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方向 大学生就业双刃剑-------劳动合同法



系列专题:大学生就业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让企业对招聘员工变得非常谨慎。这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的冲击。”美国全球竞争力研究院华人商业精英辅助计划人力测评中心助理研究员陈兆发先生建议,政府应加强对大学生的能力培养,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大学生。 

滥用试用期得到遏制学生不再是企业廉价劳动力

陈兆发认为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有积极作用。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大学生就业因此有了法律的保障,“过去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很多企业利用实习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干了一段后一个人都不留。这种做法在今后都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只要被雇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稳定就业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这对大学生就业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竞争会更大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学生所面临的就业竞争会更大。”陈兆发解释,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对企业用工的规定也更加严格。“这将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谨慎、理性,严把进人口。大学生将来要争取一个好工作就更不容易了,还会增加随便跳槽的难度。”

早在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发布的《上半年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策建议》的工作报告就预计,2007年不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100万人。报告称,2007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495万人,比上年增加82万,增幅达19.9%,已超过2007年新增就业岗位计划的50%以上。虽然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但教育部预计2007年不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过100万人,加上以往未就业毕业生,数量更加巨大。

“2008年又将毕业500多万人,就业形势严峻,尤其对北京这样的大都市而言,在北京就读的大学生毕业后,90%以上的学生都愿意留在北京发展,而《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让企业对招聘员工变得非常谨慎。这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的冲击。”陈兆发说。

 陈兆发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造成冲击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大量招聘淘汰不再可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对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通过暂时从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 陈兆发表示,《劳动合同法》也可能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以往企业先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有80%到90%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被改变。”

  二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重视人才的能力。“以前很多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存在着重学历、重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 陈兆发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注重大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学历,这是因为企业必须雇用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大学生找工作靠名气、靠光环的时代,将逐渐成为过去”。

三是促使企业放缓招聘大学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陈兆发表示,该法将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理性,这会加剧本已比较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陈兆发提到,从目前北京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状况统计看,和去年同期相比,大学生就业比率有所下降,“根据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的反馈,企业对大学生招聘比过去要谨慎”。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也使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不乐观,此时,政府更应该考虑制度设计,从政策层面鼓励企业录用大学生。

 大学生就业方向 大学生就业双刃剑-------劳动合同法

陈兆发建议,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的能力培养,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教育部门要反思一贯以来的培养目标,不仅仅是大学,包括中小学,都要重视学生的素养教育,“因为一个人好的素养的形成,从大学阶段开始培养为时已晚。只有从小学就抓起,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陈兆发表示,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大学生。他建议政府对招聘大学生人数占员工一定比例的企业,应给予税收优惠,提高企业招聘大学生的积极性。此外,还可以出台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如大学生到北京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工作,可补助一定金额的津贴;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毕业生的意愿,选择留在北京或迁往外地。

 美国全球竞争力研究院华人商业精英辅助计划人力测评中心助理研究员李正豪先生也建议,在高校科学合理地进行就业指导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制定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大学生,把雇用大学生的数量也作为考核指标。他表示,目前,民营企业占到了企业数量的70%,岗位需求量大,但是很多企业都不愿意招收大学应届毕业生。把有工作经验作为条件则会把很多大学生拦在门外。政府可以在考核企业税收的时候,对吸收大学生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这样既鼓励和促进了企业接纳大学生,也缓解了大学生就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压力”。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379480.html

更多阅读

论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

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国家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而地方立法也没有统一的尺度,造成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性。基于劳动立法维护社会劳动秩序的稳定的核心目标。《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约定的范围和数额做了限制。这种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 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

义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296209&extra=43、劳动合同法第43条释义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296210&extra=44、劳动合同法第44条释义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2

声明:《大学生就业方向 大学生就业双刃剑-------劳动合同法》为网友人情冷暖好少年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