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出,十大问题困扰各方 (中)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四、新法施之前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而新法实施前,各地对违约金条款规定不一。如江苏、上海相对限制违约金,除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而其他地方则不限制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按照当时的法规设定的合法的违约金条款,新法实施后还能否执行,也是一个极具普遍性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的规定,新法实行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行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那么违约金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应该可以继续履行,即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还有一种观点,新法实行后与新法相冲突的条款应该归于无效。因此,新法实行后,原来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亟需要“实施条例”明确。

    五、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使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由原来的“单决”转变成了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共决”。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无法就相关内容协商一致,该怎么处理?也应该有“实施条例”进行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出,十大问题困扰各方 (中)

    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后,还需要向劳动者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认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并不能代替经济补偿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逻辑上存在矛盾。因此,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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