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德三国采用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企业、银行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三国政府都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手段支持技术创新,如经费性研发费用即时计入当期成本和各式各样的税收减免方式;政府和商业银行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公共基金;政府成立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在企业初创、转让和采用新技术三个方面支持中小企业;为技术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其他国家,如意大利主要借助于参加欧盟的区域创新网络,借助欧盟的资源并辅以地方政府的扶助措施;西班牙则着力于帮助中小企业国际化的努力;芬兰政府建立基金会以多种方式支持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动。
英国
政府十分重视扶持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英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计划,如SMART计划(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计划),SRVR计划(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咨询的计划)等,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创新有紧密联系。英国对基础设施服务的投资为企业家开拓新的商机,或使现有业务获得更多的利益;在公用工程中创造就业机会;英国要求政府部门在计算机和通信器材的购买上,从本国采购。
政府为进入科学园的企业提供办公和研究开发用房及各种商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如,剑桥大学科学园已成为大学对企业和社会辐射技术的窗口,联系工业界和企业界的桥梁。科学园的综合技术和商务服务设施齐备、良好,对学院里教授们创办的高技术公司极具吸引力。
法国
政府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通过地方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政府财政信贷;设有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和保障基金等;通过投资公司的担保鼓励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另外,法国除了给予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以贷款外,为了帮助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还设立了再投资特别贷款。法国在证券交易所开辟了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新市场”业务,并制定了一些优惠措施。
政府通过国家审计署、各种计划的审核委员会等机构, 建立了对公共财政的有效监督机制, 包括制定有关条例,建立检察、监督和报告制度。从国家财政预算、节约成本、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角度,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创新项目的评估、管理和监督, 公开、公正、公平地使用公共财政。
德国
德国政府根据国家和全球的经济发展需要,组织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方面共同制定中、长期和近期的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并为企业,并为企业和研究部门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对新研究新开发的、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也给予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同时,还根据经济发展、企业发展及市场需求,不断调整发展的任务和目标,使宏观调控适应市场规律和需求。
政府通过私营专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提供利息补贴(由专项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支出)。其中,为促进东部的发展,东部的中小企业能享受最高的利息补贴率。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另外,德国信贷银行还为购买中小企业者提供优惠的土地抵押贷款。
德国在吸引国外人才来德国工作的政策方面,不仅注意吸引人才本人,而且还为人才全家在德国团聚创造条件。如果一位外国经理人到德国工作,不管孩子是否也到了德国,首先这位在德经理人有权要求减免照料孩子的费用(每个子女减免税金1824欧元),此外每个子女给予1080欧元的补贴,这些因素在征收所得税时都会考虑到。如果这位经理人的配偶不在德国,仍留在原居住地,没有在德纳税义务,那么他甚至可以减免双份税金。
德国技术中介机构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网络,开辟了诸多信息、成果转让的渠道,成为企业和科研院所、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一是为企业提供大量信息、社会化服务,以及科研成果和技术人才,同时还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支持;二是将企业所需解决的难题提供给科研机构,并为科研机构创造试验所需的外部条件,同时还为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寻求合作伙伴,促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三是根据政府的短期、中期或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研究课题,并为企业和科研院所牵线搭桥,共同研究开发。
德国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技术创新机制,一是决策机制。董事会是技术创新的决策部门,根据市场和企业的经济发展目标,制定技术开发目标,这样既可以避免短期行为,又保证了技术开发工作与企业其他各项工作的协调。二是投入机制。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每年都要从销售收入中提取5-10%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如,德国最大的电子生产企业西门子公司,每年拿出销售额的10%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以保证产品始终保持在高新技术、高质量和高销售水平上。三是产学研合作机制企业科技投入的1/3以上用于与大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开发。
意大利
意大利政府管辖20个大区,大区下属100个省和8600多个市、镇。在“欧洲创新区域网络”中,意大利共有10个大区政府或省政府参与,并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班子和项目管理及咨询机构,引入了“创新项目经理”体系。如,1996年,意大利托期卡纳大区政府实施了RECHARⅡ创新项目,该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特点,重点在于激励企业参与技术创新、实施能源和环保项目、解决小企业的就业问题。在项目总投资3257万欧元中,欧盟区域政策总司资助90万欧元,地方政府投入90万欧元,其他大部分资金(约占94%)由当地私营企业筹集。2000年,意大利的7个大区政府或省政府获得了欧盟6.1亿欧元区域创新项目资金,用于推动这些大区或省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这些区域创新项目旨在调整、充实区域创新政策,强化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本地区的竞争力,使创新区域在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得到可持续发展。
意大利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创新激励政策和发展计划,协调本地区科研机构、企业、商会、创业中心、技术中介中心之间的关系。另外意大利政府还着重于创新支撑体系的建设。意大利的创新基本上依据欧盟的区域创新发展战略,结合欧盟项目的实施,重新评估、充实、调整了自己的区域创新政策架构和创新组织管理体系,以满足企业的需求。在政策层面,着重于创新支撑体系的建设,如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参与区域创新,大力发展孵化器、技术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地方商会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园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
西班牙
政府为减轻企业专利申请方面的资金负担,以及加强对西班牙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政府不同的管理部门提供了拨款和补助金。拨款用于各种促进特定经济部门或特定地区的全球化企业的计划中。如,产业技术开发中心的免息“软”贷款,针对具有新技术并愿意在国外市场实现专业化运作的企业,包括:国内、欧洲或国际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技术转移合同的法律支持;技术转移项目的职业训练;促进技术转移而开发原型产品。该贷款的最大贷款额度为项目费用的60%,分无息贷款和三年免息贷款。贷款额需在5年内偿还,年利率为20%。1999年颁布的55号法律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由一揽子减税规定,其中对获得国外专利技术、技术技巧和设计的费用减少10%—20%。
为帮助中小企业实行“国际化”,西班牙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息部。向中小企业提供简练的有用的信息,在行政上设立了从属于经济财政部的专门机构,其中包括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分析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制度;一个政策工作小组,该小组从属于部际委员会,负责研究帮助中小企业协调措施;还有一个中小企业观察局,负责研究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为制定政策的部门提供咨询。这一机构还同时帮助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和评估国外的合作伙伴。
芬兰
政府建立基金会支持和推动芬兰发明创新的发展和应用。基金会相当一部分活动是为获得专利提供法律咨询和资金支持。基金会对于芬兰的独立发明者、研究人员和中小企业来说,有下列四种资助方法:KEKSI基金,包括发明过程的初始费用,最高达8000亿欧元,不需要偿还;补助基金,用来支付专利申请、产品市场营销的费用,依靠项目的成功和发明者的收入进行偿还,没有利息;补助金,金额小,无需偿还;贷款,为发明者和中小企业的发明提供市场营销初期运营所需的资金,资金数量从1,500—100,000欧元数量不等,取决于发明的性质和商业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