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不同意可否辞退 孕妇调岗须经其同意,广东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解读:

  根据《办法》的上述规定,用人单位除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外,同时还进一步规定了若因此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调岗不同意可否辞退 孕妇调岗须经其同意,广东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上述规定来看,从10月1日起,用人单位若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需要征得女职工同意,用人单位在未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如果女职工不愿换岗并因此而与用人单位引发争议,不上班或上不了班,责任将被落在单位,单位仍要照发当事人工资,并安排至原来的岗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摘录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妇女,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妇女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妇女的退休待遇。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第十六条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企业逐步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有条件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当地妇女进行妇科疾病的免费普查。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障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男职工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与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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