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创新 银行购买小贷公司信贷产品惹争议 小贷公司创新模式步履维艰



     最近,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泰” )与建行深圳分行的合作陷入了暂停状态。去年开始双方合作开展的“信贷资产转让模式”颇受争议。银监会对新模式既不说支持,也不表示反对,让小贷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很难推进。

  在深圳,已经试水信贷资产转让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止中恒泰一家。据一家小贷公司的高管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小贷公司和银行是紧密合作的,不跟银行合作,小贷公司根本就什么都做不了。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目前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机构身份有名无实,而银行也做中小微企业贷,产品越来越灵活,资金又相对便宜,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空间造成冲击。

  银行做批发 小贷做零售

 信贷创新 银行购买小贷公司信贷产品惹争议 小贷公司创新模式步履维艰
  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模式?中恒泰总经理李俊形容,相当于银行做批发,小贷公司做零售。与重庆金交所等开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凭证”公开转让不同,中恒泰信贷资产转让是通过与银行合作,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具体操作流程为,先由中恒泰将其众多客户打包成一个信贷资产包,转让给合作银行。银行在接到信贷资产包后,进行拆包逐笔审批,审批完成后,银行将此信贷资产包买下来,列为银行表内业务。而银行购买信贷资产的资金则会转入中恒泰的归集账户里,这等于公司又有了资金,可以循环贷款。

  而银行购买此资产包的期限,在中恒泰给企业的贷款期限内。举例来说,中恒泰给企业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而银行买下这个信贷资产包的期限为10个月(2013年2月1日-2013年12月1日)。在银行贷款到期时,先由小贷公司代企业还钱给银行,然后企业再把12个月的本金加利息还给中恒泰。股东作为第三方回购担保,在中恒泰代偿不了的情况下,由股东代偿。

  中恒泰的信贷资产转让模式,实际上是在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无钱可贷”、“无资可融”的窘境下诞生的。根据央行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主要来自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样算下来,小贷公司的最大融资杠杆仅有1.5倍,相比担保公司的8-10倍、银行平均的12.4倍差距太大。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就曾表示,对小额贷款公司长远发展并不看好,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在没有杠杆的情况下,很难有长远的竞争力。

  据了解,目前深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主流是助贷模式,小贷公司给银行介绍客户,由银行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在其中扮演着担保公司的角色,以收取除银行利息以外的费用作为中间业务的收入。但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客户为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对于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小贷公司来说,运作起来比较困难。

  据李俊透露,建行给中恒泰的放贷利率相当于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了40%,即8.4%,中恒泰的从中可以赚取6个多点,而企业则从银行拿到了相对便宜的贷款资金。当时建行给了中恒泰7.5亿元的转让合同,实际转让了1亿元,因为有这笔资金,中恒泰那年的规模得以扩大。

  银监会态度不明晰

  这种信贷资产转让模式却颇受争议。争论的焦点首先落在了银行和小贷公司间的信贷资产转让模式,有没有与银监会相关规定打“擦边球”。有质疑称:“这个资产转让模式中会涉及到银监会明令禁止的‘回购’问题。表面看来,这是一个‘卖断’的信贷资产转让模式。不过,在银行合同之外,小贷公司与企业的贷款合同条款中设置了回购渠道,资产到期前1个月,小贷公司借道贷款企业,把信贷资产又做了‘回购’。”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自通表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该通知规范的主体,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是否属于该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还需要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由于有上述通知的存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可能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会存在很大的问题。

  时代周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深圳银监局,其工作人员称,银监会发布的所有文件都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没有权限管理小贷公司。按照上述银监会通知,资产转让的双方必须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其中一方是小贷公司的话,银监会是管不到的。

  另外,孙自通称,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产品也可能涉嫌违规。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6号)文件中,银监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购买、宣传、代销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审慎合规从事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监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按照“真实性、整体性、洁净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对不合规、高风险、无监管的领域要审慎对待,不得盲目介入。孙自通认为,该通知虽然是针对某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小额贷款资产受益权凭证业务所下发的通知,对于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非公开的一对一合作,更应从严适用。

  李俊称,往往银行的分行持赞成态度,但到了总行,意见就发生了变化;而银监会态度暧昧,这让银行不敢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很难开展。

  时代周报记者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求证,相关负责人称,与中恒泰的合作没有开展起来。而李俊称,之所以与建行的合作暂停,是由于建行深圳分行在做这个模式时,没有向总行报备。另外,深圳分行与中恒泰对接部门随后一分为三,中恒泰要重新进行对接,对接工作目前还没完成。他还称,建行的合作虽然暂时中止,但其与华夏银行、中国银行的合作即将启动。

  利率商定成监管顾虑

  一家小贷公司的高管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银行购买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没有问题,有没有约定回购也不是问题,银监会之所以有顾虑,关键应该在于小贷公司和银行对利率的商定。小贷公司本身要从银行贷款,业务上要靠银行提供客户信息,而平常的贷前审查、贷中监管以及客户现金流量的监控也需要借用银行。那么,银行为什么要和小贷公司合作呢?小贷公司最大的优势是利率比银行宽松,而通过小贷公司搭桥,银行可以收取更高的利率。

  据了解,按照央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即24%。实际上,有些小贷公司的年化收益率高达40%,超出24%的收入,并不反映在利息收入上。如小贷公司通过收取咨询费、账户监管费等形式,来规避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这已经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但小贷公司与银行牢牢绑定在一起,实际上是不得已的选择。当说到银行资金对小贷公司的意义时,李俊连说了五个“很重要”,在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他们知道银行这条路是走得通的,所以愿意花大力气和银行合作。虽然小贷公司也在尝试和其他机构合作,但银行还是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融资渠道狭窄,已是小贷公司长久以来一直未能突破的瓶颈。另外,小贷公司目前的身份也十分尴尬,虽然央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之内,但只是“有名无实”,在税赋方面仍按普通工商企业缴纳,利润空间比银行低很多。以前银行阳光照不到的地方,都是小额贷款公司准备发展的地方,现在,银行也做小微企业贷,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冲击很大。

  “我们经营了四年,尴尬,非常尴尬。”李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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