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一个熟悉的名字,近年来又脱胎换骨,以全新面貌在各地农村涌现。
上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也曾有过良好的契机,但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目标,乃至走向“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固然在支援国家工业建设方面起到历史作用,然而却与合作制渐行渐远。
一旦以“大包干”为标志的农村改革启动,绝大多数农民便迅速“分家”,公社迅速解体。
经过市场经济洗礼后,中国农民又面临普遍难题: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在抵御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方面有着天然缺陷。
于是,在走过一段大弯路后,农民的合作制又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重新兴起。至今约有近亿农民重新“合作”起来。
一分一合,俱是民心之所向,民利之所趋。但这一“合”,却是全新的或真正的合作,是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的“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利益共同体。
20多年来,它往往因前车之鉴而没有起用“合作社”这一统一名称,也可能因其他力量参与进来而并不“纯粹”,内部管理和外部法律政策环境都还不够完善。但其蓬勃的发展势头与诸多作用使得它已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股重要力量。
它最直接与最重要的作用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培育新型农民、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改变乡风习俗、乃至引导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其积极影响也日益凸显。
在这一“弱势者联合”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推动力不可或缺。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高票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宗明义为“促进法”。
还应当指出的是,目前近亿有能力“合作”起来的农民还远远代表不了所有九亿农民。因此,既不能偏好合作社而相对忽视其他往往更为弱势的大多数,也不能奢望或力图推动这一场新合作社运动短期内席卷全部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