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角: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市场的形成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有8000多万户,从业人员两亿左右,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占60%以上。民营企业在经济中比重的不断扩大,增长速度的不断加快,不仅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社会学视角:

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市场的形成

一、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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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我国的民营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是市场经济发育的主体;另一方面,其在发展的历程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却较少。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为了追求企业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不顾对环境的破坏、对自然资源的掠取、对和谐关系的损害,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置人的生命于不顾,近一阶段多起矿难事故的发生就是最好的实证。为什么会出现社会责任的缺失呢?是民营企业不知道自己应承担责任呢?还是有意避开责任呢?很多学者从经济层面对其做出了解释,但是单从经济层面揭示其缺失的原因还远远不够,企业不但生活在经济层面,还要面临政治层面的束缚,要适应社会、文化层面的要求,所以,只有全面了解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它的不足,做到对症下药。

从经济层面讲,社会责任的缺失是民营企业追求利润的必然结果,是内因。早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弥尔顿·弗里德曼就对企业责任进行了颇具代表性的描述: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尽管这种理论已经失去了其统治的地位,但目前来看,中国的很多企业仍将其视为企业经营的行动指南。再加之我国的民营企业在最初的起步阶段完全是依靠自身的力量,虽经取缔,却又重生,其发展、成长、壮大的过程中得到的支持比较少,其资金来源也不是主要靠银行贷款,而是靠做小生意、开小作坊,或农业生产的自身的资本积累,或者靠民间借贷。从而使得他们具有强烈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欲望,从而忽略,也顾不上承担社会责任。

从政府管理层面讲,是导致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直接外在因素。尽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像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但实际上对私营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现象屡禁不止,使得私营企业主整日疲于应付来自各方的“索、拿、卡、要”。而且,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了解甚少,他们只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无力承担社会责任。

从文化背景层面讲,在计划经济时代,是以“企业办社会”的方式在国有企业中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丧失了其企业的本性,企业非自愿地在政府操控下承担提供各种社会福利的责任。企业是在中央政府的指令、强制下履行社会责任的,如满足社会就业需求、办学校、办医院、社区建设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使得私营企业的数量骤然增多,需要重提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是,此时的社会责任已被赋予了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新内涵。按国际上通用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而刚刚承包、租赁、购买国企的民营企业意在恢复生产,扩大利润,摆脱像国有企业那样的计划和行政约束,甩掉办社会的计划经济包袱,追求自我利益的机制得以强化,还无暇顾及社会责任;而且刚刚从国有企业的厂长、主任等脱胎出来的民营企业的经理、老总也还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游戏规则,他们仍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国有企业,行为方式也仍出于计划经济时代体系,有事找政府,观念更新严重滞后,对部分企业责任的承担也是出于功利而非义务。

尽管造成民营企业缺失社会责任的理由有很多,但并不能因此就推卸民营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唤起社会责任的意识——不仅局限于民营企业自身,还包括政府、民众等其他各个方面,建立起自觉的现代社会责任理念,这不仅对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益,而且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

二、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企业之间的合作

从传统经济学角度考虑,企业仅仅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最主要的责任就是为投资人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就越会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但是现实却往往相反,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经常是不一致的。这是因为,人们不仅发现了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发现了一道看不见的墙。看不见的手使抱有某种愿望的人即使不行动也能梦想成真,而“看不见的墙”却让人希望落空,它能够阻止两个潜在的交换伙伴进行互利合作,也能够阻止提供群体所有成员一直渴望的急需的公共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了。企业作为市场体制下社会的一个基本生产单位,它的存在取决于所有社会环境因素的相互影响。他不单单是“经济人”,更是一个“社会人”,其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及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实现条件都有赖于社会的提供。因此,民营企业在努力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能够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并具有一定的公德意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能够提高诚信度,而且还能提高知名度,使得其他企业与社会各单位组织都愿意、放心与其合作。较小的成本投入却能换回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效益,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2.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以企业家作为主体的,市场运行主要是靠企业家之间交互作用的行为促成的。企业家的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与限制,使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是必要的。

社会化的分工与交换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得到了空前提高,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相互依赖程度也随之越高。因此,民营企业的任何行为都不再是个体行为,而是对社会、对整体经济都会产生影响的。那种企图以牺牲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收益的企业,无疑是一种短期的、自杀的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制裁的。所以,企业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外,还应主动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身为社会主要成员的民营企业,只有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求,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只有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正常有效地的运行与发展。

3.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对中国来说还是一个新理念。它产生于19世纪末,是随着近年来大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舶来品。像《财富》和《福布斯》等国际著名财经杂志在进行企业排名时都会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条考虑的标准。1997年8月美国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即SA8000(Socia Accoutability 8000)。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健康安全、差别待遇、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方面。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SA8000体系认证和“全球协议”现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的标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已经加入WTO的中国开始向国际迈进,那就应该具备国际的审核标准,如果企业未能获得SA8000的标准,就有可能失去与外资合作的机会,或者失去产品的订单,丧失了一条销路。尽管还存在着不承认SA8000的说法,但是打入国际市场仍是每个企业的理想,而承担社会责任则是无论何种认证方式都认同的方式,是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它不再只停留在口号阶段,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付诸行动,并且是迫切地需要。

其实,有很多企业的发展已经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可以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而且可以获得长远的商业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onmouseover=displayAd(1);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1);>绩效。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建构与道德市场的形成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家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思维方式和文化素养在一定意义上支配着企业家的行为方式,从而也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那么,现代中国应该建构一种什么样的企业家精神?应该形成怎样的市场体系呢?对此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在西方社会中首先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向西方靠拢。显然,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必须要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与本国的文化传统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有效地运行。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家精神和市场理性来加以引导和规范。

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构,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应盲目地照抄照搬西方的制度。与此相应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如此,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按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划分。既有经济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又有法律的、道德的、慈善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既有针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也有对非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既有牺牲盈利的社会责任,又有促进盈利的社会责任;既有实质性的社会责任,又有程序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既有价值主义态度的社会责任,又有工具主义态度的社会责任,等等。这些社会责任不可能为企业同时承担,正如管理学家斯蒂芬·罗宾斯认为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不同的,并伴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逐渐承担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

 社会学视角: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市场的形成
在我国,民营企业仍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两种体制的并存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且,大量国企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的加盟在为民营企业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打乱了市场正常孕育企业的新陈代谢的过程。使得诸多私营企业带着雄厚的国企底蕴进入市场与其他中小民营企业竞争,因此,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民营企业拥有的市场也不相同,他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应相同。加之经济、政治与文化背景层面上的约束,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与履行都不尽相同。因此,面临当前企业的状态,政府应因势利导,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随着我国民营企业主地位的不断提升,民营企业主的队伍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大量知识分子的商业行为有利于规范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有利于重塑传统的儒商精神。

当前,对民营企业要求其依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规模履行不同范围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一种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机制,包括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两种机制,在短期内应主要依靠法律强制机制,而在长期内则主要应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理念植入。做到既要在法律的监督下培养企业自觉的道德心和责任心,又要在我国的社会文化土壤中挖掘传统的商业精神——儒商精神。

目前,企业的道德心和责任心已成为了现代社会公认的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通行证,美国更是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把企业自身的道德和社会责任放在与技术创新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位置上。现代市场社会要求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需求”。这种道德是一种普遍道德,不是一种仅仅在某些团体内部起作用的特殊性道德。他们以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方式理性地追逐自己的利益:温和、正直、值得信赖、可靠、忠诚、诚信或愿意做出妥协成为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必不可缺的美德。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其他个体的福祉或群体的共同福祉,在他看来,共同的事业应同自己的事业相结合,个人利益则应成为他为之作贡献的整体利益的组成部分。而传统的儒商精神又为我国的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所谓儒商精神是指,以经世济民、创家立业基本取向的商业价值观;以勤奋自律、团结合作为特征的工作伦理;以义利统一、诚信为本为基本原则的商业道德;以“商道”、“世道”相结合为核心的经营之道;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管理思想,以及以稳健求实、温和儒雅为特色的经商风格等,其核心是义利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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