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深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得到了人们普遍的关注。经济、科技、社会、人口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已经得到各国的公认。消费观转向对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人们不仅要提高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生活质量,当然包括环境质量。然而,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往往包含贸易手段,所以环境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国际贸易。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纷纷筑起绿色壁垒。我国农业遭到了严重的打击,损失极大。一个例子就是WTO框架下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所携疾病的损害。这些例外条款赋予成员国根据本国环保水平制定对本国产品和进口品同时生效的环保标准的权力。这些制度层面的变化客观地支持了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到最后的消费都与环保问题息息相关,绿色贸易壁垒必然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说来,绿色贸易壁垒只对发展中国家起作用。发达国的经济基础好、技术水平高、环保意识强,环保标准比较严格,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生产技术落后,环保水平和环保标准在短期内无法与发达国相比。为了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常常制定过分苛刻的环保标准。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利用世贸组织协议下允许的游戏规则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其结果是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能顺利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往往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被拒之于发达国家之外。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生产的环保水平还比较低,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及过程、包装贮运、产品成分及性能等与先进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是受绿色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2002年我国约有包括农产品在内的价值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绿色贸易壁垒受阻。以养蜂业为例,我国是世界蜂业大国,蜂蜜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但2003年年初,欧盟以我国蜂蜜所含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进口中国蜂蜜。欧盟国家的许多商场陆续将中国产蜂蜜撤下柜台,停止出售;已运抵欧盟国家的中国蜂蜜被执行退运。欧盟甚至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海产品。另外,中国成为受到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的许多农产品实施了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因此,合理应对国际贸易中日益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是走出我国农产品出口困境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二、绿色壁垒的基本内涵
2.1绿色壁垒的定义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相比,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实施效果的歧视性等特征。
2.2基本内容
各国的具体做法虽各有不同,但从生产、包装贮运到使用的全过程都有不同程度的环境限制。按产品形成及运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包括:(1)有关生产方法、加工过程的限制措施。现在已有不少国家意识到,仅靠对产品本身污染的末端控制已不适应需要,于是纷纷制定了有关产品加工过程和加工方法必须符合特定环境要求的PPM(Processing &·Product Method)标准。在乌拉圭回合签订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中,对PPM的境外实施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即如果这种PPM标准影响产品功能,进口国有权限制不符和本国PPM标准的产品进口。(2)有关包装贮运的环境限制措施。这是指对包装物的成分、可再装性、环境标志图案以及运输中有关危险品不得靠岸甚至不得运输等方面的规定,(3)有关产品组分、性能及使用的限制性措施。这方面的限制性措施涉及面较广,包括的内容也多,而且经常变化,往往难以适应。例如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要求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的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十;法国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日本对进口蔬菜中农药的残留量规定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三十点五等等。
2.3基本类型
绿色壁垒的内容比较广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绿色技术标准。1995年4月,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欧盟也启动了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
某些技术标准。(2)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例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在申请和审查合格并拿到"绿色通行证"以后才能进行。(3)绿色包装制度。要求包装必须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如德国的《德国包装物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的《回收条例》和《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等。(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存在,但现在愈来愈得到强化。1993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就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和指导性残留量。(5)绿色补贴。它是指一种将资环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经济效果使成本与效益尽可能在生产和经营者身上得到统一的一种手段。
2.4基本特点
从其具体内容可以看出,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名义合理合法。以保护资源、环境和动植物及人类健康为目标,关注生态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在国际和国家层面,还是团体、企业和消费者层面,均得到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内容广泛而系统。不但包括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不仅涉及资源环境,而且涉及动植物与人类健康;不仅包括商品生产、销售,而且涉及生产方法与过程;不仅涉及法律法规,而且涉及产品标准;不仅涉及产品内在品质,而且涉及产品的外部包装等。
(3)形式复杂且技术性强。发达国家利用科学技术的优势,通过制定大量的系统而且严密的农牧业标准和法律法规,以满足其农牧业生产、加工、贸易活动有序进行的多种要求,而且对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的鉴定等,都包括较多的科学技术成分。
(4)发展多变且具有隐蔽性。许多发达国家借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通过灵活多变的管理办法、监测内容和实施标准等,使出口方往往难以预见具体的内容及其变化,因此,绿色壁垒比其他非关税壁垒更容易回避贸易对方的指责。而且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是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难以及时应对而蒙受损失。
(5)具有歧视性和不公正待遇。各国在政策和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内资源技术条件和国内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有些条件是专门针对出口国家或商品制定的,甚至制定一些明显或隐蔽的双重环境标准,执行这些措施和标准时,隐含着歧视性和非公平待遇,往往是有利于本国生产者而不利于外国出口商。
(6)影响范围广且具有争议性。绿色壁垒的做法用以受到模仿而迅速扩散,产生连锁反应,涉及的范围也逐渐由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扩展,影响范畴大。但由于标准不统一且很难协调,往往容易产生分歧以及贸易摩擦。
三、全球化背景下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在全球化条件下,世界各国都被纳入到统一的世界市场上,各经济行为主体只有凭自己的真实实力来展开自由竞争,在世界农产品市场上也是如此。由于农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极为密切的关系,绿色壁垒必然对农产品产生重大的影响。从长远角度来看,其影响将愈来愈深入、明显和直接。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比较发达,资金实力比较雄厚,技术比较先进,环保意识也比较强,环保的水平也比较高,环保标准也就更为严格。发展中国家由于诸多方面的限制,其环保水平和标准在近期内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由于各国当前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根据各国国内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这样就很容易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往往被拒之于发达国家国门之外。因此,这种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国际环保标准是极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产品贸易的。从这一角度而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农产品贸易是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环保水平还比较低,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的过程和方法、包装贮运、组成成分及性能等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利于环保的因素。从总体而言,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这些方面造成其他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禁止进口、退货和索赔的案例非常之多。我国农产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较严重的影响:
(1)严格的技术标准,直接限制了中国农产品的出口。
发达国家在实施绿色壁垒的过程中,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在农产品的生产、包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技术要求,结果就是欧盟不允许中国的牛肉等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美国不允许中国的龙眼、苹果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日本厚生劳动省最近发出通告,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等的农药残留基准进行修改,新增11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修改4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修订的新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绝大部分产品从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个别产品的残留基准是从公布日开始施行。此次残留基准的修改新增11种农药,共涉及到粮谷类、蔬菜等60种农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这一农药残留标准的修改,涉及70多种农产品,我输日蔬菜类产品将受到重大影响。中国农产品因技术要求无法进入国际市场,直接限制了中国农产品的出口。爱
(2)严格的环保标准,削弱了中国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传统优势。
在传统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中,中国的花生、茶叶、蜂蜜等产品都处于优势地位。但是,由于发达国家提出自然食品、生态食品等口号,对产品的包装标准也提出要求,中国农产品目前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要求。中国的花生产量本来居世界首位,在对外贸易中曾经与美国、阿根廷一起成为世界三大花生出口国,但是,近几年来却因为黄曲霉毒素含量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标准而导致出口量下降,茶叶、蜂蜜也因为含有污染物质出口下滑。中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优势逐渐削弱。中国每年有240亿美元出口产品因为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标准而间接受到影响。
(3)严格的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增加了中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繁琐的卫生检疫制度,防止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而且利用WTO协议中关于环境问题规定的漏洞打擦边球,实行贸易歧视,增加了中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美国除了实行进口卫生许可证制度和良好食品生产规范注册认证制度外,又实行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制度,对所列指标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甚至三位,中国的技术水平难以达到。中国出口到德国的蜂蜜,因不能满足进口方特殊的卫生要求,使中国输往德国的三万多顿蜂蜜不得不停止出运而一度失去欧洲市场。同时,发达国家还针对中国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设置绿色壁垒。欧盟宣布禁止茶叶使用的农药标准由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新标准的62种,部分农药的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
由于进口国的苛刻标准,以及中国经济实力和农业水平的限制,中国农产品成本增加,价格上升,普遍比国际市场的价格高。以1998年国际期货市场价格为100,中国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为:小麦143,大米101,玉米180,大豆179,豆油156,花生油153,蔗糖183,棉花107。过高的价格,降低了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冲破绿色壁垒。
四、我国农产品出口受绿色壁垒阻碍的内部成因探析
4.1生产环境恶劣以及生产过程不完善问题
4.1.1生产地自然环境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忽视了生态保护,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资源的生态功能减弱。生态破坏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限制因素。生态破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森林资源破坏、水资源破坏、土地资源破坏、草场资源退化。在农业生产方面,不争的事实表现在为提高产量发展农村经济,把林地变成耕地,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治标不治本的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对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物的不合理管理,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由于此导致水土流失、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植被破坏、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以上事实,是不可否定的。由于人类为扩大生产贡献消费品,盲目追求所谓高质量的消费,消耗了大量的能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如此消费状态与“绿色”标准相差甚远。
4.1.2农药过量问题
大量不合理施用化肥也给蔬菜造成严重污染。据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测定,北京市菠菜硝酸盐含量高达每公斤2358毫克;萝卜为每公斤2177毫克,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蔬菜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2——3倍。硝酸盐在人体中易还原成亚硝酸盐,并进一步和胃肠中胺类物质合成极强的致癌物质——亚硝胺,常导致胃癌和食道癌。据美国资料报道,人体摄取的硝酸盐81.2%来自蔬菜。因此,蔬菜硝酸盐的含量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另外,硝酸盐过多易引起土壤酸化,破坏土壤结构,也污染了地下水。饮用水硝酸盐含量每公斤超过23毫克即引起婴儿中毒。此外工业三废中的有害物质是另一个污染源,如二氧化硫、氟化氢、氯、乙烯、氮氧化物、有毒的塑料薄膜、酚类化合物,重金属中的铅、锌、铜、铬、镉、砷、汞等20多种物质,不仅污染蔬菜,并使蔬菜品质变劣。
4.1.3二次污染问题
由于我国的农业工作者普遍专业素质不高,管理体系也较松弛,许多地方生产农产品时存在使用违禁农药、饲料添加剂现象,对农产品的质量造成源头上的污染。而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营销方式落后和管理不善,很容易对弄产品造成二次污染。这正中绿色壁垒其怀,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遭拒亦或遭到进口国的索赔。不解决质量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现状。
4.1.4农产品加工技术问题
我国食品加工企业大多底子薄,基础设施差,一些企业受观念、资金的制约,在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方面投入少,企业运行和食品卫生管理处于低水平状况,品牌企业少,名牌产品少,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状况差,企业诚信度差,私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违规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从原料采购、贮存运输到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污染隐患。初期农产品质量差,加工增殖程度低,缺乏国际竞争力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受我国经济条件的制约,我过虽然具有劳动力和土地资源优势,但是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现代化和标准化程度却很低,许多环节都没有与国际接轨。因此许多农产品都不能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一方面与这些国家的贸易政策和供求有关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大米品质低劣和加工水平较低等原因,导致大米缺乏国际竞争力,出口不能保持。
4.1.5包装问题
当前,包装作为商品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随商品的流通面进入社会的各个角落.我国农产品品材料包装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市场上很多农产品包装材料难以符合进口国对食品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要求。近几年,各地包装袋的抽样合格率普遍偏低,合格率只有50%-60%。这导致各国用绿色壁垒为手段拒绝进口我国农产品,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农产品出口。我们应积极倡导绿色包装,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资源,形成最少的废弃物和最低限度的环境污染。
4.1.6检验检疫问题
卫生检疫问题导致出口不畅。我国本来在畜产品出口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生产,加工和卫生检疫方面的问题较多,使我国畜产品出口不畅。过去欧盟,俄罗斯等过都曾经发生过禁止从我国进口畜产品的情况,今年受周边国家(地区)禽流感的影响,我国禽类产品对日本,俄罗斯和我国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的出口也大受打击。另外,我国的蔬菜生产也有优势,然而由于农业残留较高,在对欧美出口时受到严重的阻塞。如果在国内能检测出此问题,就不会发生类似现象。
4.2国家制度不完备以及体制不完善问题
4.2.1环境标准问题
我国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一套统一的环境认证体系。在现有的1927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标准,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存在滞后期,周期也长。国内较低的环保标准和落后的环保贸易法律体系,使得我国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方面陷于被动地位。
4.2.2农产品外贸体制不完善改革开放后,国有外贸公司进出口专营的垄断局面被打破,但我国农产品出口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体制。通常的做法是,拥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通过收购或者事先签订的订单从农村获得货源,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和包装,然后出口。其弊端是生产与出口主体分离,负责生产的管不到出口,负责出口的也难以参与生产。这种分离造成了主体利益的不一致性,致使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
4.2.3农产品生产的税收和财政制度不完善如当前农业补贴采取的常用方式是直接把补贴款交到农民手里,其实施效果与目的产生了偏差。对农户来说,人均分得少量的补贴款并不能对其生产带来多大的支持,农户更缺乏的是技术,更急需的是市场。因此,在税收和财政补贴上,应该向从事农业一体化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中间组织倾斜,向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倾斜,对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和绿色无公害产品开发的机构给予财政支持。目前我国对农业科研投入和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支持很少。据统计,1996年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不及发达国家平均数(2.37%)的1/10,也不及30个最低收入国家简单平均数(0.65%)的1/3,大大低于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4.2.4对绿色技术研发和绿色产品生产缺乏金融支持
二元经济下的农村金融制度不完善导致大量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流出农业部门,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推算,1979-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金融资金净流出量为10334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净流出8722亿元,邮政储蓄净流出1612亿元。从事绿色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中小民营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很难获得信用贷款;就直接融资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从事绿色技术研发的投资的风险资金也没有退出的渠道,限制了绿色产品研发的风险资金投入。
五、中国农产品贸易应对绿色壁垒的策略
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世界不可逆转的潮流。农业的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打破农产品贸易的绿色壁垒最终的解决办法在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农业环境的破坏主要是由于工业排放的"三废"、污水灌溉或用被污染的河水灌溉、大气污染、化肥用量过大、施肥方法不当以及农药等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造成的。其主要原因为:环保意识不强;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技术水平低;经济实力较弱;经济制度不完善(包括资产产权不清晰、产权不完全、资源市场无或薄、市场竞争不足、产权主体缺乏积极性和能力、政府干预不力或失灵等。为此,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5.1建立和完善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机制
(1)明晰资源产权并强化其安全性。将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对象化到具体的产权主体身上,为其注入关心自身利益的产权动力。而对于不能通过产权安排解决问题的资源(大气等)则应通过政策和法律制定硬性的约束指标进行保护。
(2)以鼓励排污权交易作为征费的补充。政府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目标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排污权的数量通过配套至拍卖等方式拍卖给有关经济实体,经济实体在获取排污权后,可将其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进行运营。当生产由自己进行时,排污权就在自己手中,当排污权成为一种结构性剩余资产后,就可以通过市场在一定规划下转让给他人。
(3)根据具体情况对使用者收费。这是对使用者征收的费用,它和污染治理成本、废弃物收集处理费用、行政费用等有关,和污染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无直接关系。
(4)提高农业经济实体的组织化程度。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将分散的产权整合,形成具有独立的利益、较强的谈判能力的实体,我们认为应当在资源资产化的基础上,由各产权主体成立专门的资产运营机构,对其资源实行资本经营。国家资源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集体资源应由集体成立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对资源进行运营。对私有产权而言,应成立中介组织为其保护产权服务。
(5)在当前尚未有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仲裁机关的情况下,可由环保部门暂行使实施预付金返还制度。对有污染环境潜在可能性产品征收预付金,如果产品使用后不到规定的征集点而避免了污染,就向使用者退还预付金。如企业生产过程结束后不能缴纳相关税费或不能弥补对有关主体造成的损失,预付金不再返还。因为我国农业环境污染源主要为农村的乡镇企业。但乡镇企业的发展缺乏正确的引导、合理的规划。乡镇企业的发展呈现的是"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局面,数量多,规模小,设备落后,清洁生产技术缺乏。再者,企业的寿命周期短,大起大落,相当一部分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不能按章缴纳税费。因此,这种制度在农村实行非常必要。
(6)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手段。除了工业应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外,农业本身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也是农业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
5.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制定和完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制度,严格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要认真贯彻实施与农业有关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建立农业环境管理制度今后需研究的政策有农业生态补偿费征收,农村环保社会投资,利用市场机制保护和改善环境,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生态农业产业化及其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政策。今后,应在继续坚持贯彻"三同时"制度,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土地占用审批制度、森林采伐制度等为核心的环保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农村经济模式与农村自然资源利用方向评估制度。
5.3制定环境管理技术标准和完善监测信息系统
制定完善农村和农业环境管理技术标准和监测信息系统,为农业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今后应建立以下标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及分级、生态环境评价方法、生态农业经济标准、生态无害化生产模式与技术评价标准、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标准、生态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方法技术指南、农业生态监测指标及方法等。同时应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开发农业环境信息库以及时提供农业环境的变化状况与信息。
5.4加强宣传教育
强化对农民和农村基层工作者的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除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文艺等手段以及正规环境教育外,要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地培训农村骨干力量,为环保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5.5成立和强化环保机构
当前,应加强县级环保部门的建设。乡镇一级也应设立专管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环保站。环保机构应配置懂环境、经济社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5.6深入展开对各国标准进行研究
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有关的环境法律规范、技术标准、限制措施及绿色贸易壁垒等进行系统的深入研究。一方面要借鉴有关经验和总结有关教训,另一方面对其不合理的保护要制定有关对策并依据有关国际规则和惯例据理力争,
5.7积极加强对外国际合作
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有效的农业环境管理制度,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利用外资发展环保型农业,为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并与各国签订互认协议以取得我国农产品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为消除绿色贸易壁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