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 金融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摘要] 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反洗钱形势,湖南也不能“独善其身”。笔者认为,反洗钱是创建湖南金融安全区的重要内容,应将反洗钱纳入湖南金融安全区的创建规划之中。湖南金融安全区应通过深化认识、整合资源、完善立法和省际合作等措施进行反洗钱的区域治理,以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关键词] 反洗钱 湖南金融安全区 区域治理
2002年岁末,湖南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决定在三年时间内,把湖南建成信用秩序良好、金融机构运行稳健、银行债权得到有效维护的金融安全区,打造出“诚信湖南”的品牌。这是一项关乎我省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研读安全区规划,似显“美中不足”:在“洗钱”活动由“幕后”走向“台前”的背景下,缺少反洗钱机制,安全区何从安全?笔者认为,创建湖南金融安全区必须反洗钱。
一、什么是洗钱活动
洗钱(Money Laundering),简而言之,就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方式和手段将犯罪收益由非法转变成合法,把“黑钱”由“黑”洗“白”的活动和过程。洗钱是犯罪活动的“孪生子”,为犯罪活动提供着经济基础。
洗钱活动严重影响着经济的运行。它损害了合法的商业活动和健全的金融市场,造成一国经济政策的失控,导致经济扭曲和动荡并影响一国的声誉。据IMF前任总裁康德苏的估计,每年洗钱的金额至少是6000亿美元,占世界年GDP的2-5%。
洗钱活动的猖獗使反洗钱面临严峻挑战。各国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反洗钱工作。1986年,美国制定控制洗钱法令,在全球第一次将洗钱活动定为犯罪行为;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迅速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要求对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为恐怖组织提供或筹集资金的行为定为犯罪。
二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形势
(一)地下钱庄蜕变成洗钱工具
地下钱庄主要通过运用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转移资金,多出现在浙江、福建和广东等沿海地区。具体过程是:洗钱者将人民币资金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通知其境外合伙人将相应的外汇支付给洗钱者在境外的机构。有学者估计,近年来每年通过地下钱庄的洗钱金额高达2000亿元,约占GDP的2%左右。在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中,经查明,1996年至1998年,“远华”集团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就是通过一家地下钱庄流到境外的。
(二)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相当猖獗
2001年1月,据新华社报道,我国有四千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五十多亿元在逃。这标志着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现象首次浮出水面。必须承认,腐败分子洗钱、外逃现象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腐败怪胎。随着近年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贪官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洗钱的主战场随之从国内移向国外,转向跨国洗钱。在成克杰受贿案中,成克杰、李平的受贿所得4109万元就是通过转移到境外进行洗钱的。
(三)金融业成为洗钱活动的重灾区
金融业经营对象特殊,是资金流转的主要渠道。因此,洗钱者千方百计利用金融机构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使其背上了“洗衣机”的罪名;加之金融机构内部的“蛀虫” “近水楼台好洗钱”,更是使金融机构成为洗钱活动的重灾区。2002年初,国家审计署披露了发生在中国银行内部的多宗惊人诈骗案及多起违规发放巨额贷款案,涉案金额60亿元;已发现大案要案线索22宗,涉案人员35人。
(四)反洗钱工作在摸索中起步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于2001年。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为“一规定,两办法” )。
反洗钱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报告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但是,对于可疑支付交易标准的确定,国内是空白,而在国外,则是金融机构的绝对机密。目前,我们制定的标准,是有关部门采取最原始的方法,通过对一些案件的作案手法和资金流动情况的分析而确定的。显然,相对于洗钱方式的多样性、隐蔽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现有的标准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三、反洗钱是创建湖南金融安全区的重要内容
在洗钱活动肆虐的背景下,湖南难以“独善其身”:地下钱庄洗钱、腐败公职人员洗钱和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在湖南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之湖南毗邻广东,在经济上接受广东的“辐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省际流动频繁,这为洗钱者的跨省洗钱以至跨境洗钱(湖南—广东—香港)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湖南反洗钱的形势同样严峻。
(一)反钱活动有损于“诚信湖南”的品牌打造
创建湖南金融安全区的最终目标在于打造出“诚信湖南”的良好品牌,并藉此增强湖南在全国的吸引力,树立起湖南全新的、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存在会使“诚信湖南”的目标难以实现。洗钱活动会损害湖南的整体形象,减少湖南企业的市场机会,并增强湖南对洗钱犯罪的吸引力。不仅如此,湖南的声誉一旦受到损害,对它的修复将是一个困难和漫长的过程,而且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破解这一难题。
(二)洗钱活动威胁着湖南的金融安全
洗钱活动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稳定。对接受洗钱资金的金融机构而言,短期内“黑钱”的流入固然会增加存款,但该金融机构并非“黑钱”的最终存放所,而仅仅是 “漂洗”的中转站,洗钱资金并不能形成金融机构稳定的存款来源。此外,“黑钱”本质上具有不可预测性,一旦监管机构加大打“黑”力度,“黑钱”就会“仓皇出逃”: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转帐突然消失,从而造成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困难,更有甚者,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笔者认为,如果洗钱活动得不到有效遏制,湖南金融的安全就很可能落空。
四、构建湖南的反洗钱机制
鉴于洗钱活动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性,反洗钱成为湖南金融安全区的重要内容。笔者建议,将反洗钱纳入湖南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之中。在创建规划的框架内,建立起湖南的反洗钱机制,进行反洗钱的区域治理。
(一)深化认识,加强反洗钱的战略统筹
在我国,反洗钱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只能在反洗钱中学习反洗钱。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开展反洗钱的学习,深化对反洗钱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加强反洗钱的战略统筹:做好反洗钱的研究工作;制定与湖南金融安全区相关举措配套的反洗钱的规划;建立突发洗钱活动的应急机制。
(二)整合资源,建立反洗钱的协调机构
洗钱活动因依托特定的环境进行而具有地域性,反洗钱工作也要进行针对性的区域治理。虽然早在200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就成立了与人民银行总行对口的反洗钱领导小组,但其仅限于金融系统的反洗钱,这很难满足整个湖南金融安全区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为此应进行资源整合:一是成立湖南省反洗钱核心领导小组,由主管金融的副省长担任组长,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二是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常设协调机构,由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牵头,包括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纪检、监察、反贪局等部门,做好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完善立法,构造反洗钱的法律网络
我国已制定了“一规定,两办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但全国性的法规不完全适应洗钱活动的地域性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美国很重视各州的地方立法,根据1994年禁止洗钱法令的规定,各州应制定有关支票兑现、货币兑换等方面的法律,以加强对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并加快反洗钱的地方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以构造完善的反洗钱法律网络。
(四)省际合作,强化反洗钱的区域治理
据统计,洗钱活动中,跨国洗钱占80%左右;而在一国内部,跨区域洗钱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只有开展有效的省际合作,才能强化反洗钱的区域治理,提高反洗钱的效率。建议我省一是要建立与周边省份的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特别要把与广东的反洗钱合作摆在重要位置;二是要开发与周边省份的信息互换、洗钱的动态监测系统以有效打击跨省洗钱活动。
参考文献
[1]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办发[2002]1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www.hunan.gov.cn/,2003年2月3日。
[2] [美] 约翰·麦克道尔等,洗钱和经济犯罪的后果,《美国参考》,美国国务院中文网站,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2003年4月15日。
[3] 刘中等,中国反洗钱现状难点和对策[J],深圳金融。
[4] 黄庭满,每年洗钱金额高达2000亿 揭密地下财富流向[N],经济参考报,20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