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布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到现在迟迟没有公布。作为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律关系实务和理论研究的从业者,可以看出,从草案中明显看出立法者的立法角度在偏向企业。
一、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意思就是说,在这里实际情况中,个人是无法约定单位的违约责任的,只有单位能约定个人的责任。比如,一个酒店开业前需要200名员工,但是它们的酒店可能无法迟迟开业,那么劳动者只能等待它们的酒店开业,才能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1个月内不跟单位签订合同,单位可以提前3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还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里面存在很多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很难举证。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很多。以后反正只要提前3天就通知,这里面怎么证明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第七条也防止了个人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很离谱,合同到期应该终止,怎么自动延续后变成了自动延续成为固定期限呢?按照劳动法的说法应该是事实劳动关系,这样以后反正不续订变成了自动续订,那么还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干嘛呢?这样一来,自动续订后的第二个月的两倍工资需要支付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如果在试用期期限内出现上叙情况只有自动回家。
从以上几条看出,本次的劳动合同条例草案明显向单位倾斜,立法者终于顶不住压力了,这也是那么多企业共同花钱出资请专家教授上北京请求劳动合同条例一定要把立场倾斜与企业的原因吧,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即使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及条例又怎么样呢?笔者认为,假如在这样该下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者的真正区别在哪里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出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