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小资料:“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1895年成立,是一个旨在团结、代表并服务于全世界合作社的非政府性国际组织。我国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85年2月加入ICA,并于1997年和2001年连续当选于副主席。
从“罗奇代尔原则”到现在,合作社的定义、特征或原则随着其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发展而变化。最新的表述应是1995年9月在ICA100周年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
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价值: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且国、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
原则:合作社的原则是实现合作社价值的指导方针。包括:
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其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
社员的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
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但入股只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若分红要受限制。合作社的赢余,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建立公积金用于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惠顾返还),用于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项目。
自治、自立。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
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社员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在地方、全国、区域或世界的合作社间的合作,最有效地服务于社员和促进合作社发展。
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附小资料:农业部高赞农民合作
作为我国最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质上属合作社或带有合作制特征),已将其视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
农经司司长郑文凯、农经总站副站长刘登高、农经司专业合作处处长赵铁桥在一并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高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通过统一生产、统一销售,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延长了产业链条,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升了产业发展水平。基本都是依托本地特色产品或产业兴办,通过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及技术服务,加快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有效地促进了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
通过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促进了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提升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
提高农民素质,培养了新型农民。通过规章制度、互相交流,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集体观念、合作意识和民主意识。
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成员相互之间的合作、协作意识明显增强,锻炼和提高了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改变乡风习俗,加强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引导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了服务型政府建设。以“民办、民管、民益”为原则,各级政府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只能提供政策指导、扶持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