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欧盟拟对“中国鞋”征收高达20%的反倾销税,这是在抵制“中国制造”的国际环境下反倾销贸易战的又一次升级。
当中国、欧盟态度日趋对立,当更多的国家也在摩拳擦掌准备重击中国产品,如果我们只是投身于火热的争执中,而未能溯本逐源地去寻找争执的起因,那么也许我们会不清楚中国在这场贸易战中希望得到什么,又可以放弃什么……
所有商贸争执的起因都是利益,而通常最好的解决方法莫过于洽谈和协商。当我们理顺“中国鞋”完整的产业链条,会意外地发现关于“中国鞋”的争端不过是场巨大的误会。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欧盟,乃至与其他很多国家,有不少利益和目标是共同的。
一、争执的起源——“三来一补”的企业形式
1、 “三来一补”企业形式的创立
“三来一补”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尝试性地创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它最早出现于1978年的东莞,当时的东莞还是农村。一些东莞籍香港商人回乡探亲时,跟当地领导商量是否可以把一些简单的加工装配业务拿到东莞来做,由港商支付加工费并保证出口返销国外市场。这一想法得到了当地领导的赞同,于是按照港商的要求,1978年9月在虎门成立了小型的太平手袋加工厂,这就是中国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
早期的“三来一补”企业由中方办厂设立并实施经营管理,加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销售到国际市场。这时的“三来一补”企业的性质颇类似于内地加工厂获得了特许的对境外加工的业务。当时规范“三来一补”企业参照的法规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国务院1979.9.3颁布)。
从实践效果看,早期的“三来一补”企业形式在令投资的外商获利的同时,也带动了内地经济的发展,可谓实现了“双赢”。
2、 “三来一补”企业形式的第一次质变
1978年以后的十几年中,“三来一补”的企业形式在珠江三角洲得到了快速推广,涉及的业务也逐渐由简单的加工装配发展至种类丰富的复杂业务。
随着加工制造的难度的提高,中方相对落后的经营管理不利于企业发展,于是逐渐让位于有着流水化作业成熟经验的外商负责。于是“三来一补”企业出现了第一次质变,企业性质转变为外方掌控管理。有的企业即使由中方派出代表,也只是做些辅助性的后勤工作。
当管理权由中方交到外方手中,不仅不会减少中方的任何收益,反而会减少经营运作的风险,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做出了这种选择。
1990年,鉴于多数“三来一补”企业在形式上出现的这种变化,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关于理顺“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照的报告》,请求给这种新的企业形态正名。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回复为:“你市‘三来一补’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式、新问题确需研究新的登记管理办法,鉴于我们这方面实践经验不足,决定你市先按下述原则试行。由外商提供设备(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来一补’企业;中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核算,各自记帐,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业各负连带责任的。中外企业按上述形式举办‘三来一补’企业的,我们同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是按上述条件举办的‘三来一补’企业,而是中国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仍按你市原做法登记发照”(企字[1990]第79号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回复包含了三层意思:1)“三来一补”企业的形式变化属于新问题,需要研究新的规范制度;2)对“三来一补”企业做出了明确定义:外商负责设备、厂房、原材料、来样和外销;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双方对各自出资不作价,各自记帐,以工缴费结算;双方负连带责任;3)中国企业即使承接“三来一补”业务,也不能按“三来一补”企业发照。
当我们反观1978~1990年间“三来一补”企业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企业形式是在原本封闭的中国放开搞活后、尝试性地进入国际贸易舞台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企业形式本身就是一种过渡形态,因此自然会难于制定清晰的规范制度。
同时,由于那些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中国企业却不能按“三来一补”企业发照,这在各级政府争相对“三来一补”企业提供免税等多种优惠政策的环境下,实际上也起着限制自主的民族制造企业发展的作用,这一点着实令人有些遗憾。
3、“三来一补”企业的第二次质变
1990年~2005年,“三来一补”企业再次质变。由于外方已不再满足于与中方合作、利益分成,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外商采用直接设厂的方式。它们为了符合工商登记的要求通常都会寻找一个名义上的合作方,找一个当地企业或是找一个政府组织,这一名义上的中方委派名义厂长负责协调与当地的关系,但所有的出资、经营全部由外方负责。
此时,多数“三来一补”企业已质变为真正的独资企业。如果说与“独资企业”尚有区别的话,是它们此时还披着“三来一补”的外衣,还享受着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各级免税和优惠政策。
二、“三来一补”企业给中国带来了什么?
早期的“三来一补”企业营造了双赢的局面,但是伴随着“三来一补”企业的几次质变,这种利益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完全的改变。
下面我们以制造中国鞋的“三来一补”企业为例,详细分析其成本利润分配机制,详见下表:
1、制鞋设备——从国外进口。
劳保鞋等多数产品的设备均从德国进口,单台设备价格在70~80万欧元(684~781万元人民币)之间。
2、皮料、鞋材——从国外进口
制鞋的皮料和鞋材基本从国外进口,其中相当多的成品革从意大利进口,1/3的鞋材来自欧盟。
国外皮料全部出自养牛场,牛统一屠宰,皮的年龄一致,因此能够满足制鞋所要求的皮质量的统一性。而国产牛皮从3岁到20岁的都有,鞣制过程中化学原料的吸收量不同,制出的鞋很难符合质量要求。进口一张数百元的生皮制成鞋里皮,中国鞋商通常只拿不足10元的加工费。
石油是皮料制作必不可少的原材料。最近两年油价上涨,皮料开发成本上升了5~10%。但为了维系买家,中国鞋商的出厂价通常不敢上调。据浙江鞋商介绍,以猪皮、羊皮为原材料的一般中国皮鞋,2005年利润普遍降低,甚至一双鞋只赚1~3元利润,所以有相当数量的浙江鞋商呼吁政府出面制定行业保护价格。
3、人力成本——过于低廉违背《劳动法》,职业病泛滥
“中国鞋”的生产主要集中于两块区域:以东莞、惠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鞋业基地,和以温州、台州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鞋业基地。
制鞋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通常这种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人力成本会占据较大比重。但在“中国鞋”的生产过程中,人力成本却极为低廉。
在耐克发布的《2004财年耐克合作责任报告》中公布了2003年~2004年对569家耐克海外厂的审查结果:南亚地区的工厂问题比较严重,有半数当地工厂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超过60个小时,超过10%的工厂对拒绝超时上班的工人做出过处罚;很多亚洲工厂限制工人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和喝水。耐克在中国内地共有124家签约生产厂,仅东莞一地就有近20家。
在李强撰写的《东莞裕×鞋厂报告》(1999~2002年)中统计了这样的数据:制造Nike、Adidas鞋的东莞裕×鞋厂要求工人超时工作,要求工人每日工作10小时30分,每周工作和加班64小时,每月加班86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每月在特殊情况下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的法律规定。并且该厂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将多数加班时间算作正常上班,且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例如:支付成型工人的实际工资为0.244美分/小时,裁断工人实际工资0.28美分/小时,针车工人实际工资0.30美分/小时,均低于东莞市33美分/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足以维持工人家庭的正常生活。
报告还指出:该厂没有给普通工人购买任何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这实际上是未能支付工人基本的生活费用,违反了劳动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规定,也违背了东莞地区给工人购齐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四个险种(合计约180元/月)的劳动要求。如果工人以接近最低工资标准的微薄薪水自己去购买保险,那么工人的基本生活就会出现问题。而在缺乏保险的现状下,厂里工人只要是得了重病的,就必须请假回家,工厂不负担任何医疗费用。
报告还对此种加工模式下的利益分配进行了计算:一双耐克鞋完成在中国所有的加工程序,三个主要的部门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不超过70美分,加上发给东莞洪梅伟×公司的皮革,加上耐克发给东莞厚街永×鞋厂的中底,加上东莞厚街佳×鞋材厂的低加工,再发给加上耐克发给东莞桑园利×公司的商标,总共支付给中国工人的工资不到1美元,而“乔丹”系列(如乔丹5 型)不超过1.5美元。但这样的鞋在美国市场上的售价要超过120美元。
此外,在“三来一补”企业中,由于缺乏基本的劳动防护,不少工人与有毒气体、液体长期接触,出现了不少正己烷中毒、五氧化二矾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间氟苯酚中毒、三氯甲烷中毒、醋酸乙烯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有机锡中毒、磷酸三甲苯酯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和砷化氢中毒等职业病。相当多数的打工工人患病后既无法获得医疗保障,也无法获得工厂赔偿,有的即使获得赔偿,也不过区区千元。
广东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张部长曾经呼吁:对于很多职业中毒事故,在地方政府或企业的行政干预下,包括工会在内的一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往往很难履行。
4、环境恶化——中国财政花巨资治理
广东素有水资源大省之称,却因工业严重污染而频频发生水荒。2003年底,广东省发生了20年来最大的一次咸潮;2004年底,广东咸潮升级为42年来最大的咸潮;2005年,广东的咸潮不仅提早到9月中旬,而且浓度持续增大且始终不退,并超过2004年的咸潮。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3日,珠海、东莞等几个城市的水厂全部停产。
同时,整个珠江三角洲的海域被严重污染。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的调查报告,包括东莞、深圳、广州、珠海、中山、香港和澳门近岸海域在内的珠江三角洲海域被重金属、石油、氨、氮、农药残留物重度污染。比照国家标准,已有95%的海水达到了重污染级,另5%海水为中污染级,其中深圳、东莞的污染程度尤其严重。照此发展下去,这片宽广的海域将很快无鱼无虾而成为中国的“死海”。
不仅是海域,陆地同样不容乐观。中国环保总局已发布了警告:珠江三角洲一带农耕地的40%已被铅、水银等重金属污染。长期食用东莞、顺德、中山等地生产的疏菜,患癌症的可能性较大。
为了治理珠江三角洲的重度污染,需要财政资金的大笔投入。其中仅东莞市在今后五年中为整治水环境就需要投入100亿元。这对于年财政收入82亿元的东莞市来说,着实是个不小的数字。
5、经销环节利益
外国消费者获得价廉商品;外国企业全面负责“中国鞋”在海外的批发和零售,获得全部巨额经销利润。
6、反倾销阶段
在针对“中国制造”的反倾销贸易战中,中国财政在与各国多次协商的同时,还要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应诉指控,耗费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由于中国承担着“倾销”恶名,国际贸易信用受损,也不太有利于我国外贸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调整“中国鞋”的产业链结构,扶持真正的民族制造产业
1、 “中国鞋”产业链急待调整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中国鞋”产业链具备这样的结构:中国企业获得微薄的利益;中国青年劳动力以身体健康为代价换取低于《劳动法》基本保障的超低工资,且无法得到基本的劳动保障;中国环境遭受严重污染,需要今后支出巨额财政资金治理环境;中国承担“倾销”恶名,遭到多国贸易抵制;巨额利益全部由外国产业、外国企业、外国消费者获得。
产生这一现状的根源,或许在于我们早已被“中国制造”巨大的出口数量这一光鲜外表所陶醉,于是不愿注意其下暗藏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宁愿固守着早在28年前确定的企业形式,而不愿对早已完全质变的“三来一补”企业进行任何规范;我们宁愿向披着“三来一补”外衣的纯粹外资企业提供着包括免税在内的众多优惠,而不去给予全内资的中国企业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竞争的机会;也许,正是我们自己在限制着中国民族制造产业的发展。
当质变的“三来一补”企业在违背着《劳动法》迫使中国工人超长工作且不提供任何劳动保障和福利,当质变的“三来一补”企业利用国内混乱的低价竞争而进一步压缩中方企业加工制造的利润空间,当我国的法律监管部门收到众多的对“三来一补”企业的诉讼却难以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当中国制造的一个个基地在遭到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引发生态灾难,我们不禁会问:这种“中国制造”究竟给中国带来了什么?难道一切的一切只为了区区不到10元钱的利益?当我们再准备背负上多国的恶意和全球的惩罚性高关税,我们想问:难道这就是所追求的“中国制造”?
2、 “反倾销贸易战”中的共同利益
最近一年中,对于“中国制造”产品反倾销贸易战不断升级,其实这正反映了“三来一补”这种早在1978年设立的、至今未做出过任何调整的过渡型企业形态已经不能为WTO的规则所接受,反映了这种企业形态正在国际往来中与多国的贸易法律条款相抵触。
欧盟和其他国家“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是要保护本国的制造产业,以免受到低价的“中国制造”的猛烈冲击而全行业覆没。正是在这样的利益驱使下,欧盟和其他国家在集体做一个“推”的动作,它们试图将更多的中国产品限制于自身国门之外。
中国反对“反倾销”的原因是“中国制造”支撑了国外的相关原材料产业、机械设备产业,也给予了国外商贸产业高额的商业利润,中国自身却只获得了蝇头小利。如果再承担高额反倾销关税,中国企业将毫无利润可言。所以中国此刻也在做一个“推”的动作,坚持我们的产品不涉及倾销和坚持诉讼,力争将更多的“中国制造”推入各国国界之内。
从表面上看,这两股“推”力完全对立,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我们会发现这两股“推”力其实有着共同的利益,那就是调整“中国制造”的产业链形态。
3、 “中国鞋”争端是场巨大的误会
在“中国鞋”产业链中,中方之所以只能获得微薄的加工利润,原因主要有四点:1)国内制造企业处于无序的低价竞争局面,争相杀价接单甚至不顾基本的利润空间;2)政府未能适时对“三来一补”企业由外方完全控制的局面进行规范,因而失去话语权的中方在利润分配格局上也完全处于劣势;3)政府未能及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中国本土企业去境外销售,以将两头在外的“三来一补”逐渐转变为自主化发展;4)生产制造所必需的设备、原料、辅件在国外采购的过程中存在障碍,中国企业难以寻找到合适的进口渠道和获得合适的进口价格,因而不得不依赖于外方;同样,在产品销售上中国企业也存在较大障碍,所以不得不将巨额的经销利润拱手相送。正是由于采购和销售均依靠外方,中方在制造利润上才全然没有谈判的空间。
对于欧盟等国家而言,它们或许忽略了中国企业进口设备、原材料、辅材时对其经济所做的贡献,它们或许忽略了外国消费者购买中国产品所得到的获益,它们或许忽略了外国经销企业所获得的巨额经销利益,它们或许还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事实:就是“中国制造”在以中国年轻劳动力的健康和环境污染为代价而换取微薄的加工费。在所有这些忽略之后,欧盟等国家只集中于一个核心的问题,那就是中国产品出口价格过低乃至挤垮了本国的制造企业,它们不相信中国企业会有如此低廉的加工成本,它们无法接受这样的低价,它们认为必须要符合WTO的规定、使中国制造产品回归合理的成本价格区间。而这,也正是中国的利益所在。
所以我们说,“中国鞋”争端是场巨大的误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和欧盟等其他国家的立场其实是相同的。我们必须要保证合理的中国制造产品的出口价格,我们要调整不合理的产业链形态,我们应该和欧盟等国家一起,共同维护合理的国际市场价格体系,挤压外国经销商不合理的暴利空间。
4、 解决“反倾销贸易战”的策略建议
因此在此次反倾销贸易战的洽谈过程中,我们可以抛出这样的方案:欧盟等国家应遵守WTO的相关规定,解除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中国将调整“中国鞋”的产业链结构,限制不合理的低价行为。由于中国在调整“中国鞋”产业链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采购和销售渠道的调整和改变,这些变动将会引发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只有在欧盟等WTO成员国的帮助下,中国方能着手实施调整。WTO成员国必须提供的帮助包括:为中国企业长期稳定的采购行为提供互惠的采购途径,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制造产品提供顺畅的销售途径。WTO组织则应协助中国与各WTO成员国间达成互谅以及协商解决问题,重建WTO规则下的国际商贸秩序。
此次反倾销贸易战对中国而言是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中国应充分利用这一时机,改变“中国制造”两头受控的被动格局,谋求自主的中国民族制造产业的真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