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农业实施支持保护的理论依据及现实必要性
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战略产业、生态产业,又是国民经济中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低的弱质性产业。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因此需要保护和支持。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实践看,农业保护是人类工业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胡锦涛)。”
从我区的实际情况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瓶颈因素。回报农民、反哺农业、支持农村成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财政支农支出较快增长;全面实施农业补贴政策,实现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农村统筹提留;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逐年增加,农民享受到各种免费培训。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1)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存在“两低”问题,一是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低,目前仅在15%左右;二是补贴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很低,补贴总和仅占农民收入的5%左右(美国农民收入30%以上来自政策补贴)。(2)农业科技投入比例严重偏低,我区农业研究和发展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0.2%,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在3%以上。(3)城乡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明显偏底。(4)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速度总是快于农产品价格上涨的速度,由于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到工商业的无形盘剥。有关研究表明,2004年我区农民因化肥饲料涨价人均增加农业支出70元(居鸿昌等《经济全球化下加强我区农业支持保护研究》),约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5)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弱化。美国40%的农业投资来自于金融贷款,政府为90%的农民提供银行担保。而我区农业贷款比重低、信用担保体系发育迟缓,大多数农民使用信用资金的成本是城市居民的2倍以上。
2. 整合各类支农政策
根据WTO规则,我们可以采取财政、税收、信贷、科技、收入分配、价格、流通、资源和环境等多种政策支持和保护农业。(1)财政政策。属于“绿箱”政策范畴,包括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等支出;对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咨询、农业资源储备等一般农业服务的补贴;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环境等方面的补贴以及于收入部挂钩的其它补贴等。(2)税收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范畴,比如在我区全面实施的免除农业税政策;今后可利用的政策空间是减免涉农企业的税收等优惠措施。(3)农业信贷支持。延伸农村金融网点,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为农民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成为农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4)农业科技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范畴,是指通过扶持农业科技发展和推广应用支持保护农业。综上所述,我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方面尚有许多可利用的空间,关键是加大投入力度,如何整合资源,形成政策合力,发挥最大效用的问题。
3改革土地征用制度
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而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通常认为,征地制度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土地征用是政府的特有权力;(2)征用后的土地应用于公共目的;(3)征用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后发背景,为降低城市化、工业化成本,实行赶超战略,我国的征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变异:第一,宽范围性。把国家征地目的由公共利益需要扩大到了满足各种建设用地需要,无限扩大了征地范围;第二,低补偿性。征地强调了对农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补偿,但按原土地用途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而非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第三,超强制性。理论上,征地权是国家对土地可以行使的最高权利,即使土地所有权人也无法凭借所有权与之对抗。在现行征地实施过程中,政府更是将强制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很多地方都到了出动军警保障被征用土地顺利实现用途转换的地步。
征地制度改革的原则思路:(1)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限定“公益”征地范围,消除农地产权歧视。要给予农民国民待遇,给予农地以严格的物权保护;严格界定“公益”征地范围,防止“公益”泛化和以“公益”之名滥占农地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2)改革征地补偿标准,保护农地产权权益。改革土地补偿费为土地使用权价格,根据市场机制调节土地流转;改革“按原用途前3年平均收益给予补偿”为“按未来50-70年预期收益”定价,以体现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本的价值,形成土地保护机制。(3)改革失地农民安置模式,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土地被征用后,“三缺”(缺技术、缺资金、缺信息)农民沦为“三无”(无社保、无岗位、无田地)农民具有某种必然性。为保护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应完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以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一是就业安置模式,要给失地农民长期稳定的生计出路,对失地农民在由农业岗位转移到二三产业的过程中的技术培训给予适当补偿,支持其成功实现岗位转换;二是尽可能采取留地安置方式,比如划定一定土地范围发展“高效农作区”、“观光农业区”等;三是普遍推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大胆创市场,成为发展第三产业的生力军。(4)改革征地程序,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等程序。(5)改革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农地补偿费应绝大多数或全额分配给原土地经营者,保护农民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收益权;以保障农地收益权为前提,彻底解决政府截留、村集体内部控制人私分、挪用土地补偿费等问题。不容许以“国家”、“集体”的名义侵犯农民利益、中饱私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