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成功的法律策划书,在于策划者掌握了正确的方法论。
毛泽东曾经用生动的比喻,说明了方法论的重要:“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他还指出:“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
1.方法论之一,善于发现问题
冢原卜传是日本的著名剑道大师。卜传有三个儿子,都跟着他学习剑道。
有一天,卜传想测试一下三个儿子对剑道的掌握程度,便在自己的房门帘上放置了一个小枕头。只要有人进门时,稍微地碰动一下门帘,小枕头就会落到那个人的头上。
卜传先叫大儿子进来。大儿子走近房门,发现了门帘上的枕头。于是,他将枕头取下,进门之后又放回原处。
接着,二儿子被叫了进来。二儿子碰动了门帘,门帘上的枕头滚落下来。当他看到枕头即将落下时,便用手抓住了枕头,然后又轻轻地放回原处。
最后,三儿子急匆匆地跑了进来。门帘被三儿子碰动了,小枕头直奔他而来。他立即挥剑将其斩为两截。
测验结束了,卜传对大儿子讲:“你已经完全掌握了剑道。”随之给了他一把剑。又对二儿子说:“你还要苦练才行。”最后,他把三儿子狠狠地训斥了一通。卜传告诉三儿子:“你这样做是卜传家族的耻辱。”
大儿子为什么能够获得奖赏?因为他能未雨绸缪,敏锐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二儿子为什么还要苦练?因为他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三儿子为什么会受到训斥?因为他不仅没能及时发现问题,而且当他发现问题时,又用极端的手段来处置,结果,枕头被毁坏了,一个新的问题又被他给“制造”了出来。
这个故事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发现问题,有时比解决问题还要重要。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可能一大堆的案卷摆在桌子上,能不能首先从中发现问题,是策划的起点。就像医生首先要发现病人的病灶,才能对症下药。
2.方法论之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华佗,是我国古代著名的医学家。他给人诊病,总是先弄清病源所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症下药。
有一次,府吏倪寻和李延二人一道来找华佗看病。他们都是头痛发热。
华佗诊断之后说:“倪寻应当用泻药,而李延则应当用发汗药。”
二人感到很奇怪,便问华佗:“我们都是头痛发热,为什么你却给开不同的药?”华佗解释说:“倪寻外实,李延内实,所以医治地方法不同。”
二人按照华佗的药方服药后,第二天便都痊愈了。后来人们便根据这个故事概括成“对症下药”这一成语,比喻具体情况要具体地分析处理。
具体问题具体分,这是方法论的一个核心的内容。法律策划书的起草从发现问题入手,针对具体问题设计应对的谋略,这是做好法律策划的一个基本方法。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翟建国受收贿赂金额达250多万,他犯罪的最初动因并非像其他大多数贪官那样纯粹追逐非法利益,而是出于笃厚的兄弟情谊,将他拉上这条不归路的。他受贿款都是弟弟送的。这就出现了一个特殊的具体问题:亲属之间赠送财物能否构成犯罪。昆明市中院和代理律师等都对这个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代理律师认为,在重大节日或特殊日子里,向亲友送礼是中国古老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原本是无可厚非的。在绝大多数的行贿和受贿案件中,被判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是非亲属关系的人向政府工作人员送礼。这没有什么争议。但本案的情况不在此例,本案属于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由于亲人之间先天所具有的那种血脉关联,这种送礼行为是否纯粹是出于谋利的目的,有时就不太好界定。
同时代理律师也认为,这种送礼行为构成犯罪。因为,送礼和接受礼金、礼物双方的关系,不应该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苏建明称:这一点正是翟建国受贿案特殊的教育意义所在,它可以提醒和告戒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即便是亲人之间,也不能利用手中职权为对方的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更不能因此笑纳对方的“感激”,收取对方的“感谢费”。
当地司法界大多数人认为,亲属间“送礼”与“收礼”的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一律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有罪,关键要区分“亲属间的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犯罪”。一般说来,亲属间的礼尚往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的双向交流。如果亲属间总是一方向“掌权”的一方送礼,对方却从不或很少还礼,收礼的一方又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一方谋取利益,则双方就可能构成行贿与受贿犯罪。
大家认为,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亲属间的送礼行为”与一般非亲属间的行贿、受贿行为认定应有一定区别。虽然我国刑法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并无亲属与非亲属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考虑到亲属间的特殊因素,对于那些在经济上没有分开核算的亲属、经济上虽已独立核算却没有明确请托事由的情况,一般不应以行贿、受贿论处。
3.方法论之三,找出事物之间的内部联系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其内部却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案子都存在表象和内在不一致的情况。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事物之间的内部联系,是做好法律策划书的关键。策划的创新性就在于找出别人还没有发现的内在联系。策划的创意就来自于对此事物与彼事物内在联系的深刻认识。
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个山谷发现了一座金矿。一时间,数十万淘金者蜂拥而至。他们疯狂地挖掘,幻想着一举能挖出个大金块,圆自己发财的梦。
就在许多人对“金矿”趋之若鹜时,有个名叫亚墨尔的农夫,却在做另外的一件事。他在别人拼命地挖金矿时,自己在悄悄地挖河。终于,一条小小的引水渠挖好了。这条引水渠直通工地。
亚墨尔将引来的水过滤,制成了一桶桶洁净的饮用水,卖给那些淘金的人。
淘金的人来了一拨又一拨。大家都是乘兴而来,败兴而去,谁也没挖到金子。但亚墨尔却跷着二郎腿,坐在水渠边,挖到了大“金块”。他靠着卖那一桶桶的饮用水,赚了上万美金。
别人挖金矿,亚墨尔挖水渠。而且亚墨尔挖水渠还赚了上万美金,别人挖金矿却分文未得。这就是另辟蹊径。
亚墨尔能够另辟蹊径,就是以独特的眼光发现了挖水渠与挖金矿的内在联系!
要找出事物之间内在的联系,法律策划书的策划者首先要树立系统观念。
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例如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对单个证据的内容、作用、结构作分析外,还着重对全案的证据整体性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对案件证据进行测量。判断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必须将其放在证据的系统中加以考察,在证据系统的关系中找到它的位置。如勘验现场发现一根头发,如就孤立看这一根头发似乎这一物证与案情毫无关系,也没有证明力。但是,假如把这一物证放在整个证据系统中加以考察,这一物证就很可能成为证明被告人作案的有力证据。系统思维形式是正确定案的有力武器。任何具有整体性系统,其内部诸因素之间是有机联系的。证据系统也是这样。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事实之间有着不同联系,缺乏这种联系,就无法证明一个事实。假如证据与证据之间缺乏联系,指控的罪名就难以成立。如黄某曾供认投毒杀人事实,但是在现场没有黄某的任何痕迹,证据与事实之间得不到有机的联系。假如证据与事实缺乏联系。案件的事实就得不到证明。这种证据系统联系实质是内在、本质的联系,而且,在纵向证据和横向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协调一致,排除任何其它可能的事实存在,才能找到系统整体证据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