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 用制度促进经济增长
民营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让民营企业家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能量,促进国有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我国已经走到了一个关键时期。如何用法律制度来保障私有财产,实现国有、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对此,作为人大代表的湖南省长沙中联重科董事长詹纯新又是如何理解的呢? 记者:从今年的人大、政协代表的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的人数较上一届有了较大的增长。您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詹纯新:十届全国政协包括34个界别,2238名委员。其中,九届委员继续担任委员的1099名,占49.1,新任委员1139名,占50.9%;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所增加。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新的社会阶层成员当选引人瞩目。2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社会阶层迅速出现。在代表中间,我们发现不少来自新的社会阶层的面孔。据不完全统计,仅来自个体经济者这一阶层的代表就有55名之多。 这表明非公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相当的地位,他们必将运用手中的权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寻求政治上的支持。尤其是在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方面,他们会尽力争取。而在法律中明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家增强投资信心,也有利于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记者:现在全国工商联以团体形式提交了了加强私有产权立法的议案。对他们的这一举动您如何看待? 詹纯新:全国工商联提交的议案反映了大多数经济学界以及企业界人士的共同心愿。民营经济界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让广大民营企业主堂堂正正做中国的有产者,建议修改宪法,以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的地位,明确规定不同主体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目前我国对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在不断深化、进步,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公民私有所有的财产作了新的界定,删除了生产资料前的局限用语,确立了生产资料的完整概念,增加了金融资产等合法财产,重在保护私人财产的民法典已进行了首次审议。1999年修改宪法大大提高了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但保护公共财产的第十二条和保护公民财产的第十三条并未修订。另外,《宪法》列举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而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已出现工厂主、农场主等拥有较多生产资料的私营企业主,有产者越来越多,除劳动收入外,还可以买股票、买债券拥有投资性资产,因此,宪法对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也应列举。 党的十六大对非公有经济理论进行了全面的创新和完善,提出了一整套开创性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使非公有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获得了完整的社会政治地位,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更是令人注目。但目前法制建设举措还未能与“十六大”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完全相适应。这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以至于不少私人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的财产缺乏保障,因而不敢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甚至出现了“见好就收”或将资本向国外转移等情况。 许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建议修订现行《宪法》在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上的不对称、不平等,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的地位,明确规定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受平等保护。具体而言,对私人财产中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投资性金融资产,要详细列举的都要详细列举,不详细列举的统一于私有财产权上,并增加禁止侵占或破坏私人财产的条款。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作用。只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国有、民营相得益彰,才能顺利实现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 记者:如果说在保护私人财产的立法方面能够取得很大进展的话,那么您认为这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乃至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詹纯新:如果本次人代会在这一方面能够有所突破,其意义和影响是很深远的。在这里,我的基本观点与许多经济界人士的观点相一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是有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秩序。在经济活动中,一家企业要取得同行的信任、公众的信任,行为必须诚信,必须守法。保护一切合法的投资和通过投资而形成的财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收入,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之一。这表明,一切合法财产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是公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要保护,而且必须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假定法律上只明确规定保护公有财产,而私人财产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保护,那么财产保护的法律就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市场秩序也就不可能良好、正常。市场秩序混乱,受害者是一切企业,而不仅仅是民营企业。 二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企业组织形式上,除了极少数由国家出资经营的企业外,普遍存在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此外还有纯粹由私人投资而建立的民营企业。这里所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就是由公有投资主体和非公有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例如,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的股份制企业,只要有公有投资主体参股(不管参股所占份额是多少),都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范畴。如果在法律中只有对公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而没有对私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公有财产与私人财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结果,投资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有投资主体会因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害,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设计也会因此而落空。 三是有利于促进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存在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存在着协作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二者协作和相互补充的结果是双赢,而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家企业的破产倒闭无非是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开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竞争、协作与相互补充的关系仍然继续存在。然而,如果不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固然难以健康地发展,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牵制,遇到阻碍。历史已充分证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仅仅致力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不可能持续稳定增长,公有制经济自身也难以顺利发展。在社会就业压力随着人口增加而增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来吸纳劳动力,公有制经济的包袱会越来越沉重,最终必定会拖垮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私人财产不仅对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而且对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样是有利的。 此外,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将督促每一个企业遵守法律,通过正当竞争,通过自身效益的提高,来积累更多的财产。也就是说,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把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引入正当竞争的轨道,这对于提高公有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有帮助的。 记者:您认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立法,在立法中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詹纯新:我个人认为:首先,私人财产的地位及其保护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宪法是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表述的,无论“补充”也好,“重要组成部分”也好,均未从私人财产的角度加以阐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仍然着重在生活资料,强调保护“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宪法应当明确保护一切财产权。其次,不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受到平等保护。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从其所能享有的客体来看,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绝不意味着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在权利性质上有所不同,有地位高低不同、保护方式不同。第三,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和剥夺必须有法律依据。此外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私人财产的征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私人财产必须给予完全补偿。 詹纯新: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联重科)董事长。中共十六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他的带带领下,创建于1992年的中联重科获得了快速发展。1993年至2002年,中联重科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超过60%,年产值平均增长率超过70%。在2001年全国一千多家上市公司综合效益指标排名中,名列第五。
2001年4月,作为优秀国企代表,中联重科董事长詹纯新受到朱镕基总理的亲切接见。他先2001年当选为中国十大“最受关注的企业家”,2002年被评为“湖南十大杰出经济人物”、湖南十大新闻人物。 (2003年3月初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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