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告审查形同虚设
保健品广告违规发布, 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还是现今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主要是由媒体自身组成的广告审查部门来完成。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对发布后的广告进行事后监督,查处违法广告。并且工商局对电台广告的管理方式也有漏洞:工商局对电台个的检查采取的是抽样检查的方式,如果在选取样本是违反了随机原则,就会出现系统误差,导致检查结果不准确。在接受工商局的检查时,电台往往不向工商人员提供全部广告录音带,而是有意识选取其中的“合法”片段,这就违法了抽样检查的随机原则,导致检查结果不科学,使许多虚假广告成了漏网之鱼[11]。因为对电台广告的监测只能通过抽样方式,所以在电台做虚假广告被查处的几率,要比在平面媒体上小得多。
在现今广告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下,媒体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是有求必应,有广告就刊播。在电台内部也经常会出现新闻部门向广告部门“妥协”的情况。美国时代周刊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创刊的时候就规定了一个原则——国家与教堂的原则,其编辑新闻部门和广告部门完全分开,广告部门不能影响编辑新闻部门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放到中国二级城市,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电台管理部门在广告审查时不得不屈服于“生存的压力”。
(四)处罚和通报效果甚微
中国《广告法》的惩处力度比较小。《广告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广播广告的费用相对低廉,即使罚款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惩治作用,并且广告发布者如果没有被抓,其获得的利益要远远比其所承担的风险多,2006年,美国强力止痛药奥施康定(Oxycontin)的制造公司和3名现任及前任高管5月10日向美国法庭承认,他们在奥施康定有高度上瘾风险的问题上“误导”公众有罪,并同意支付6.345亿美元罚金(约合人民币48.8亿元)。这是美国历史上制药公司因类似案件支付的“第三”高罚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