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 董登新(教授)
贫富不均、贫富差别,在任何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只是不同国家因发达程度不同,而使贫富悬殊在程度上会有较大差异。
人们认为:贫富差别的形成,既有先天的原因,也有后天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也有经济因素和个人因素。其中,由于社会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机会不均等”(如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贫富悬殊,是最不可以原谅的,这也是政府必须花精力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
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贫富悬殊,在文明的社会,负责任的政府是不可以坐视不理的,政府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尽可能降低这种贫富分化的悬殊程度。其中,税收制度便是一个行之有效而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
税收主要借助其强制性再分配手段来对社会经济施展宏观调控之功能。它既可以通过减税优惠支持经济扩张,也可以通过加税重赋限制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当然,它也可以针对个人所得,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区别对等,以达到“均贫富”之目的。
一般地,老百姓总以为所有税种都不是好东西,加税更是要命的东西。其实,税收对于穷人、富人而言,差别是巨大的,这恐怕不是一般老百姓所能想象得到的。
其实,税的实质是“均贫富”的。对于企业而言,效益越好、纳税越多;对于个人而方,越富有的人、纳税越多。尽管税是“取之于民、还之于民”,但更多的时候税收支付主要是用于社会公共开支和穷人救济。也就是说,税收的绝大部分主要来源于效益好的企业和富人,但在税收支出上却主要用于了社会公共开支和穷人救济。
不信?我们可以用数据说话。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统计可能还无法提供按收入分配等级来计算他们对社会税收的贡献,但我们可以借用美国的数据看看美国国民的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结构。
2004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结构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第一大税种。从广义的个人税来看,它几乎占到美国联邦税收总额的60%以上。其中,个人所得税占43%,社会保险税占35%(取雇员与雇主各一半)。
很显然,美国个人或家庭是联邦税收的最大贡献者。但从个人所得税贡献份额来看,占纳税人比例5%的富人,尽管他们占有33.4%的社会财富(超过1/3),但他们却最大份额地贡献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的57.1%(超过一半的比例)。
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前千分之一最富有的纳税人,他们占有社会财富9.1%,但合计缴纳了占17.4%的联邦个人所得税。
还有,占纳税人比例1%的富人,他们占有社会财富的19%,但他们贡献了个人所得税36.9%的份额。
相反,占纳税人比例50%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占有社会财富的13.4%,但他们却只贡献了个人所得税份额的3.3%。由此可见,穷人对税收的贡献份额是相对有限的。
实际上,税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正是要达到这样一种分配格局、这样一种分配效果:让富人以其巨大的纳税能力承担更多的税负,让穷人尽可能拥有纳税资格,但只是象征性地纳税,这是一个国民的光荣责任和应尽义务。哪怕缴税一分钱,也算是正规纳税人,也算是为国作贡献了。
其实,税制设计中最能体现“均贫富”功能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尤其是将它应用在“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上,则更能将“均贫富”的作用发挥到淋漓尽致的地步。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中,如果害怕伤及到穷人的利益,则可以通过两个策略来减轻穷人税负:一是将“豁免额”(也称免征额)标准制订得高一些;二是将低端税率设置再低一些。这样既可以给穷人一个纳税的名份,又可以实际上减轻穷人税负。当然,更主要的是通过超额累进税率让富人贡献更多、更大!
因此,税的本质,与其说是由国家“取之于民、还之于民”,倒不如说,让企业和富人“赚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对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实施更高水平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也正是巴菲特一直在表白的意图:让富人实质性多缴税!让穷人象征性少缴税!
附: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两类超额累进税率表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1600元。)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