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为何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本市某员工在2007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当时是以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进入该单位担任行政工作,在2008年8月被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为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现劳动者不服,要求单位支付如下:1、要求单位支付从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1个月;3、要求支付2倍的赔偿金;4、要求支付08年的未休假年休假的工资的天数的3倍工资;用人单位答辩称:该员工进入公司时简历中明确指出自己是属于协保人员,不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单位为了考虑节约人工成本,就决定录用她。现在由于该员工在工作中经常出错,就因此与该劳动者终止了用工关系。
员工答辩称:不管是特殊劳动关系还是标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就必须支付双倍的工资和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仲裁经过庭审调查和相关证据的质证,发现该员工确实是特殊劳动关系人员,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劳动者不服,于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劳动者的起诉。解析: n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n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n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n3、停薪留职人员; n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人员; n5、退休人员; n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n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n用人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提供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劳动待遇及保障(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但用人单位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n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工资报酬的,以及拒不支付上述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2006)17号) n法规链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n1、工作时间规定; n2、劳动保护规定; n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此,特殊劳动关系人员除已经双方约定的就必须按照执行,双方没有约定就按照上海市政府规定的三项执行。因此,怎样保护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的权益是一个值得考虑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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