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信心激发器,科普的传播器,产业助动器和市场拉动器
实现经济进步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走全面可持续道路,是我们国家的战略之路。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能源频频告急,虽然我国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以及开发利用的潜在市场,但发展机制、环境与速度仍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前进的步伐。狂飙的世界油价热烤中国经济,而《京都议定书》这一人类理性的产物对各国环境问题又提出了新的考验。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分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可再生能源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矿石能源,目前主要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这类能源基本不产生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据测算,我国今后20至30年内,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预计每年可相当于8亿吨标准煤。中国可再生能源已具备初步技术与产业基础,为大规模商业化利用创造了发展条件。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虽有进展,但在发展速度和水平上还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过去缺少必要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律、法规,缺乏发展目标的规划,相关经济激励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较弱,部分关键技术设备长期依赖进口,尚未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局面。
从目前各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势头和国家制定的规划目标看,中国在2020年有可能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提高到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15%。如果国家政策给予有力的支持,在今后的几十年,中国可再生能源事业还可以得到更大的发展,使之真正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为保障中国能源安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另外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目前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70%的烟尘排放来自石化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如果中国在2020年达到国家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将会产生巨大的环境效益。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范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包括中长期总量目标与发展规划,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技术开发,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优惠上网电价和全社会分摊费用,设立可再生能源财政专项资金等。在中国能源与环境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该法将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可再生能源长期发展,使得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逐步占有重要地位,有效地减缓矿物燃料特别是煤炭带来的环境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从立项到通过仅两年时间,速度非常之快。《中国可再生能源法》成为了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信心激发器,产生一种信心,造成一种士气,形成一股潮流;是可再生能源科普的传播器,它是最大的科普宣传工具,包括政策法规程序,会通过不同形式在全社会普及;是产业建设的助动器,立法中的一些基金、优惠政策包括对全社会的要求都将对产业产生很大的拉动作用;是市场的拉动器。过去中国可再生能源是依靠市场成长,今天在政策上又锦上添花,肯定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地位”,使产业如虎添翼,必将迎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