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制造商,就连帮助制造商宣传销售的伯杜公司也在责难逃,因为被指控“错误引导”公众,也被处以6.345亿美元罚金。如此高额的罚金,足以对两家公司形成威慑,更为重要的是,同行业也将因此受到威慑,引以为戒。针对当前虚假广告已有泛滥蔓延之势,《广告法》中的惩处力度已经明显偏弱,失去了法律的威慑性,因此需要加大虚假广告惩处力度。同时要加强监管范围,不仅要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有效的管理,还要对广告公司具体的广告行为作出规范,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广告公司,媒体乃至个人明星也要进行处罚。
2007年9月5日国家广电总局通报批评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和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严重违规,制作播出涉性节目,《通报》责令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和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立即停止播出该类节目,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认真查处[14]。《通报》下达后各地电台虚假广告得到了一段时间的清理,最近两年国家有关部门对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越来越大,与前几年虚假广告大行其道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不过行政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广告的产生与发展,只是最近两年广播广告的严厉审查对虚假广告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这种行政处罚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其效用会降低,虚假广告又会再次泛滥。究其原因在于,通报不具有法律效率,对于媒体只能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国新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但这一条款也只限定于制作虚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对于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其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将刑事责任主体扩大到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个人和单位,同时加大处罚力度。
(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一般而言,广告的产生需经过四个环节:第一,广告公司设计文案,并对广告内容进行第一道把关。第二,企业将广告文案上报给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审核,获得广告批准文号。第三,广告公司与媒体联系,媒体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第三次审核,通过后刊登或播出;第四,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控,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首先在第一道关口上,中国的广告公司,都有两到三个广告审核员.他们是商品广告的第一道把关者,但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非但不进行把关,反而利用对法律熟悉之便,为企业的商品宣传寻找法律漏洞,使这些广告打法律的擦边球,为虚假广告的诞生打开方便之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