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价格指数是单独编制,没有与消费者价格指数合并在一起编制,其主要原因,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这个国际惯例也就是国际各国CPI统计同行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在93SNA(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的世界各国统计机构遵循的一般性原则)第十章资本账户的资本形成总额中指出:住宅按新的或现存的有形固定资产来处置;二是房地产支出属于投资类支出,与CPI的性质不尽相同,CPI关注的是消费,因此,CPI只能反映与居民即期消费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不必要反映房地产和股票等资产类价格的变动;且如果将商品房价格变动纳入CPI的统计中,我国的CPI与世界其他各国的CPI就不可比了。一个既能反映资产价格变动,又能反映消费品价格变动的指数,这样的指数不叫CPI,即使编制出来,也因其涵义不清晰而无法为国民经济核算使用。
但是,尽管如此,我个人仍然认为,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对于居民的生活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增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特别是对于急需购房居住者来说,负担更重。从反映居民生活成本的角度去衡量物价的涨幅,应当按照一定的折旧和自用性需求的比例将房价计入当期CPI。
但是,房地产确实是一个特殊的商品,首先,对于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居民的心理感受与CPI上涨不尽相同,已经购得住房的,对于快速上升的房价,并不反对,因为房价的增幅大大超过其折旧,不仅保值,而且增值。其次,对于购房的动机,也不尽相同,有一部分是为了自住或将来自住(自用性需求),还有一部分是为了保值增值(包括出租等,属于投资性需求),更有一部分是为了炒房(投机性需求)。第三,居民购得房产后,实际上是将自己的财产由货币形态转化为实物形态,而且在需要的时候,还可以变现。
因此,我认为,现在的关键不在于争论要不要把房地产价格计入不计入CPI,而在于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管,确保低收入户享受到经济实用住房,确保一定比例的小户型住房,确保一定的廉租房。同时,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