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劳动合同法下载 NGO视角下的《劳动合同法》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获得通过。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较之于12年前施行的《劳动法》而言,《劳动合同法》具有相当多的实质性突破和进步。比如,在适用范围方面,《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劳动合同法》确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就是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范围。由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标志性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确定可以调整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按照《劳动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法》仅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同时其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规范,更进一步越来越近地将其“触角”延伸到了NGO的领域。

因此,在这部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将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纳入其中。NGO(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社会单元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无疑也必将对NGO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用人制度、员工招聘、录用、解聘等方面的问题,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对于NGO的负责人、管理者,还是作为在NGO任职的劳动者,甚至还有专门以维护劳工权益为主旨的NGO来说,我们都需要关注、了解和学习这部新的法律。

说到《劳动合同法》对NGO的影响,我们似乎首先应对NGO本身予以界定和归类。首先,暂把专门以为维护劳工权益为主的NGO放在一边,针对大多数普遍意义上的NGO来说,对于这部新法却都无法回避:

在“官方NGO”(或者具有浓厚官方背景的NGO)的命题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框定,当然指向了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照前文所列的《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当然是位列其中了。

而对于“草根NGO”来说,或许因其成分、表现形式复杂,似乎更难归类。但现在一种“普遍”的现实是:由于法律政策的严格限定,很多草根NGO都在无奈之下选择了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这样,仅从法律形式上,其作为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更是毫无疑问的。而对于那些既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也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草根NGO”来说,由于其在现实的法律语境下的合法性仍有待肯定(或者说,某些“草根NGO”未必把自己作为“用人单位”,也可能仅仅是一个松散的团体聚合,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机构单位),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

然而,无论是“官方NGO”还是“草根NGO”,因其公益属性,在与人有关的管理方面,还有一个更为头疼的问题:志愿者。无论怎样去界定NGO,志愿者对于NGO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志愿者与NGO之间的法律关系却始终是模糊不定的。

从志愿者参与NGO的工作性质来分,志愿者可以分为长期、固定提供无偿服务的志愿者和仅参加某项活动或项目的临时志愿者;从志愿者与NGO的关系密切和重要程度来分,志愿者可以分为核心志愿者和外围志愿者;从志愿者的工作时间来分,可以分为全职的志愿者和非全日制工作的志愿者。

 2016劳动合同法下载 NGO视角下的《劳动合同法》

志愿者与NGO的关系之密切,甚至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但关于NGO与志愿者之间的关系,仍然不能被界定为劳动关系。虽然有的志愿者每天8小时按时到NGO上班,虽然有的志愿者以补贴的形式按时领取“工资”(虽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定义为补贴,但实质上,很多时候,这些“补贴”正是志愿者用以维持生计的定期资金来源。)正因为如此,NGO对于志愿者并无《劳动合同法》,甚至《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二者之间的关系被当然地排除在劳动合同关系之外。

但随之而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对于某些“全职”志愿者来说,似乎是不公平的。虽然很久以来,在NGO界一直在讨论,志愿者是否可以“全职”,如果全职工作,还算不算志愿者?但现在的现实是,的确就有一些志愿者用全日制的时间为NGO工作,而他们或者不要求报酬,或者领取低廉的工作补贴为NGO付出自己的辛苦、努力,甚至青春。的确,当崭新的《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都予以肯定的时候,我们对于全职的志愿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不敢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确定为劳动关系。谁能厘清和准确定位他们各自的关系?不好意思,我自己也还没有答案。或许,依靠我们的智慧,在此后的立法中,需要对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予以权威性的定位,无论是从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角度,还是调整志愿者与NGO之间的和谐关系角度,都将是一盏新的明灯。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NGO健康、蓬勃、快速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将寄望于在法律的框架下,对自身运行和管理随之作出相应调整和回应,将是明智的选择。否则,再伟大的使命和高尚的宗旨,一旦在法律面前碰壁,都将毫无疑问地付出其必要的代价。因此,对NGO人来说,当前至少在面对《劳动合同法》的时候,知法守法,守其规制,无疑是对NGO自身一个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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