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四)



   摘自石先广最新法律著作《律师带您走出劳动争议的困境》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该书将于近期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社出版!

 

    十一、调解员的资质

  【法条原文】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员的资质的要求。调解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途径,而能否调解成功与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而言,担任调解员需要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三是成年公民。

    【维权点津】法律对调解员的要求,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的话,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的可能性就越大。

   十二、调解程序的启动

  【法条原文】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启动的规定。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只有当事人双方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才可以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无论是书面提出还是书面提出,调解申请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二是争议事项,即当人事因何事发生争议。三是理由,即申请人主张申请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四是申请时间,申请时间比较重要,因为本法第14条规定,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

    【维权点津】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劳动者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的,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是对方必须同意调解才可以启动调解程序。

  十三、调解的要求

   【法条原文】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要求的规定。调解的过程主要是靠调解员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调解也不是无原则和漫无目的的。调解同样需要分清事实,需要依据相应的法规政策,因此本条规定,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并且需要耐心疏导,避免矛盾的激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维权点津】调解的过程也是一个双方妥协让步的过程。但是,调解是自愿进行的,包括调解结果的达成也完全是自愿的。

   十四、调解协议书及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法条原文】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书及打不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这里的履行期限比较重要,因为本法第15条规定了,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约束力是什么性质的约束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对于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且本条明确了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维权点津】劳动争议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后15天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尤其是要注意的是,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要明确对方履行义务的期限。

  十五、调解协议的履行及不履行的处理

    【法条原文】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及不履行的处理。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那么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该如何处理呢?本条明确规定,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指出的是,适用这一条时明确以下两点比较重要。

    一是何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关于申请仲裁的时限,法律规定的是一方在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即劳动争议调解协议需要明确履行的期限,明确履行期限后,对方在该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即可申请仲裁。

    二是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是对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对调解协议申请仲裁。本条没有明确,根据分析应该均可以。当事人一方就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另一方以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进行抗辩的,那就应当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就调解协议申请仲裁要求另一方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反驳的,应该提供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不履行的理由只有两种,即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另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出了上述两大类情形外,当事人应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维权点津】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就原纠纷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内容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调解协议。

    十六、调解协议与支付令

 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四)

  【法条原文】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与支付令的规定。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劳动者还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维权不利。为强化调解的作用,赋予调解协议书更强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就将支付令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引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将这一制度引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对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关支付令的具体内容,请参加本书前面章节的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在适用这一条时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劳动者持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范围限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调解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其他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申请支付令。

    【维权点津】 劳动者持调解协议可以对特定事项申请支付令的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走捷径。

    作者简介:石先广,劳动法专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研究与实务操作,擅长领域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380277.html

更多阅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附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解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

易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的催化剂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自9月18日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通过对《劳动合同法》诸多细则的明晰和界定而显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而各方专家的解读和劳动者的热议,在一定程度上也昭示着一个更加高效合理、人性

声明:《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四)》为网友澄澈未谢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