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同一个公司的人们大家为着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了,同心协力共同发展是主流。但任何事物不是铁板一块,一个公司同样如此,公司内部人员的利益不可能任何时候都是平衡而一致的。公司内股东与董事之间或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或法定代表人与董事之间的矛盾时有出现,矛盾不依法产生,但要依法解决,否则难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和发展。
林某是某公司的董事,但不是股东;张某是公司的股东,但不担任董事职务。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经营过程中,林某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忠实为公司某求利益。张某认为股东会决议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意思,要求林某在执行过程中作些修改,林某以股东会已有决议自己不好私自改动为由拒绝。为此,张某认定林某不是“自己的人”。后来,张某联合其他股东,在林某董事职务未届满的情况下,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林某的董事职务,理由是林某不懂经营。林某不服,欲寻求法律途径讨个说法,与公司闹得双方焦头烂额。
其实,股东会是不能随意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解除董事职务须有法定的理由,即,董事不具备法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董事具有下列行为,可予解除职务:董事不遵守公司章程、不维护公司利益,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犯公司的财产;董事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同意,泄露公司秘密。
又有某公司的董事长钱某,也即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商业交易中利用职权向生意伙伴借款100多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屋,借款到期不还,被该公司股东得知,且证据确凿。股东们要求更换法定代表人,但钱某一口否认欠款到期未还的事,也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利用手中职权阻止召集股东会。公司股东们不得已之际,只能依法行事。首先,由于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公司半数以上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只得推选出一名董事,由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决议,免除了钱某的董事长职务,并产生了新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然后,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变更登记申请书,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全部完成了。一场公司内部的“宫廷斗争”依法律程序妥善解决了。
只要有公司存在,只要公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个体人,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宫廷斗争”就会不时上演,就算是时兴的MBO(管理层融资收购),与其说是为了公司发展寻找出路,毋宁说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较劲而以管理者获胜的结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