17%。2006年决算收入为34809亿多元,超额完成了108.1%;而支出则40422多亿元,超出预算支出105.3%;实际发生财政赤字为5613亿元之多。这个数字表明什么?仅一年的财政赤字数就超过了1994年全年财政收入总和。 其实我们的谢大财长在安排预算时就走赤字预算的道路,为满足这个超预算收入的支出就必须多发钞票,因此而将引起通货膨胀率上升,人民币实际贬值。再就是在税收方面能不能减轻?历史上的所谓“圣明皇帝”——康熙就心里总装着“永不加赋”这个原则,开创了大清的康乾盛世。国外不少两党制竞选主政的国家,经常会在参选提纲中提到减轻全民税负为竞选条件之一,以争取民众的支持。我们现在能看到的是什么呢?更多的是如何开征税的叫喊声。而且是烂设名目的。再说一个令人感到是在忽悠的事:谢大财长要开征环保税,美其名曰是要将征收的税款用于全国环境保护工程的专项开支。我在此要问一声:做为财长连起码的会计知识都不知道吗?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是两个范畴,风马牛不相干的,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所以要是强调以支出目的来强调税收来源,那政府官员需要喝酒(就信阳一个中小城市在工作日的午餐禁酒就能节约支出4500万元,那全国需要多少,肯定不是个小数目可以挡的住的)是不是要开征个官员喝酒税,以解决官员的喝酒支出呢?我们的谢财长不愧是税务总局熬出来的高官,尽心职守,一心就是如何开拓税源,提高财政收入,但是我要说,这个问题也个双刃剑,过于加大税收未必不能获得适得其反的结果! 五、税收的内涵及界定 就目前课税的内涵问题上,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我就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因为这是关系到最广大人群的一个税种。不要看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还有《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似乎挺完备,可也有不完善不合理之处。 第一,在2006年一月一日起,就执行新的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刻意强调,这个基数是全国统一,任何地区任何个人不得变更。但实际上这个税种按现行征管制度属于地方管理的税种,税款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中央是指导调控,没有必要强行实行全国一致的起征点。加上全国30个省市,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各地消费水平也是有差别的,你们这样做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其实就在新的起征点执行前,在原来按800元计算时,许多地方已经因此基数过低,已经采取相关措施,自行制定政策早就调整了起征点。在那次上调起征点时,就是谢财长(当时还是税务总局副局长),痛心疾首地说,经测算,如此一年将减少300亿元的税收,仿佛财政来源将有大大紧缩之状,其目的不就是说如此是国家让利于民,而政府将为此紧缩开支。而实际一年的执行情况是,为此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仅没有丝毫减少,相反增加了200多亿,比2005年增加了17%,达到了2453亿元之多。在2007年末的人大常委会上再次讨论个人起征点的问题,还是这位谢财长,又咬牙切齿地说,这次将调整到2000元,是很具有前瞻性,而且为此将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下降三成。而2006年在收缴的2453亿的个人所得税中,好象工薪阶层纳税额超过了82%。就是调高这个起征点,在2008年决算中也不会低于70%。他的这个发言不仅在会上遭到一些代表的抨击,消息传出在网上更是被指责嘲笑。这位在税务总局都算不过来的帐,到财政部就更。在2007年末的人大常委会上再次讨论个人起征点的问题,还是这位谢财长,又咬牙切齿地说,这次将调整到2000元,是很具有前瞻性,而且为此将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下降三成。这个发言不仅在会上遭到一些代表的抨击,消息传出在网上更是被指责嘲笑。在税务总局都算不过来的帐,到财政部就算不过来了。像谢财长的测算水平,要是放在一个企业的预算员那都有可能遭到批评,把正的算出负的,水平低劣到了极点。可谢大财长在会里会外的发言形象还那样大言不惭,把人都丢到了全世界(其大会发言有电视转播)了!他就不想想,大家涨涨工资,就把那点基数调整就抵消掉了。如果连这个简单问题都想不到,这个财长可真是徒有其名啊!本来对于地方税种,各地方政府在国税总局的指导意见下有点自行调节权力是很正常的,国家有个基数意见,有个浮动比例,各地方政府自主去执行,报你备案就行了。你何必把手伸得那么长,总喜欢干涉地方政府的自主事宜。 第二,再就是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一些问题的解释也不合理。如:关于单位给上的一些商业保险,如养老或是医疗,依据北京市的解释,也应纳入缴税基数。我就此与一些税务官员探讨,我的观点是:这是未来的预期的收入,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税收是对已经完成的事项进行,先行缴税显然不尽合理,而且将来要是有收入没能实现怎么办?还有退税这个程序吗?要是当事人中途夭折,这个税不是就等于被税收豪夺了吗?税务官员对此也说不清楚了,只能说上报请示,可几年过去了,也没有个说法。 第三,就是大家都知道那个增值税。实际税负悬殊过大,高的超过10%,低的甚至不足1%。尽管名义都是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但各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差距,加之许多因素造成购货发票取得、销售发票的开出、货款回收的时间差,都直接影响实际税负水平。再加上出口商品销售的退税政策,都使得企业间产生差异。同时社会上因此而虚开增殖税、甚至是出现以专门倒卖增殖税的违法犯罪发生。其实这就说明这个税种的计算、征缴中由于相对复杂且有漏洞或是有牟利的环节。我的观点:企业的流转税应该尽量做到税负公平,计算简单,以销计算,固定税率,取消抵扣。这样至少可以减少甚至杜绝此方面的犯罪。没有抵扣环节,你倒卖发票也就没利可图了。这里又可以用到管理的原则——简单明确。 总之,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规程有不少缺陷,而且这是关系到上至国家安危、下至贫民百姓的。必须日益去完善,不能光一两个权力部门独大,如此显然是不利于税收、以至依法治国的。以上仅是我的一孔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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