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仅对股东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主体,如公司产品的供应商、产品的批发商、消费者、地方或国家政府以及普通的社会公众等,也可能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受到公司行为的影响,甚至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对此,公司管理者是将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置于公司董事会的考虑的唯一范围,还是应将公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也同时置于董事会的考虑的范围之内,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这个问题,即公司社会责任已成为现代公司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社会基础及理论基础。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发端于美国,其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这次灾难使人们认识到不能仅把营利性作为公司追求的唯一目标,公司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亦即公司的社会责任。目前,“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当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的约束,使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起来”这一观念已经被包括美、英、日、欧洲大陆等许多国家的学者所接受,甚至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也有了明确地体现。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为何能在现代社会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这涉及到公司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背景及理论基础。
首先,公司之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重要前提就是公司经济力量的不断壮大。
如今,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一旦公司做出在何处建造工厂、安排何种环保设备、生产何种产品、产品的价格如何、在产品中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等决议时,将会对个人、社会和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而固守公司为股东追逐营利的特性,使有些公司滥用自己的经济力量和对社会的影响力,并以牺牲社会利益,把应由公司、股东承担的经济成本转嫁给社会来谋取私利,如无视对劳动力资源的保护,污染破坏环境,恶意收购等等。基于此,为避免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被学者们提出。
其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有多方面的理论基础的铺垫。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公司的目标在于自身生存状态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应该关注公司长期资本回报率的最大化,而为了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从社会学角度而言,这是系统论的问题。即公司只不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想的系统模式要求这两个层次的系统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这就要求,公司通过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反馈社会,包括为了尊重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割舍股东的一些利益。
从法学角度而言,一方面,公司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应当遵循私法发展的趋势和原则,私法的基本理念已由19世纪的个人本位发展为20世纪的社会连带思想,已由抽象的人、完美无缺的市场经济理论模式发展到具体的人、注重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的思想,并要求经济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另一方面,20世纪以来经济法的发端及发展,社会权的提出,也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另一理论的铺垫。
二、关于理解公司社会责任的几个核心问题。
基于现实需要和理论铺垫,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已为许多国家学者所接受,但确立一套理论,则相对明确的内涵及外延。我们认为,理解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意义上的责任,还是法律上的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一种国家强制拘束力。而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来看,所谓“社会责任”在特定层面上仅有道义上义务的特性,与法律责任的强制力本性并不完全相符。即使是体现在立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很大一部分也仅表现为制度上的激励,而非强制力的约束。
我们认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探讨,其根本点在于通过对公司管理机关行为的约束,以使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符合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前提下协调起来。因此既不能将公司社会责任简单的定性为法律责任或法定义务,但也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的完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正在不断的形成制度化,更多道义层面的责任内容将转化为一种法定义务而要求公司必须承担。
事实上,目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主要在两个层次上展开:一方面,公司管理机关在在实现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是否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干预和监督;另一方面,人们认为是否有必要在公司的管理机关中增加政府、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等的代表人,以使公司的管理机关所代表的利益有所扩张。由此可以看出,贯彻真正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提倡一种更加民主的社会公益思想,而非依靠命令、摊派等外部手段达到增进社会福利的目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公司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与范畴依不同学说有较大差别。目前主要存在四种学说: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股东以外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得以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以及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理论。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公司的责任就应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而行为,根本不应当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最低道德要求理论仅要求公司避免对别人造成损害,并赔偿所引起的损害;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得以保护的理论要求公司考虑所有同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人的利益,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和政府;良好公民理论则要求公司如一个良好公民一样助人为乐并解决社会问题。上述四种理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的要求是不断扩展的,其优缺点也显而易见:只关注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单一确定的目标,要比考虑众多主体利益这些模糊而不确定的目标更易控制和监督,关注的利益关系主体范围越广,其操作性就越差,甚至会影响公司的生存;反过来讲,如果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众多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加以关注并保护,必然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公司长期利润的实现,同时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理论尽管都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但大都存在着标准模糊、可操作性差的缺点,例如,如何衡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能否享有利益请求的诉权?如何行使?一个社会的最低道德标准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美国法学研究院1984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将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按强制性的强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强制性责任,即公司需同自然人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第二,道义性责任,即可以适当考虑与公司经营中执行社会责任相符的伦理因素;第三,劝导性责任,即可以给予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的目的,从事合理数额的捐赠。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与范畴是复杂而又模糊的,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在给公司社会责任定性时不能简单地科以法定义务或仅置于道德层面,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双管齐下的工程。因此,在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许多内容当中,那些“强制性责任”必须科以相应的法定义务,而另外一些道义行的内容则有赖于通过倡导以及激励机制。当然,何谓“强制性责任”,何谓“道义性责任”,需要结合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加以确定。
(三)公司社会责任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关系。
如何协调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立论的难点。理解这一问题,关键在于理清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以和社会利益。
根据公司分权理论,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分而得以分离。但依据公司信托理论,公司董事对股东承担信托义务,其在公司决策行为中,应为股东利益考虑,从而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得以连接。应当说股东利益是公司利益的最根本维系,而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者间仅限于利益之间的相互影响,没有这种根本性的关联性。
但当我们以一种更宽广的视角来考察公司的利益时,公司却同市场上的其他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社会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股东投资于公司,目的在于增加个人财富,即公司利润最大化;国家规定公司制度,目的在于吸引公众投资,激励经济发展,从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公司经营业绩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等等。基于此,在维系股东利益之外,公司利益的内涵也应有所扩张,融入相关利益者的因素,而用以反映公司利益取向的公司目标也不应仅限于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应适度扩张,即在公司的目标中应体现公司的社会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体现在公司特定的决策行为当中就表现为一定的公司社会责任。
当然,公司将承担社会责任也作为公司目标之一,必将产生其与营利性目标孰轻孰重的问题。从各国的学理及立法来看,大多主张社会责任目标从属于营利性目标,或者两者并重。而究竟如何来加以确定,还应当结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信用水平等标准予以确定。但从发展趋势上看,公司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大多数公司法学家一致的结论。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公司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如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范围等问题一样认识极不统一。美国学者着力于通过改革董事的义务责任体系,要求董事同时考虑营利性目标和社会责任目标,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而欧洲大陆学者则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而且十分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重点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中设计了劳动者与股东一起共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机制,如职工董事代表、职工监事代表等。
总的说来,公司在其具体商事活动中采取的责任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一些形式已取得一定成效,例如道德法典的制定,公司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等。而另有一些方式,例如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将财务性公开扩展到与利益相关者有关的诸如环保、税务、职工权益保护等信息的公开,强化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监督等等途径,尚在理论探讨中。
应当说,上述各种方式在其实践的程度、范围等问题上仍存在很大争议,而这些途径在公司的商事活动中加以落实也具有较大难度,这既涉及到可操作性标准难以把握,利益冲突复杂而尖锐的问题,又涉及到公司经营者和所有者观念转变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上,应当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做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推动、保护和规范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首先,从改革公司法理念入手,从立法上将公司目标由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目标,转变为股东利益最大化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双重经营目标;其次,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导入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机制,改革董事的义务责任体系;最后,从公司的外部机制入手,导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社会监督机制、社会激励机制等。由此形成一套由内而外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制度体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强调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必然趋势之一,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公司实现营利性目标与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目标是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我们也可中对国外的思路有所借鉴,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多方利益主体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