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各社会群体及成员利益均衡与权利共生的社会,但是,目前我国社会所显现出来的社会群体及成员的资源占有、利益分配及权利赋予格局却显示出与建设和谐社会轨迹的偏离态势。其主要表现是:社会资源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集聚,收入分配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倾斜,发展权利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强化,致使社会福利生态严重失衡,社会各群体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潜在的社会危机逐渐显性化。而这些所谓的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其实就是垄断行业所形成的垄断群体及成员。所以说,垄断改革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当前建设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什么得出这样的结论呢?
一、垄断使社会资源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集聚,从而侵蚀了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客观物质基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格里高利·曼昆认为,垄断有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它是在市场自由竞争下,少数公司利用其资本、技术或管理上的优势所取得的一种市场势力,并且,它可以凭借这种势力实现获得超常经济利润的可能。自然垄断主要指在一些生产具有弱可加性的领域,使得一个市场由一家企业生产所有的产品具有最大生产效率的现象,其呈现出的是一种完全垄断特征。行政垄断是由于行政权力保护所形成的卖者独占(Monopoly)或买者独占(Monopsony),它是通过国家法律、政府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取得的一种排它权,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行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人们常说的垄断实际上主要指行政垄断。因为市场垄断问题在我国并不突出,而自然垄断问题则已经得到理论研究的证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真正的自然垄断实际上已经不再存在。
我国的行政垄断是经济渐进转型过程中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前,政府几乎支配了社会的一切资源;1979年之后,政府逐渐放松或放弃了对众多行业的管制,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确立。但是,在金融、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烟草、石油、盐业以及文化娱乐、高等教育、卫生医疗等许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仍然以其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或特殊行业为借口,拒绝开放市场和引入竞争机制,以便继续维护这些行业已有的特殊利益。实践证明,垄断不但造就了庞大的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而且造成了社会资源进一步向这些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的加速聚集,从而严重地破坏了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客观物质基础,使得"政府失灵"问题日益突出。譬如,在金融领域,国有银行资产总额占据了整个银行业资产的90%以上,加上国有控股银行和实际上具有国家和所谓集体所有制背景银行的市场份额,银行业基本上是国有制一统天下,民间银行只能处于地下经营状态;在保险业方面,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就分别占到了全国财险市场份额的70%和寿险市场份额的50%,如果加上其它国有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国有保险业基本垄断了全国保险市场;在资本市场方面,A股市场的80%左右为国有控股企业,1991年至2007年6月,国有上市公司融资总额超过了1万亿元。在电力行业,垄断资产规模达到了惊人的3万多亿元,占到了全国国有资产存量的1/6,2006年整个电力行业的销售收入达到了20,808亿元,其中,超级垄断企业国电公司就以资产近1.9万亿元占据了整个电力行业总资产60%以上的比重。2001年12月,寡头垄断的通信业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近年来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均以2000亿元左右的速度递增,其目前总资产已经近2万亿元。在石化行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总资产1.2万亿元占据了整个石化行业总资产的近50%。烟草行业则真正演变成了一个厂商完全垄断的局面,全国烟草行业5000亿资产正在收入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囊中。铁路的垄断情况与烟草相似,1万多亿元的资产实际上统摄于政企合一的铁道部管理。根据财政部统计,1999年我国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为90964.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为66748.4亿元;而据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7年5月末,我国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总额已经突破16万亿,达到160748.1亿元。这意味着不包括国有金融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7年零5个月时间内增长了近10万亿元,且这种增长还是在国有企业数量从1998年的23.8万户减少到2004年的13.6万户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时还没有统计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非重点国有企业资产。据估算,在近年的新增国有资产中,垄断企业占据了75%以上的份额。如果考虑这一时期国有金融资产的增长,垄断行业集聚资源的速度更是令人咋舌:据《中国金融年鉴》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0年总资产为65208.6万亿元,而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22.5万亿元,7年增长了16万亿元。
在垄断行业资源迅速集聚的同时,民间经济却因资源匮缺而在举步维艰中求发展。据统计,占GDP增长贡献率2/3和吸纳80%新增就业的民营企业仅能获得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15%左右,而国有商业银行投向中小型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还不到全国贷款总额的1%;与此同时,作为金融资源最主要来源的城乡居民储蓄却有92%以上归入了国有银行帐户。由于金融资源畸形配置,民营经济不得不转而求助于地下融资。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通过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的实地抽样调查和测算,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因为贷款困难,中小型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抑制。国家工商局的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个体户总量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峰——3160万户,但是仅比1998年增长了1.28%,远远低于1991-1998年的年均增长率11.3%;2000年开始,个体户的数量出现了绝对下降,到2004年,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这些情况不能不说是垄断造成“政府失灵”的具体表现。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是社会各群体及成员的利益博弈均衡,可是,目前社会资源流动的极端化却导致了社会各群体及成员利益博弈的严重失衡,并且正在进一步加深和激化社会各群体及成员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必然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二、垄断使收入分配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倾斜,从而动摇了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制度基础。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方面。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首先和谐的社会制度基础。什么是和谐的社会制度基础?这个和谐的社会制度基础核心要义就是公正公平的利益分配规则,即社会规则对于国民财富在各个社会群体及成员之间的分配应当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并在社会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方面得到肯定。综观我国目前的国民财富的分配现状,由于垄断占据了一系列的国民财富重要生产领域,并且先入为主地利用初始先得的不公正权利赋予,使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在国民财富的分配上得不到应有的确立,从而造成了社会转轨所产生的制度利润和新增国民财富不断向旧体制的承袭者流动。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国民收入分配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倾斜,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愈来愈大,矛盾愈来愈多,社会正常运转秩序的维持成本愈来愈高,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制度基础遭到严重扭曲。目前,我国收入分配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倾斜的表现,除了以上所论述的因社会资源初始配置格局畸形所导致的先天性资源占有收入差距之外,主要还有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社会生产经营成果收入的初次分配进一步显性地向垄断领域的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倾斜,而竞争性领域的一般社会群体、弱势社会群体不但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且往往难以获得弥补劳动成本的合理回报,以致形成了各群体及成员之间巨大的初次收入分配差距。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6)》显示,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近三年一直保持在3.2倍左右。1990年至2000年的十年间,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3.2倍上升到4.6倍,扩大了44%;2000年至2005年的五年间,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扩大了一倍,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趋势。而采用社会学调查方法,并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5倍,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2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统计分析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最重要影响因素是垄断行业收入严重高倚问题。譬如,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城镇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职工平均收入是全国职工平均收入的14.06倍。如果除去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我国城乡居民之间和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将大大缩小。
垄断收入的扩张,不仅使市场化改革中一般竞争性领域居民收入的提高滞后,而且造就了更多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末,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按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68元的标准,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按年人均纯收入669-924元的标准,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人口为4977万人。据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分析,如果按照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仅相当于全国农民平均收入水平的1/3)的现行贫困标准,目前还有8517万人口也属贫困人口;如果按照世界上公认的人均1天1美元以下的贫困标准,目前还有2.1亿贫困人口。这种情况实际上也可以进行如此概括:13亿人口中有1亿人属于被边缘化的极贫弱势群体,他们直接面临的是生存挣扎问题;有1.1亿人基本不拥有财富,仅仅只有糊口能力;有4亿人口可以解决温饱问题,但是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购买力。8亿多农民除了2亿多享受到了现代化进程的恩惠之外,6亿多农民仍然没有进入社会利益博弈格局之内,他们构成了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
值得强调的是,垄断群体与其他各个社会群体在社会生产经营成果收入初次分配上的巨大差距并不在于劳动能力和知识技术的悬殊,而是在于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天壤之别:即竞争性领域的一般社会群体、弱势社会群体的劳动不但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且往往难以获得弥补劳动成本的合理回报。而垄断部门完全可以靠涨价获取超额利润。譬如,中国移动公司只要对1.2亿部移动电话每月收取不需任何成本的5元来电显示费,1年就可获得72亿元的额外利润,公司20万职工每年人均可得到36000元收入,这个数字相当于2005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也就是说农村居民需要12年才能获得移动公司职工从移动电话来电显示费中所获得的好处。如此无须任何劳动成本的收入在任何竞争领域都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社会生产经营成果收入的再次分配进一步隐性地向垄断领域的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倾斜,而竞争性领域的一般社会群体、弱势社会群体则成为了向垄断领域的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输送利益的机器,以致再次扩大了各群体及成员之间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根据寻租经济学理论分析,垄断在社会生产经营成果收入的再次分配中侵蚀竞争性领域的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利益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社会净福利损失,通常称为哈伯格三角形(Harberger Triangle),即以哈伯格三角形衡量的垄断价格扭曲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这一部分社会净福利损失在我国是很突出的,它造成了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向生产经营低效率的垄断群体输送利益的制度性现象。若以2006年垄断价格现实情况进行保守估算,社会向垄断输送的利益高达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即3000亿元。譬如,从美国往中国打长途,目前是每分钟1.5美分,即通话1小时为0.9美元,不足人民币8元,而从中国往美国打电话为1分钟8元人民币,通过17911转拨为3元,还要外加市话费,这就是说,中国电话价格是美国电话价格的60多倍;2006年10月,美国的超级无铅汽油价格相当于4.86元人民币,而同期北京市场上同类汽油的销售价格为5.42元人民币,且美国汽油零售价格的30%上缴燃油税,如果扣除燃油税,则价格比中国低40%以上;我国的石油资源税每吨才30元人民币,而美国是每吨130美元,是我们的几十倍。
另一方面是被称为塔洛克四边形(Tullock quadrangle)的社会福利损失,即潜在厂商为了成为在位厂商,以及在位厂商为了保有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而进行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寻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一社会福利损失不仅从理论上讲要远远大于哈伯格三角形所表达的社会福利损失,而且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更要对社会福利造成比理论推导大得多的损失。这种福利损失以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构成了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向垄断群体输送利益的制度性现象。据胡鞍钢估算,在1990年代后半期,国有垄断行业租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1300~2020亿元,占GDP1.7~2.7%,其中电力业为560~1120亿元,约占GDP0.75~1.5%,交通运输邮电业740~900亿元,约占GDP1.0~1.2%,邮电通讯业215~325亿元,约占GDP0.29~0.43%,民航业75~100亿元,约占GDP0.1~0.13%,医疗机构回扣75亿~100亿元,约占GDP0.1~0.13%;据胡鞍钢计算,1998年到2001年一些垄断行业的非法收费(包括电力、电信、医药行业和其它各类违法收费)达到530亿元;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调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它是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其相当于贷款额的9%;若以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计,同时考虑大型企业有利的贷款条件而按4.5%推算,这项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高达1万亿元,这个数额还未计算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垄断不但将侵蚀社会福利的巨掌伸向社会各群体,而且还伸向了国库。如中石化2005年赚取了509亿的巨额营业利润,却还从国库索要了100亿元的补贴。从世界各国政府分享石油资源总收益(包括矿区使用费、利润油分成和税收)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如美国)约为60~70%,发展中国家约为75~85%,个别国家高达90%,而在我国,据中石油2005年财务报表披露,政府所得仍只占40%,据中石化2005年财务报表披露,这一比例也仅为54%。这就是说,仅两公司一年挤占的国库收入就超过1000亿元。
综上所述,笔者利用数学模型保守推算,各社会群体向经营性垄断行业所输送的各种隐性社会利益与各社会群体被经营性垄断行业寻租、护租、耗租等行为所侵蚀的社会福利至少占到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总额约为3万亿元。这个数据还不包括非经营性垄断行业所侵蚀的社会福利。
三,垄断使社会成员发展权利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强化,从而扭曲了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文化生态基础。权利(rights)有两个层面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的,指那些合法性正当权力和利益,即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第二个层面是普遍价值,其含义为“个人的自主性”,而这种“个人的自主性”是指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说,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所以,权利总是与正义紧密相连。而关于正义的解释,著名社会学大师罗尔斯为我们指出了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即正义必须具备两大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既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又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在现代人类基本解决了生存权的情况下,可以说发展权利已经成为了人们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发展权利的基本涵义是指人的不断发展自身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的现有生存状态随社会发展而良性进步的权利,既包括了公民享有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充分实现其基本自由的权利,也包括了公民享有参与和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因此,发展权利正义性地赋予各社会群体及成员,不仅应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而且更是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文化生态基础。试想,没有发展权利的正义赋予,强势社会群体及成员的超发展权利扩张必然以剥夺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的正当性发展权利为代价,社会就会因此形成弱肉强食的文化生态,社会和谐必然成为一种空谈。在我国社会转型中,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发展权利赋予对各社会群体及成员的先天性差异不但依然存在,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愈来愈扩大和强化了,这种扩大和强化主要是居于垄断地位的社会群体及成员非正当性发展权利的不断膨胀所致。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发展权利进一步向垄断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强化。在现代社会,教育权利应当是社会成员最大的发展权利,如果教育权利不能通过公平机制正义地赋予给每一个社会群体及成员,社会结构必将因此而断裂。可是,从目前情况看,教育发展权利的赋予和分配确实呈现出畸形的“马太效应”状态。
一是因为教育成本高昂从而使所谓的上流社会主要面向高收入的垄断群体开放。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孩子的经济成本:转型期的结构变化和优化》调研报告计算,家庭如果要对一个子女实施良好教育,0至16岁的抚养总成本需要25万元,17岁以后到大学毕业的家庭支出需要23万元,合计高达48万元。显然,这样高昂的教育成本只能使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停留在低层次教育阶段,社会的高等级职位只能向高收入的垄断阶层开放。调查显示,目前在垄断部门的新增就业中,80%仍然来自垄断群体的自身关系演化系列人员。
二是因为高等教育“一卡式收费”从而使中低收入群体成为了高收入垄断群体教育成本的承担者。我国高等教育所实行的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一卡式收费”即所有学校对所有学生收取同一标准学费的制度看起来貌似公平,实际上它已经成为了中低收入群体向高收入垄断群体输送教育成本的管道。因为在目前高等教育经费主要由学生承担的情况下,所有学校对所有学生收取同一标准学费的制度,实际上意味着仅占全社会人口5%和大学生总数30%的少数高收入垄断群体,享受了占全社会人口95%和大学生总数70%的多数中低收入群体所集资(高昂的学费)办起来的高等教育。这种情况不仅使富人以低廉的成本完成了高等教育,更为不道德的是,它使穷人再一次成为垄断的秘密掠夺对象,并使社会日益走向教育贫困化。据调查,目前垄断群体的高等教育已经实现了普及化,而中低收入群体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则不足3%,且大多数是在地方性的低质量大学就读。
三是因为国家财政对教育的低投入从而使高收入垄断群体与中低收入群体在中小学教育方面的差异进一步扩大。近年,中小学教育经费呈现出持续下降态势,据统计,1997—2004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中的中学所占比重从34.0%降为33.5%,小学所占比重从33.0%降为24.9%,其中农村小学所占比重从20.1%下降为14.8%。《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27日载:“全国农村学生人均公用教育经费每年低于20元的县大约有30%,公用经费一分钱没有的县大约有10%左右。”这种情况的第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对低收入的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任务大打折扣。据调查,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到2000年实现“基本普及”之前的15年间,全国共有1亿5000多万少年儿童完全没有或没有完全接受义务教育;湖南省有关部门2006年对6个县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农村贫困生的失学率高达30.4%(其中小学为39.7%,初中为20.0%),贫困家庭教育支出占其收入的比例竟高达92.1%。中小学教育经费持续下降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垄断高收入群体与一般中低收入群体教育机会差距进一步拉大。据调查,城乡教育机会的差距全国平均在3倍以上,中西部则达到4-5倍;城镇教育机会差距全国平均在2倍以上。在城镇,重点中学与普通中学已经成为了垄断高收入群体与一般中低收入群体教育机会差距的分水岭;由于大量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重点中学,所以上重点中学无疑就是一个人未来跻身于社会上流成员的代名词;但是,仅重点中学1万元到5万元甚至10万元的择校费一项就足以使中低收入群体望而却步。除了教育经费下降给各社会群体带来教育机会差距之外,各地区间的教育经费差距也使低收入群体的教育机会减少。据《2004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甘肃省中小学当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状况是,初中119.88元、小学77.98元,而同期北京的数字分别为1356.36和984.52元,两者相差10倍多。这种情况必然使广大的不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群体只能接受低质量的有限教育。
第二,择业发展权利进一步向垄断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强化。社会各类职业向全社会成员开放的自由择业权应当是人的另一项重要发展权利。但是,在我国,社会成员自由择业的发展权利还受到诸多限制,其主要体现在传统的城乡分割和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就业制度、传统的国有领域人员的身份就业制度、传统的以所有制和行业作为标志的等级就业制度以及传统的充满人身依附关系的单位就业制度对社会成员自由择业权利的制约,它使得择业发展权利进一步向垄断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强化,而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群体大多被排斥在社会强势工作领域之外。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流向中得到证实。据国家人事部调查统计,2005年不同性质单位接收毕业生占接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党政机关占2.9%,事业单位占17.2%,公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占21.6%,非公有单位(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占58.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比例与2003年和2004年同期相比逐年下降,而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比例较2004年同期相比有明显增加,提高了6个百分点。据江苏省2005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白皮书数据,2005年江苏省非师范类毕业生共有22.2万人,60%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12%在事业单位就业,11%在国有企业就业,10%升学出国,2%进入了国家机关。据华南理工大学2006年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国家机关占3.0%,科研及事业单位占5.9%,国有企业占15.8%,非公有制单位占60%。经追踪调查,近年来进入公有领域的大学生的70%以上均具有垄断和公有制的社会背景。这说明,择业世袭已经成为了阻碍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通过发展权利的运用而走向社会上流的制度,社会成员本来应当均等的发展权利已经成为强势社会群体特殊拥有的权利。
第三,产权发展权利进一步向垄断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强化。在我国,由于必须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市场经济又要求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明晰的产权,所以,各社会群体拥有的产权权利主要体现为占有权利、使用权利和收益权利,其所拥有的产权发展权利也主要表现成占有发展权利、使用发展权利和收益发展权利。从目前情况看,这些发展权利正在呈现出进一步向垄断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强化的趋势。譬如,在公有产权的占有上,垄断行业群体人均占有国有资产的现状是:电力行业100万元,通信行业220万元,石化行业104万元,烟草行业100万元,铁路行业90万元,金融业1143万元;即使是人数众多的国有事业单位,其人均占有国有资产也达到了10万元以上。而其它社会群体不但没有占有或很少占有实际为单位所有的国有资产,而且其占有的私人财产权与垄断群体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比较起来也是相当的不对称。据估算,大中型民营企业人均占有资产总额不过4.8万元,中小型民营企业人均占有资产总额不过区区0.9万元。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本来应该属于私人占有的发展权利被垄断行业所侵蚀。譬如,近年来,我国有超过5000万亩的土地被征用,造成了5000万的失地农民,农民因此损失的发展权利达到3万亿元,其中有至少2万亿元流向了垄断群体。占有发展权利的严重失衡必然带来的后果是使用发展权利和收益发展权利在各群体间配置链的进一步断裂和整个产权发展权利加速向垄断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强化,并最终使社会稳定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据公安部门统计,1994~2004年,全国非法群体性事件从1万起快速上升到7.4万起,年均增长22.2%;参与人数从73万人次上升到376万人次,年均增长17.8%。社会不满行为的激增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改革现行产权发展权利分配模式已经成为了社会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总结以上三个方面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垄断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目前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尽快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并彻底地打破垄断和既得利益格局,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一个各社会群体及成员和谐共生的利益均衡的社会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