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资源被明确为基本国策,中国节能产业窗前的那道“窗帘”正在徐徐拉开
“现在外面阳光明媚,我们却关着窗帘,开着几十盏灯照亮这个会场!”
在一次中国科协学术年会上演讲的中国能源研究会秘书长鲍云樵,神情激动,“中国在节能推广时,面临诸多观念的体制的障碍,是不是就如这袭厚重的窗帘?”
话音刚落,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不过,“窗帘”仍未拉开。
笔者10月28日出席全国人大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修订草案已顺利通过,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专家称,新的《节能法》“为中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国策化”节能
“过去我们更看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的增加,现在应当认真落实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对笔者说。
近年来,中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去年中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一边是中国能源供给状况红灯频闪、中央三令五申严促节约;一边是节能在很多地方上演“纸上谈兵”。这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最尴尬的现实之一。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缺乏强制约束力的现行《节能法》显然难以提供足够的推动力。
“没有强制性就没法追究责任,没有责任企业就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算了,如果他不节能由谁来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得法律很难执行下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专家都评论说“这个《节能法》形同虚设,好像是一个软法”。
节能成为继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之后的“第五能源”,这一点已被公认。早在三年前,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副所长戴彦德在首届中国工业节能发展论坛上表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求中国必须建设节能型社会,节能也应像“计划生育”一样,成为基本国策。
一语成谶。如今,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修订前则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这一变化是富有深意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修改后,该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修改前的《节能法》只针对工业领域,而对交通、政府机关、商业设施以及民用等领域的节能根本没有涉及;在法律责任中虽然也规定了一定的罚款数额,但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因此也无法落实。李命志告诉笔者,这次新修改的《节能法》,在两个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其中之一就是,它更加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全面而具体。
节能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上。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第二个进步,李认为是自身节能,“这在过去的法律是没有的,这次专门有一节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如何节能问题专门作了规定”,比如第49条关于要求政府部门制定等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且在定额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就是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的角度对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约束体系之构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修改后的《节能法》明确提出了这一产业政策,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强调,“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据测算,交通运输能耗2005年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16.3%,随着汽车数量增加,今后比重还会提高。《节能法》修订后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在“激励措施”中该法明确,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等。
关于第六条“节能目标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目标”的细则,李命志对笔者表示,根据国家干部管理和人事制度,现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办法,即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评价。“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国家的节能目标,现在很多地方也提出了本地区的节能目标,正在落实到干部考核评价的制度中。“当然,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法律作这方面的规定,我相信会大大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李命志说。
新法还明确了政府机构节能义务。同时要求,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物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这意味着,新法一改以往存在的务虚、软性特点,有望成为一部权责规定明确、约束效力坚强有力的硬性法律。”针对本次修订从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扩大到含覆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保卫如是说。
新修订的《节能法》强化了新闻和社会的监督。李命志表示,节能与环保一样,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在这方面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新法第九条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鼓励新闻媒体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点与人大的监督、上级的监督、落实法律责任(惩罚措施)一道,共同构成了对政府落实相关职能的监督网络。
《节能法》的修订,只是中国节能产业窗前的那道“窗帘”徐徐拉开的第一步。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实现今年和“十一五”时期节能降耗目标,将着力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与此呼应的是,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近日透露“将尽快制定和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普及和执法检查,形成依法节能的良好氛围”,这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的那道“窗帘”徐徐拉开的第一步。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实现今年和“十一五”时期节能降耗目标,将着力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与此呼应的是,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近日透露“将尽快制定和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普及和执法检查,形成依法节能的良好氛围”,这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朱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经济导刊主笔。)
新法强调的“激励措施”
·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