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责问”问责制”



钱乱花、事乱做、话乱讲,似乎成为我们政府现在的新闻印象。钱乱花,各部委审计资金使用违规,事乱做,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扭曲着住房需求;话乱讲,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说些老百姓错谔的发言;在问责制、《监督法》以及浩如烟海的党纪党章规定等等的法律法规面前,我们的官员似乎是“免责”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责问”问责制”

审计问题,似乎年年岁岁花照旧,年年审计年年风暴都吹不倒,难怪有学者提出,审计之后的问责问题该如何去执行(详见北京学者赵大华老师《 坚持审计,更要问责》),赵大华老师也在文中责问:“这已经是审计署今年第五次发布公告了。审计结果的公开发布,使得公众在对审计制度公开透明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产生了某种焦虑与疑惑:为何审计年年有,问题依旧多?”

以法治国,我们现在为什么有法不依。问责制,表明我们的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然而,现在是雷声大雨点小,按照管理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闭圈原理”,也就是说,要有始有终,所谓“奖罚分明”,所谓不仅仅要有警示作用,也要有实际可以操作可以惩罚的作用,2003年抗击非典中,我们的政府把说假话的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领导以“问责制”进行了撤换,真是大快人心。让人民看到了铁腕治吏的决心。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露出一角。最近从中央到地方又有多位官员因失职而丢掉原有职务。可以预见,如果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问责制度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希望所在。

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政府透明,政务公开。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而立法机关应该是问责的主体。按照《监督法》,由人大来监督我们的一府俩院的工作,这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巨大的进步,那么这个监督如何有效呢?要求我们的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如果连监督主体人大代表都公开向国际社会和人民说假话,就严重影响了我们政府的形象。同时,也让人民从讲话中担心我们的执政参政议政水平,尤其是监督的能力;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任正隆“起征点太高就剥夺了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荣誉”,北京人大代表提出“1600元的月收入才能在北京居住”的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语言文字学家大斥我们官民之比的时候,我们对于我们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水平表示深深的担忧,一没水平,二没有履行监督之责;

   问责的知情权一定要配套制定出扎扎实实的落实程序,怎样保障上级和老百姓的知情权?怎么知道你政府官员弄虚作假了?对工程盲目决策了?怎样保障公民能真正拥有问责权?

为让这些落到实处,就应制定具体、详细的规则,保障对公民举报的重视、加大对政府的审计和审计结果的公开性、对新闻曝光、舆论监督的支持度,对重大项目、工程的公开透明度,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予以公开等。并有具体的规定,注明群众、机构、团体、人大、政协等可通过什么方式、什么程序提起质询、问责。行政首长对民众、机构提起的质询、问责,必须有怎样的回应,有什么样的机构来监督官员必须做出回应、必须在什么场合、通过什么渠道来进行回应等等。只有这样,一个“透明和可问责的政府”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事乱办,一个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需要树立的一个新的经济伦理理念。据学者估计,十一届三中全会前20多年,重大决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在1200亿元。

中国并非没有责任追究机制,三类责任形式或多或少在我国立法和实践层面上都有所体现。但从现实来看,我国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存在不少缺位,而且难以有效落实。我国现行立法只重视设定公民责任,不重视设定政府责任。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一些责任形式虽已上升为法律但却近乎处于虚置状态。如我国宪法和组织法中虽规定有罢免制度,但在实践中却鲜有使用。从而在责任制度上,形成了只重视公民责任的追究,而忽视或不重视对政府责任追究的局面。政府责任的缺失降低了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约束,造成了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更根本的是让政府官员放弃了对人民负责的要求。

香港实行问责制,财政司梁锦松因为在购买汽车上,有涉及利用政府信息自利的嫌疑马上辞职,而我们这么一大批的审计资金,不知道可以盖多少希望小学,不知道可以盖起多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不知道可以救助多少失学的孩子,不知道可以解决多少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又怎么样呢?

    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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