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全民创业的组织动员; 二、激活创业主体:我上面贴子列举了12种人群体的创业激励,明确了创业主体 三、关于创业扶持:场地、设施和鼓励创业,解决创业者的创业启动问题 四、关于创业推动,专业发展基金、信贷支持、担保、科技创新、市场开拓,这是解决创业上规律、上水平问题 五、完善服务措施 六、权益保护 我的有关全民创业六点政策的思路,很清晰,在全国也是领先的。
一、关于全民创业的组织动员
1、全民创业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市富民、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根本举措,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全民创业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一切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思想进一步活跃起来,全力开创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各级各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条块结合,形成合力,联手推进全民创业。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活动的内容、目的、意义,向社会公布鼓励全民创业的各方面优惠政策,公开各项承诺服务,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创业实践。
2、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成立促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全市各项创业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教育、科技、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建设、人事、劳动保障、农业、外经贸、文化、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定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公开服务承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推动各条战线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3、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倡导自力更生、勤俭奋斗、敢于冒险、坚韧不拔的创业精神,树立“创业有功、合法致富、履信守义、热心公益的新理念,用先进的创业文化引导人、培育人、凝聚人。用先进的创业文化塑造时代精神,用鲜明的时代精神激励创业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创业文化。
二、关于激活创业主体。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工商部门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1、鼓励机关干部带头创业。干部创事业的重点是围绕全民创业搞好服务、抓好落实、提供帮助。鼓励除法律、法规限制对象外的各类在职人员辞职离岗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凡辞去公职人员可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工龄×4×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额”计算;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办法建立和接续。
支持乡镇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带头创业,带动致富;乡镇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领办、创办示范服务基地和协会等各类合作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提前退休创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懂经营管理、有技术专长的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选派,可以到全市范围内民营企业锻炼,帮助民营企业,增长服务经济建设的本领。锻炼期满后,如本人愿意辞职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2、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踊跃创业。允许事业单位人员(学校、医院和行业、职责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以辞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兼职兼薪、入股等多种形式创业。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提前离岗参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自愿辞职的,补偿额按照“工龄×4×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额×原财政差额拨付比例”计算。提前离岗创业的,除工资待遇按财政差额拨付比例支付外,其他政策规定比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执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3、支持科技人员以技创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单位批准,可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交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上交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给予50%的奖励。中小企业所设定的对个人的奖励股份以及科技人员因专利入股的股份,在变现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扶持下岗人员重新创业。凡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种证书费、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等有关证照费用。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的,3年内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凡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自领取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引导农民开拓创业。对新增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水产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养殖大户,金融部门帮助其优先解决小额贷款;对年饲养牛100头以上、生猪10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户,由农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方案、规划图纸和养殖技术,并在防疫、改良收费上给予减半收取,农业产业化资金优先安排;对新创办私有林场超过5000亩以上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农民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的独立核算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可享受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6、组织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投资办企业的,享受外商同等待遇。凡投资加工业、旅游业、农业产业化项目,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个项目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启动资金5万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无偿提供启动资金10万元。
7、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部门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全日制本科院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自愿到本地民营企业从事所学对口专业的,三年内由当地财政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
在本市创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审核后,可进入人事部门建立的毕业生档案,计算工龄,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进入毕业生档案的人员优先录用。
8、提倡转业军人自行创业。符合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干部身份和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保管。3年期满后,其档案挂靠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需重新安置的,由军转部门按现行安置条件安置,工龄连续计算。
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3年内按收费标准(有下限的按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和经营性的除外)。
10、帮助民营企业扩张创业。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或二次创业形成的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返还给企业。对年销售额过亿元,且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增幅高于当地平均增幅的民营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额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支持。
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工业技改项目,受益财政给予该项目技改贷款额5%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
对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展览会和国内重大展销会活动的民营企业,当地政府对参展摊位费用酌情给予补助。
11、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免收市场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2、积极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享受客商待遇。
三、关于创业扶持
(一)关于场地和设施。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
引导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开发区(园区)及其建立的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创业和发展。 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二)关于鼓励创业。为鼓励全民创业和自主创业,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服务职责和各项扶持优惠措施,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事业单位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二十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
四、关于创业推动
(一)设立创业专项发展基金。市、县两级财政第一年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启动资金,以后每年将本级非公有制经济上年度新增财力的3%作为全民创业专项基金,采取贴息或奖励等办法,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城乡特困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拟定增加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单独或合伙创办小企业,可向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三)建立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体系对于全民创业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应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合作,采用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技术改造贷款担保、存兑汇票业务担保、招标保函担保以及下岗再就业担保等方式,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围。对市民个人创业担保。建议由市、县两级财政出资成立创业担保公司,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经相关创业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其本人身份,由创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到相关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可贷款15万元,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可贷款30万元。
(四)鼓励科技创新.要充分发挥我省科技、教育、人才的优势,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按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支持中小企业创立企业品牌,维护商标信誉,通过科技创新与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五)关于市场推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完善生产与管理体系,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将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制造高附加值产品或者提供高附加值服务、开拓外销市场的,外经贸、科技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和营销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了解国际市场,办理联合广告、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在国外设置发货仓库。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促进产品市场化、国际化。
五、服务指导
(一)开放全民创业领域
1、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
2、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企业注册资本。新设立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今后两年内缴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2、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凡在本市申请开办新企业的人员,因按规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除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外,可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营业执照,由投资者或招商机构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简化办事程序
1、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外来投资者和非公有资本新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后,不再要求提交包括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等其他附件。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2、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凡是改制后的企业,允许使用原名称、字号,按新设立企业提供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3、改革企业年检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要简化程序,压缩内容,降低年检费用,实行年检报告书的核准、盖章、缴费、贴花一次完成。试行企业年检免检制度,对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机关处罚,其他部门未提出异议,且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企业,可以直接通过年检,企业只需提交年检报告书即可。因有特殊原因逾期未年检并事先申请缓检的,不再罚款。
(四)完善服务措施
1、建立健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并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2、推进全民创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创业者个人、中小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推动以中介机构为运营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采集、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信用风险防范、失信追究的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3、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支持其按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4、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发展面向全民创业的科技服务产业,从事技术中介、咨询、推广等服务活动,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员。
5、鼓励建立区域性的中小企业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促进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的发展。
六、权益保护
1、创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2、创业因配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市政建设项目,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需要拆迁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资金、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3、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办事指南、许可条件和相关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对企业的设立设置前置性许可。
4、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执行法定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 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对于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实施之日十日前公布。行政收费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据。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企业收取费用。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检验和检测费等费用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已收取的应当立即返还,并支付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有关机关在行使审批权和登记权时,除依照法律、法规收取审批、登记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创业者个人或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职权转移到中介机构,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刊杂志。
7、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市行政监察局负责受理创业者及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会办、转办或者督办的处理决定。自办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会办、转办和督办的,有关部门应当自会办之日或者接到转办、督办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人要求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给予答复。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