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和制定监督法的问题,在十年前就已经提出来了,可是至今还没有体现出实施效果.一旦出现腐败问题,就完全体现的是一种人治大于法制的观念,人大监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观点;人大在国家监督系统中具有主导性、全面性和权威性的观点;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观点;人大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人民利益和意志得到充分体现的观点.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是协调而不是干预,是建全制度而不是指手划脚.现在的人普遍认为政府的工作效率低,笔者认为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一旦成了政府官员,就拥有了大权在握高高在上的感觉,缺少的是一种竞争的压力.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往往也只此一家别无分店,似乎也没有必要去提高质量和效率. 二政府行为逐渐走向资源浪费.官员花的是国家的钱,是纳税人的钱,"用他人的钱为他人办事",既没有产权约束也无须担心成本,自由度比市场竞争中的私营企业家权力大,不计成本的现象就不免时常发生.政府行为不必考虑利润因素,并且权力还是垄断型的,甚至还有"无限透支"的可能,其结果造成的损失自然远远大于企业家. 三监督不力.政府部门的业务有着天然的垄断型,向监督者提供信息的又是被监督者本人,可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封锁所涉及的资源和产品信息自然方便有利,根据不完备的监督信息,做出的监督策略其实就等于没有监督. 有许多经济学家都持有同一个观点:判断一个社会制度的好坏标志不是经济福利,而是人的自由程度.一个处处受到国家干预的经济体制,带来的必然是一种不健康的竞争环境. 人类的自由标准,一般是指政治自由思想自由和经济自由,其中经济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实现经济自由的途径是市场经济,一切应该有市场(而不是市长)说了算,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让人们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的竞争.只有在竞争中进行协调,从而让经济制度从无序走向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