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递减率”: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中的一个“经验定律”



  案例:目前,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290元/月,加上40元的粮油补贴/月,合计达到330元/月。一个3口之家,一对夫妇再加一个子女,假定没有任何其他收入,那么,这个家庭每月的实际净收入为3´330=990元。北京市目前的职工最低工资为465元/月,同样是该三口之家,假定夫妇都就业并拿最低工资,那么,这个家庭每月的实际净收入为2´465=930元。这样,如果在“不干活吃低保”和“就业但领最低工资”之间选择,这个家庭肯定会选择前者。

  评论:这个案例涉及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问题,如果二者政策衔接不科学、不合理,就会出现制度性的“养懒人”现象。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在我国许多地方都存在,带有共性。媒体报道,一些地方百万富翁“吃低保”2年,这是一个管理中的问题。但在案例中,“干活不如吃低保”,则是典型的制度设计缺陷问题。当前,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压力很大。我们既要积极促进劳动者就业,使劳动者通过劳动自食其力;也要为那些失业者或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这要求我们必须在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找到一个“边际点”,兼顾上述两方面的目标。

  实际上,各国都在努力探求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的“边际点”。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答案”。但通过对许多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我们发现了一个“经验定律”:就是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几个重要指标中存在按2/3(即66.7%)这个比率递减的规律。这些指标之间的“链条”是:

  工资®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金、残疾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

  即:(1)养老金=工资´2/3=工资´66.6%。养老金相当于工资的比例通常被称为替代率,这是养老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2)最低工资=养老金´2/3=工资´2/3´2/3=工资´44.4%。

  (3)失业金(残疾保障金)=最低工资´2/3=工资´2/3´2/3´2/3=工资´29.6%。

  (4)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金´2/3=工资´2/3´2/3´2/3´2/3=工资´19.8%;

  上述关系的图示如下:

单位:元/月

 

  说明:(1)2/3(或66.7%)只是一个大致的数量关系,国外这个比例一般分布在60%-70%之间。具体运用上,应根据我国各地实际作一些微调。

  (2)为什么上述指标之间按2/3递减?我们曾就这个规律的合理性向国外专家探询过,但得到的答案是:它是一个经验规律。

  (3)工资、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金、低保金都是指社会平均数。

  (4)许多国家建立了残疾保障制度。把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长期失业并长期享受失业待遇,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5)按“2/3递减率”计算出的失业金,是失业金的一个上限数额,具体可根据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有所调整;下限为该上限的2/3,即等于低保金标准。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为了促进就业,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政策导向上鼓励“从福利到工作”、“从救济到工作”,并采取缩短失业保险领取期限,限制终身不同阶段领取失业保险累计年限(如2年)等具体措施。

  (6)按“2/3递减率”计算出的低保金是上限数额(假设为“1”),是按单人家庭计算的。如果为二人以上家庭,则第二个及以上家庭成员的低保金为该标准的2/3,则家庭总的低保金为1+N´2/3(N≥2)。

  “2/3递减率”运用案例:我们仍以北京市为例。2002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728元,即1727.3元/月。这样,按“2/3递减率”计算,北京的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金、低保金水平分别为1151.5元/月、767.7元/月、511.8元/月、341.2元/月。而北京目前的最低工资、失业金、低保金的实际水平分别为819元/月、465元/月、326-419元/月、330元/月。对比见下表:

 “2/3递减率”: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中的一个“经验定律”
  如果按“2/3递减率”推算,北京一个3口之家,如单纯“吃低保”,一个月的实际收入应为:341.2+2´341.2´2/3=796.1元;如果夫妻只有一方按最低工资就业,家庭实际收入为767.7元/月,略低于“吃低保”;如果夫妻双方都按最低工资就业,则1455.4元,夫妻应有就业的动力。

  建议:目前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的协调性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增加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衔接的科学性。一是建立城镇残疾保障制度,或者建立残(残疾人)遗(遗属)保障制度。目前,城镇残疾人理论上讲已经被城镇低保制度所覆盖,但残疾人由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不足,不宜和有就业能力的劳动者等同看待。残疾保障待遇应该高于低保,大致与失业保险待遇相当,并可长期享受。二是完善低保有关政策。例如,应根据家庭的人口结构(单人家庭和多人家庭)、人口的年龄结构和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确定不同的低保待遇标准;对享受低保人员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探索实物券(食品券)等低保待遇发放形式,以鼓励低保对象积极就业。三是加强部门在制定政策时的有效协调。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协调性,仍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特别应学习英美等国“从救济到工作”的做法,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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