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收入,还是维护权利:反贫困的公共行为取向



——《饥饿与公共行为》书评

 

(吴晓林,中南大学公共管理系,湖南长沙,410083)

 

 

市场经济的扩展,不仅为区域财富总量的增长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也为个人能力的发挥创造了机会。国家财富和人均财富的不断增长成为“市场神话”的佐证。然而市场的发展在另一个纬度也以无情的淘汰式力量将一些群体推进“贫困、饥饿、营养不良、歧视、脆弱”的边缘。总体财富的增加并不构成掩盖或容忍特定群体利益受损的理由,在社会空前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面前,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是单一地依靠提高收入还是积极地维护其权利,成为公共行为的选择困境。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阿玛蒂亚·森与让·德雷兹的合著《饥饿与公共行为》(Hunger and public action,以下简称《饥饿》)一书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解答,给人以启发。

一、贫困的根源:能力的相对剥夺

 

贫穷更常见的定义是根据收入的不足来界定的。[1](P1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没有其他生产手段的人们……在劳动力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就显得特别脆弱(P6)失去收入机会或仅仅获得最低报酬的人们被自然而然地定义为贫困阶层。基于此,有人认为贫困的产生和存在就是因为收入的丧失,他们按财产所有权定义了“权利”的概念,《饥饿》一书这样概括了他们的观点“在各种社会结合体中,如果强有力的法律、政治、经济措施可利用的话,个人就可能确立一些可供选择商品束的控制……这样,个人能够确立其支配的可供选择的商品束,就被称为‘权利’” [1](P10)。

该书对此进行了有力批驳,认为“一个人的权利不仅由她最初拥有的东西所决定,还有赖于她通过交换所获得的东西” [1](P10)。我们不难发现,当别人用自己最初的所有,在自由市场上获得了优势地位,并由此充分享受了权利和“扩展权利”以后,生活状况毫无改善或者改善不大甚至有所退步的群体实质上处于相对剥夺的境地。在作者看来,一个人如果不具备避免可避免的死亡、可预期的发病,缺乏避免营养不良的能力,这个人就在相当程度上遭受到了严重剥夺。而这些能力可能并不仅仅依靠他的收入状况,还有赖于公共行为所致成的公共卫生设施、健康保健措施、饮用水安全、社会救济等条件。

在“经济发展与公共援助”一章中,作者指出:“收入本身就是一个从所有权和交换中派生出来的变量,从而在分析权利丧失上它所能提供的知识一个苍白的关注点。而且同样重要的是,有许多必需品事实上并不按通常的方式在市场上买卖” [1](P187)。从根本上讲,我们必须从那种“加总式的福利或进步”观念中解脱出来,抛弃总量财富下对人的手段式解构方法,重新认识个体人的本质,追求人之为人的权利和全面发展。因为,“对商品控制有关的权利予以关注,不得不看作只具有手段上的重要性,而我们的着眼点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的基本能力上。”[1](P14)

 

作者疾呼“我们可将贫穷本身看做基本能力的一种严重丧失。”(P16)

二、贫穷的消除:能力的权利保障

 

贫穷的存在是经济高度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畸形产物。“长期饥饿和持续存在致命的饥荒周期性就不得不被看作道义上和政治上不可接受的事件”。 [1](P4)我们应当看到,任何群体在社会共同体范畴内,有着合作共同收获的同样预期,发展和改善为每个人所欲求。“人类在社会框架内,丧失的是他天然的自由以及它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自己所拥有的一切。[2](P26-27)

从权利的实现途径来看,一个人的社会存在,需要两种权利类型来支撑:一种是被社会认同了的普遍于每个人的生而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权利不需要他人或国家干涉,被称为“消极权利”[1];另一种是需要国家和公共行为积极保障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是个人消极权利遭遇剥夺或相对剥夺以后,公权力保持有效介入,以填补权利空间维护个体存在的契约式公共行为。“当一些群体在现金收入的标尺下处境相对恶化,就可能导致他们事务支配能力的下降”甚至消灭,其与生俱来的生命权遭遇破产,必然要求另一种介质输入保护式力量才能从本质上维护人之为“人”的能力,这种媒介不可能由市场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机构担当。只有这样,才能“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服的强力”。 [2]( P41)

因而,《饥饿》强调“人们所享有的能力需要依赖许多因素,除了支配可从市场购买的商品以外。这些因素中,政府在教育、健康、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公共设施,都是特别重要的” ,[1](P188)因为食物常常可以从市场购买,而其他因素则需要政府机构提供。针对经济决定论或收入决定论的论调,该书列举了引渡卡拉拉邦、非洲佛得脚、肯尼亚等贫穷地区,在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分别取得了生命健康、预期生命等重要指标的不凡成绩;也以中国改革开放前后为例作了比较式研究:改革开放以后一段时间内的限制性发展,不仅仅包括强制推行的家庭人口控制;还在农民可获得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在总体上大幅下降。在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经济成就面前,中国的婴儿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等方面进展不大甚至有所倒退。作者明确地告诉我们“如果公共行为旨在促进人们的基本权利与能力,那么即使在低收入水平的情况下,也能取得不错的成绩”。 [1](P232)

 

JEAN DREZE和AMARTYA SEN还十分重视公众参与的问题,他们认为“国家行为不仅仅是一个公共递送和政府首倡的问题,它,在很大一方面,还是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公众参与对政府政策不论是采取‘合作’还是‘对抗’的态度,都能产生强大的积极作用” [1](P267),他们肯定刺激因素的重要性,尤其市场机制做提供的特定刺激因素所起的独特作用,鼓励那些旨在极力全体公民进行合作、批评及其协调的刺激因素。认为“政治多元的贡献,与对抗性政治和社会批评在影响政府沿着对人民福利更加敏感的方向前进中的重要性相关” [1](P285)。这种观点还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代政治学的发展趋势相呼应,与墨菲所说的“一个健康的民主程序需要诸多政治力量的震荡和众多力量的开放性的矛盾斗争” [3](P8)有异曲同工之妙。以这样的理论来建构“合作冲突”的反贫困模式,不但是反贫困多元参与的本质要求,也是重建政治学的合宜之题。总之,《饥饿》一书,从能力丧失入手深入分析了贫困产生的根源,又从权利维护的视角为读者提供了反贫困的思路,让人耳目一新,其思想之深刻,见解之独到让人充分领略了大师的风采。

 

[参考文献]

 

[1] [印]JEAN DREZE/AMARTYA SEN,苏雷译:《饥饿与公共行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5,4

[3][英]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提高收入,还是维护权利:反贫困的公共行为取向

[1] 关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论述可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第90页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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