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与实践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史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与实践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对外扩张,各国劳资关系力量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伴随着贫穷的全球化,劳工权益保障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发达国家发起,并逐渐演变成一股世界性潮流。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生产守则运动”。该运动要求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等企业,必须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来制定和实施工资、劳动时间、安全卫生等劳工标准。企业的生产守则最初是在劳工组织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跨国公司为保持企业形象而设立的有关企业内部劳工标准方面的自律性规则,其目的着眼于改善劳工状况。但是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生产守则,一定程度上服从于其商业利益,实施状况很难得到社会监督。因此,在多重力量的推动下,生产守则运动开始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向社会监督的外部生产守则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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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到 2000 年为止,全球共有 246个生产守则,其中 118个由跨国公司制订,92个由行业协会和贸易协会制订,32个由非政府组织制定,4个由国际组织制订。如今,全球各种类型的生产守则已经超过400多个。由商贸协会、多边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的生产守则主要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地,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由“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于 1997年制定的 SA8000 标准。一些跨国公司为了树立品牌形象,纷纷响应SA8000 标准,而且也要求产品配套企业和合作企业都要遵守这些守则,从而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展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

如今,企业社会责任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已从当初以处理劳工冲突和环保问题为主要功能,上升到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阶段。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流派

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之日起,对于企业到底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标的公司组织,对于“社会责任”这个以往被视为是政府应负担的责任的观念,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加以应对?我们依据公司对社会责任采取的“态度”,对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简单综述。

企业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应对社会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暗含了对两种评价尺度的权衡,一是经济尺度,一是道德尺度。经济指的是经济利益,经济尺度是企业对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程度;道德是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良心指导和约束的人格品质规范和调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尺度就是企业以这些规范来判断自身行为善恶的价值评价标准。

按照企业对经济尺度与道德尺度的权衡状况,可以把目前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分成单纯营利论、功利主义论和理想主义论三种类型。以经济尺度为横轴,道德尺度为纵轴,我们建立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坐标系,可以形象地在三个不同位置标出三种理论,如图所示:

单纯营利论

单纯营利论认为社会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各有不同的功能。公司属于私人领域,而政府属于公共领域。社会责任首先是一个公共领域的概念,政府是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它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则,将一部分社会责任划分给公司承担。公司作为私人领域的组成部分,其董事与经理人的目标是“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单纯营利论”衡量企业行为时,把经济尺度放在第一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在道德尺度,只限于最基本的遵循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满足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的限制以外,为股东谋取的利益是尽可能越大越好。虽然公司对某些与公司相关的团体(如顾客、供应商、债权人与员工)也负有一定的义务,但是这些义务起源于契约上的关系或者法律上的规定,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公司对利益相关者负有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

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就是这种学说的支持者,他从多个角度论证了企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认为在自由社会,存在且仅存一项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使用其资源和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哈耶克是另一位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他是自由秩序的著名倡导者,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悖于自由的,因为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日渐广泛必导致政府干预的不断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将是不得不按照政府的权威行事从而损害自由。

功利主义论

功利主义论认为,只有那些能使企业获得益处的社会责任行为,才值得公司去做。比如对慈善机构的捐款、对落后地区的投资、雇佣少数民族或残疾人等等行为,会为企业创造出更好的经营环境和onmouseover=displayAd(3);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3);>企业文化,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最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既承担了社会责任,为社会做了贡献,同时也获得了好处,可谓一举两得。

功利主义论者在进行企业决策时,主要以经济尺度为衡量标准,遵循“成本与收益”法则,考虑企业的道德行为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兼顾道德尺度,谋求企业与社会共同受益。因此,这种学说本质上仍然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目标,与单纯营利论所不同之处在于,功利主义论者主张公司在其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比被动地遵循法律更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只要承担这些责任的行为能给公司带来好处。

功利主义论的观点在美国早已为法院采纳,1953 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A. P. Smith公司对普林斯顿大学的捐赠是有益于公司形象的改善的长期投资行为,是公司的默示权限,不必受股东的诉讼。

理想主义论

理想主义论的支持者认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回报社会。除了外部法律所加于公司的义务之外,公司的剩余目标也包含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部门、社区、媒体、自然环境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公司在决策的时候,应当合理地调和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团体的利益。因此,理想主义论者主张公司不应一味以“成本与收益分析”的经济尺度为决策基准,而强调把道德因素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强调企业在道德上的“善”——回报社会,因此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

管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也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因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目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大化。

20世纪 90 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进入我国学术界视野,我国学术界绝大多数研究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持肯定的态度。近年来,这一课题的研究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兴趣,但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的较少,多数是论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或者是结合对 SA8000 的评价提出我国的对策。

法律规定与公司实践

1937年,德国的《股份公司法》最早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法强调,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1968年,欧共体发布了公司法第一号指令,要求成员国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与公司从事交易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切实保护。英国也在 1980年修改公司法时,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英国的《城市法典(City Code)》第九条规定,“在董事向股东提供建议时,董事应当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雇员以及债权人的利益”。1984年4月,美国法律研究所发表一份关于《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劝告》的建议,其中关于“公司的目的与行动”的规定,与之前一般的公司规定相比,扩大了公司的目的,公司不仅具有追逐利润和股东利益的经济目的,还要对社会负担一定的责任,在追求营利目标的同时,必须受社会责任或社会需要的制约。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率先修正其公司法,将美国法律研究所的建议赋予了法律效力。该修改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也要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一方利益负责。至今,美国已有近30个州(超过半数的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为股东服务。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该准则虽然对任何国家或公司没有约束力,但要求更加保护利害相关人士和股东的权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责制。2000 年该准则重新修订,更加强调了签署国政府在促进和执行准则方面的责任。2004年, OECD在《公司治理原则》的“董事会的责任”一节中将“董事会应该保证遵守适当的法律,并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修改为“董事会应该具有很高的伦理标准,它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种修改明确反映出国际上主流的一种趋势:公司应该主动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在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做出了重大修订,新《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

在实践上,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来专门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事项,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开发表社会责任报告。2005年10月,英国企业社会责任网络”(CSR Network)咨询公司对财富百强企业进行了一次社会责任评估。参与评估的企业名单是由美国著名《财富》杂志选出的全球 100家总收入最高的公司,然后再由 CSR Network 根据各大公司的年鉴、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网络报告来进一步考核。CSR Network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对社会责任比往年更加重视,更多财富百强企业主动提交可持续发展报告。在2003年CSR Network的调查中,只有48个公司提交了可持续发展报告,但在2004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中,已有72个公司提交了报告,其中 66 份是独立的报告,4 份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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