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从此,国内媒体对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意义讨论比较热烈,但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差异过大,甚或混乱;对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核心成分——人数比重还是收入比重,缺乏必要的科学分析,以致有的论者选择人数比重,而更多的论者则干脆避而不谈。
我以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占比,是夯实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的客观要求,因而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来不得半点含糊和马虎,不仅要定义统一,而且要界定准确;对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核心成分之规定,应当充分体现概念的科学性和实践的可行性。
对于中等收入的概念界定,目前,主要有种观点:
一是以收入标准为主、生活指标为辅,即中等收入者主要是指个人有稳定的中等收入、同时生活水平达到一定指标的社会群体。
二是根据区域人均收入划定,即中等收入者一般以一定区域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线来确定。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的观点是先区分六类不同发达程度的城镇和乡村,即发达城镇地区、较发达城镇地区、欠发达城镇地区,发达农村地区、较发达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并以各类地区的个人月收入平均值为标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
三是以收入来划定,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应当高于平均收入水平,起点标准应稍高于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准,是多数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实现的。
四是国际参照标准,即中等收入者收入水平应适当贴近国际平均的中等收入标准线。
在我看来,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其关键点不是“群体”,而在于“中等收入”。
什么是中等收入?中等收入中的关键词为“中等”,《现代汉语词典》可将其解释为:“等级介于上等、下等之间或高等、初等之间的”,把“中等收入”界定为“上等收入、下等收入之间的收入水平”,是不会有异议的。但有四点需要进一步正确把握:
一是划分收入水平的上等、中等和下等,应当在同一个区域、同一个时期的框架下进行。上述第四种观点把国际上的中等收入水平作为参照标准,违背了这一点。
二是划分收入水平的上等、中等和下等,应当以收入水平作为唯一依据,不可同时考虑生活水平,本期生活水平高低即可能是当期收入水平高低造成的(若此则没必要考虑),也可能是上期、上几期收入水平高低造成的,还可能是继承上辈、上几辈的遗产多少造成的。上述第一种观点同时生活水平达到一定指标,则违背了收入水平唯一性。
三是划分收入水平的上等、中等和下等,应当对下属不同区域的收入进行消费价格归一化处理,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同区域之间,由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同,使得同等收入的消费价值也不同,简单地进行收入水平比较和等级划分是不合理的。目前我国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全国或全省等较大区域范围内收入水平的划分,都违背了这一点。
四是划分收入水平的上等、中等和下等,应当按照人员数量构成比例划分,比如各占三分之一,或者二六二。确定人员数量构成比例应当慎重,一旦确定,则不宜变动,否则就不具有可比性。考虑到人员数量构成比例的稳定性和实践性,我赞同采用20%(最低收入)、60%(次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的三个20%之和)、20%(最高收入)的下等、中等、高等收入人员数量构成比例,亦即中等收入群体人数占全社会总人数的60%。
如果上述四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中等收入群体的定义和界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果上述中等收入群体人数占全社会总人数的比重界定为60%,并且是一个恒定数据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扩大中等收入者的人数比重命题也就不成立,而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比重则是一个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