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政府何时“想清楚”?
上帖“现行房政疑似强化城乡分隔”说到宅基地和住宅的买卖自由问题。
近有电视新闻报道称,上海徐汇区政府在城市开发的过程中,有意识在市中心“留白”。报道对徐汇区政府这种高瞻远瞩的思路大加赞誉。但是本帖的问题是:在土地问题上,政府土地留白和房产商土地囤积的差别何在?
土地的闲置问题到底有多严重?2005年7月3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在央视白岩松主持的《新闻会客厅》栏目中说:“我们最近组织了闲置土地一期不开发土地的调查,现在开发商手里逾期没开发的土地有近40万亩。”“最近我看到一个资料,就是光广州市就收回了闲置土地3万亩”。
之前,又有消息称广州市政府一次性收回开发商囤积的土地N亩。深圳的一位业内人士称,在深圳http://bbs.zjkinfo.net/PrintPost.asp?ThreadID=261004,隐性闲置土地面积调查的结果是70平方公里!
但是,如果开发商的囤积土地现象被解释为开发商为今后的发展而“留白”,有何说不过去吗?似乎没有。
政府“留白”的土地当然不是荒地一块,会暂时在上面搞园林绿化,否则会冒被谴责浪费资源的危险。但是,这种暂时的“方法”房地产开发商也会做。比如先搞绿化景观,种些花草,或者租给甚至免费送给农民种粮种菜,就是迟迟不开工建房等等。一样可以做到不让土地“荒芜”,政府怎么能够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是70年,有开发商会囤地70年而不用?政府等到70年后再收回不可以吗?
本来,控制生产进度以适应市场,是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会做的事情,当然也包括房屋生产。OPEC不就是整天开会讨论是增产还是减产的问题吗?原油减产,也就是为今后发展“留白”嘛。
现在的问题就是,政府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开发商对从政府那里买来的土地的所有权,法律意义上的差异在哪里?为何政府可以在“留白”名义下囤地,而开发商不可以在“囤积”名义下留白?
徐汇区政府对“留白”的解释是“还没有想清楚”,没有想清楚怎么用地,就先不用,先留着,待今后想清楚的时候再用。这种解释听起来让人匪夷所思。
上海市区的土地,无非是四类:绿化及道路公园等公用、工业、商业和住房。现在,政府否决了后三种,只好美其名曰“留白”搞绿化。那么今后呢?无非就是剩余的三类用途之一嘛,或者混合使用。说来说去,“留白”也是没有想清楚,不再“留白”不过是个时间问题,政府不过是在控制土地投放市场的速度而已。
什么时候想清楚而给“留白”土地一个用途?判据是什么?
如果土地作为商品,判据很简单:利益最大化。假如政府不在土地高价位的时候出让,偏偏要在其低价位的时候出让,就没有人能从理性人的行为逻辑上解释政府的行为了。假如政府的确是在等待土地的更高收益(留白其实具有制造稀缺的作用),那么,下一代人就只能承受更高的地价,现在的“留白”行为也就没有什么值得称赞了,就像没有消费者会称道商人的囤积居奇行为一样。
由于房价攀升,各地政府都在民怨压力下“打击”开发商的“捂盘”行为,而今政府却要亲自“捂盘”惜售。究竟是当地政府和开发商串通一气,用这种“变通”的方法应对国家宏观调控?还是真的“还没有想通”?
OPEC不论作出增产或是限产的决定,都是“想清楚”的结果,而不是没有“想清楚”。如果政府对土地的用途是真的没有想通的话,似乎性质还不那么恶劣。但是话又说回来,一届政府竟然这么多年对辖区土地都做不出一个“想清楚”的规划来,它究竟在干么?
更让人心中不爽的很可能是“没有想清楚”只是借口,实际上有关方面已经想清楚了才留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